傳統勞工思維與新興數位經濟的拔河:美國與德國經驗|楊貴智

白廷奕

2021-08-31發佈

2024-01-24更新

傳統勞工思維與新興數位經濟的拔河:美國與德國經驗|楊貴智

傳統勞工思維與新興數位經濟的拔河:美國與德國經驗|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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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食物外送員的權益保障,討論焦點多聚焦在「僱傭」與「承攬」之爭,但這樣的討論方式已經無法回應數位科技為勞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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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勞工思維與新興數位經濟的拔河:美國與德國經驗|楊貴智

面對食物外送員的權益保障,討論焦點多聚焦在「僱傭」與「承攬」之爭,但這樣的討論方式已經無法回應數位科技為勞動型態帶來的衝擊。例如台北市議員邱威傑認為:「新創也要負起社會責任,但是過時法律對新創沒有幫助也是事實。」這樣的質疑並非無的放矢,放眼勞動法學界,探討數位科技為勞動法律造成衝擊的文章汗牛充棟,而所謂新創是否真的「新」?法律是否真的「過時」,或許是我們首先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

從「上班」到「上線」:數位科技為勞動模式帶來的改變

零工經濟近來蔚為風潮,但其實「打零工」並不是新概念。在「客廳即工廠」的年代,中年婦女利用閒暇時間在家裡折紙袋,在現代則看到許多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送外送,這種一次性的短期而零碎的工作,可知透過一定方法分配給不同的勞務提供者完成後即銀貨兩訖的經濟模式,早已不是新鮮事。

2007年6月11日,時任蘋果公司CEO的賈伯斯在世界開發者大會上(WWDC)公布 iPhone 將會支援第三方應用程式,2008年7月11日,蘋果公司正式發布 App Store 並預載在 iPhone 上,隨選經濟的時代正式來臨。 App 的蓬勃發展,讓人們可以在手機 App 中上利用行動網路滿足各式各樣的需求,各式各樣的服務都登上手機,而在自由市場的機制下,有需求自然就有供給,因此利用 App 媒合供給與需求的平台越來越多。

在科技的推波助瀾之下,零工服務的需求及供給的媒合能在轉瞬之間完成,因此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監事馮昌國律師接受本站訪問時即表示零工經濟的重點不是零工,而是經濟。因為零工的概念早已存在,而科技的出現讓零工產生量變與質變,科技降低了進入門檻,讓非常的工作者投入零工工作之林,科技更催生了高效率的媒合平台,兩者結合之下,零工經濟逐漸發展到現在令人十分矚目的規模。

數位科技與零工經濟為勞動法帶來的挑戰

我們逐漸觀察到,這類型媒合平台下所產生的零工經濟工作型態,與傳統勞動有著非常不一樣的地方:以前我們會講「上班」工作,暗示著要按著固定的班表前往特定的場所,但在零工經濟下,我們不再要求工作者在特定的時間到特定的地點待命,只要有網路,工作者就能「上線」工作。

數位科技下的零工經濟,徹底將固定工作時間及地點此一概念抹去,工作者可以隨時隨地決定是否要工作,學者林佳和即認為,典型之時間、空間、實體上之企業組織性勞動結構,在新勞務型態下已不復存在,工作場所與私人生活的界線更是逐漸模糊,雖然帶來更多時間主權,更少的職場拘束,但也當然帶來是否適用勞動保護之爭議。

這項發展讓企業開始深思:我真的需要跟工作者建立長久而深厚的關係嗎?因為在零工經濟的世界裡,許多工作已被分解為零碎而具體的「零工」,勞務需求者需要勞務提供者完成的工作是十分具體乃至於可以銀貨兩訖的,例如送餐工作,就是只需要把這一單餐點從餐廳送到顧客手中,其餘的勞動力對企業來說是浪費成本,對工作者來說則是虛耗光陰。

而零工經濟讓我們不再需要與工作者建立長久而深厚的勞務關係,因此我們調查發現,現行定位自己為零工經濟或數位經濟的平台,該些平台與工作者間均選擇以承攬定性為彼此間的法律關係。然而在台灣現有的法律架構下,一旦勞務提供關係被定性為承攬,勞務提供者原則上即不再享有任何形式的勞動權益(可參考本專題另一篇文章:「全有」及「全無」的勞動權益:外送員權益帶給我們的思考|楊貴智),因此我們會發現跟零工經濟下勞動者權益的相關討論,莫不在於到底這些勞動者是真的承攬,還是偽裝成承攬的勞工?我想關鍵還是在於:制度上如何讓企業經營兼具彈性與福利,並避免將經營風險及成本不當的移轉給弱勢勞動者,同時提出更良好的條件來吸引更多服務提供者加入,以利用市場競爭機制穩定勞務的供給。

美國經驗:推定勞工的嘗試與挫折

數位科技的發展龍頭加州,同樣面對零工經濟者究竟應該被歸類為僱傭抑或是承攬的難題。加州最高法院在 2018 年的 Dynamex Operations West, Inc. v. Superior Court 一案中採用「ABC 標準」來區分「僱傭」與「承攬」。 該項準則原則上視所有的勞務提供者為「受僱人」,除非事業單位可以證明下列情況,方可視勞務提供者為「承攬人」:(1)勞務提供者在工作執行方面不受事業單位之控制指揮;(2)勞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並非事業單位之業務項目;(3)勞務提供者所執行的工作,其本質與勞務提供者通常獨立從事之行業、交易或商業活動是相同的。在前述標準的適用下,平台業者若要將勞務提供者定位為承攬人,必須負擔前述之舉證責任,舉證的困難常會使得平台業者不得不將勞務提供者視為受僱人。

而加州隨後將法院的 ABC 標準轉化爲成文的法規,該法案稱為「勞動者身分:員工與獨立承攬人法案 (第 5 號法案 )」(Worker status : Employees and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AB5),並於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這意味著 Uber 這一類零工經濟下的勞務提供者原則上將歸類為勞工,這些人將有能獲得最低工資、休息時間等加州勞動法令給予勞工的保障。

然而 AB5 讓企業的人事成本被大幅提升,且讓諸如攝影師、接案型翻譯人員、藝術工作者等通常不被認為是僱傭的工作也被推定為僱傭,因此 AB5 引發了一陣民怨後,加州隨即通過 AB2257 號法案,明定這些工作可以獲得「豁免」而不會被推定為僱傭。然而 Uber、Lyft、DoorDash 等 App 零工工作者仍然沒有獲得豁免。

為了回應 AB5 法案,加州同步發起了第 22 號公投案,該公投是一號具有創制法律效力的公投,因為該公投伴隨著一個法律草案,該草案將「以 App 為基礎的駕駛與服務」強制定性為自然人承攬(精確的用語是 Independent Contractor,在台灣沒有對應的法律概念,因較接近承攬,故翻譯為自然人承攬),並另行設計一套保障機制。第 22 號公投案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以 59% 同意、47 % 反對獲得通過。然而該號公投因被法院認定為違憲,目前尚待上訴審理中。然該公投因被法院認定侵害州議會立法權以及違反「一案一事項」原則而違憲,目前尚待上訴審理中。

馮昌國律師受訪時表示,加州是民主黨的票倉,AB5 法案更是民主黨乃至於拜登總統大力背書的法案,然而 AB5 法案將零工經濟下勞務提供者一律預設為勞工的作法,竟然在加州慘遭打臉,表示在數位科技及平臺經濟最發達的加州,人民的思維已經超越了傳統思維,而政治人物卻還沒跟上,才會發生這樣的結果。馮昌國律師因此認為,加州經驗提醒我們,在思考零工經濟議題時,確實要設法跳脫傳統框架,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德國經驗:用類似勞工打造第三類別

不同於美國加州擴大勞工的範圍,德國選擇走不同的路:在勞工跟承攬之間,開創第三類別「類似勞工」

林佳和教授在接受本站訪問時表示,1970 年開始全球經濟陷入二戰以後最低潮的困境,企業為了減少勞務成本而將採取「外部彈性化」措施,也就是將需用人力轉為外部人力以取代直接僱用,因而產生許多工作相對自由彈性,但收入仍主要仰賴特定公司的工作者,因此自 1970 年代開始,各國都被迫思考這個問題。

而在德國,一位靠接案維生的工作者,如果有 50 % 的收入來自於特定的公司,就會認定他與這家公司之間具有經濟上從屬性,進而賦予他「類似勞工」的地位,以給予相對應的勞動保護。

例如在德國,類似勞工也享有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懷孕解僱保護,並適用勞動保護法(類似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德國聯邦資料保護法及企業年金法也適用在類似勞工身上。除此之外,類似勞工可從事團體協約協商,並可以依據勞動法院法(類似台灣勞動事件法)享有訴訟上對勞工的優惠待遇。

林佳和教授認為,台灣社會對類似勞工缺乏正常的認識,經常直接把類似勞工視為洪水猛獸而拒絕相對應的修法,然而這樣的觀念會導致勞務者與僱主都不願意誠實面對自己所選擇的法律關係,林佳和教授在訪談中即指出「勞動者在沒有出事前,都宣傳自己是自由的自營作業者,可是一旦出事了,就宣稱我是你的勞工,而勞工如此,僱主更是這樣,明明把對方當勞工用的老闆,卻宣稱我們是承攬契約,是因為我們從來不把事情談清楚,我們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談」因此林佳和教授認為,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如果雙方真的要選擇沒有僱傭關係的方案,在這種方案下的工作者其實也有受到保護的需求,我們應該為這些人設計中間方案,而不是一昧地將他們定性為承攬或是僱傭。

不過須注意的是,類似勞工概念出現後,亦不乏許多利用類似勞工掩蓋真實勞工的案例,且類似勞工可比照勞工的勞動待遇到何種程度?究竟多高的收入佔比可作為類勞工的標準?收入來源的認定標準為何?相關機制如何建立?這些都極度仰賴高品質的公共討論來凝聚共識。 

台灣的路在哪裡?

如同林佳和教授所說,台灣在 2021 年所面對的功課,世界各國其實早在 1970 年代就已經開始答卷。這或許是因為我們的勞基法一直到 1983 年才問世,然而只要我們現在願意利用零工經濟創造的機會思考這個問題,不僅為時不晚,更能符合數位科技浪潮下的勞務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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