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拿走我的臉!(五): Deepfake 被濫用,看韓、日、歐各國如何規範?|賴宜欣

賴宜欣

2022-02-07發佈

2023-02-18更新

別再拿走我的臉!(五): Deepfake 被濫用,看韓、日、歐各國如何規範?|賴宜欣

別再拿走我的臉!(五): Deepfake 被濫用,看韓、日、歐各國如何規範?|賴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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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專題「Deepfake 專題──別再拿走我的臉!」,由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從Deepfake 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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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拿走我的臉!(五): Deepfake 被濫用,看韓、日、歐各國如何規範?|賴宜欣

本系列專題「Deepfake 專題──別再拿走我的臉!」,由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全系列共七篇)

 

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網紅小玉的「換臉私密影片」犯罪事件,讓深度造假(DeepFake)技術一夕之間成為台灣廣為人知的的技術。透過這個換臉技術,也讓許多知名公眾人物,包含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高雄前市長韓國瑜等人,都成為受害者。

而此次風波,更讓社會大眾注意AI技術被濫用的嚴重性,呼請修法的聲浪不斷,希望政府能盡速遏止科技犯罪,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韓國:以N號房事件為鑑,修訂「性暴力犯罪法」

2019年底,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受害規模之大不但震驚了整個韓國社會,也引發國際矚目。「N號房」營運的方式,是隨著付費等級提高,就能進入內容更加腥羶的色情房(總會員人數據傳高達27萬人);而在那些色情房中,也包含了以深度造假合成的不雅影像及照片為主題的群組。由於付費會員中不乏高社經地位人士,受害者眾多,也讓韓國的社會大眾意識到「數位性犯罪」的嚴重性。

這是因為,當時韓國法規對數位性犯罪的規範相當不足 。如同報導,面對「換臉加散布」這樣的情況,只能用如《刑法》「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或《情報通信網法》中的「透過情報通信網對公眾散布、販賣、提供猥褻影像」罪來處罰,並以毀損名譽及侵害肖像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講到處罰,最重也不過是1年的有期徒刑及1000萬韓元(約台幣25萬元)的罰金,可說是相當輕微(註)。       

此外,法律專家們也指出另個大漏洞—並沒有依據能針對「使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的行為本身」施加處罰。也就是說,製作影片是一回事,必須要等到行為人散布虛偽合成影像,讓影片接觸社會大眾才會啟動處罰。

鑒於放任利用AI技術、合成並散佈虛偽影像這件事,對受害人來說(特別是被運用在成人情色片等猥褻物品方面),是極大的二度傷害(該韓國法律新聞指出報導,據2019年統計,受到「深度造假」換臉程式合成的被害人,高達96%是女性,其中25%是韓國的女性演藝人員)。因此,韓國法界多半認為應直接針對活用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行為,量身打造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也讓該國開始修定《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下稱性暴力犯罪法)》。

修法直接處罰「製作、散布及利用虛偽影像營利的行為」 

就在前述的修法呼聲中,2021年1月21日,韓國修正施行了《性暴力犯罪法》相關規定,,明文禁止利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等數位性暴力行為。

首先,該法會處罰「製作虛偽影像的人」,只要「抱著散布目的」,在「違反當事人的意思」的前提下,利用「他人面孔、身體或聲音製作攝影、影像、聲音等物」,進行「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編輯、合成、加工等行為」,就會受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萬韓元(約台幣125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其次,也會處罰「散布虛偽影像的人」。換句話說,只要將上開「經過編輯合成加工的虛偽影像(包含影像的複製物)」散布出去;且即使在「編輯當時」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但事後散布這些虛偽影像時,已經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話,也是違法的。針對散布的行為,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接著,如果是「違反當事人意願,利用情報通信網散布虛偽影像來營利」的行為,更會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如果「製作、散布、營利」三種行為全包了,則會加重總合刑度的2分之1。另外,以上這些行為,全部都有處罰未遂犯。

另外,韓國更進一步把利用影片進行「強暴、脅迫及行無義務之事」的行為也列入處罰。像是「利用能夠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攝影物和複製物來進行脅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是利用前開影片「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其行無義務之事」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有人統包這兩種行為都的話,更會加重總合刑度的2分之1。

即使修法,還是罰不到「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視聽者」? 

但是,即使制定了專門的處罰法規,還是有不足的地方。比方說,該法罰不到「購買、消費深度造假影像的視聽者」。律師解釋,修改後的法規只處罰「製作、散布虛偽影像者」一方,並未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另一方,設下處罰規範,也就難以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視聽者」予以管制(註二)。

那麼,對於購買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人,真的沒辦法處罰嗎?律師表示,《性暴力犯罪法》還是會針對「單純持有影像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萬韓元(約75萬台幣)以下罰金──不過,本條的處罰前提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把虛偽影像當成真實影像」購買保存,才可以認定是不法持有影像的行為而加以處罰。

但這樣的證明方式過於迂迴,因此該國法界多認為,應正視購買視聽對受害人帶來的莫大創傷,未來應明文處罰「購買及消費影像」之人,才能予以衡平。

日本及歐盟:用AI倫理防治不當利用行為

相對於韓國制定專法來防治數位性暴力,日本及歐盟則是建立「AI利用倫理規範」,在利用AI的前階段,對未來的使用方式進行分類,賦予不同程度的行為義務。

2021年4月21日,歐盟發表了《人工智慧統一管理規則的立法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a European approach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人工智慧法),依照危險性的高低及重要程度,將利用AI的行為分成4個類型—「不可接受的風險、高度風險、具限定性風險(有限風險)、極小/無風險」,並要求採取「禁止使用、提供情報、使用情況(如:登入)之紀錄、協助主管機關監視AI、由AI進行動作之通知義務、警告標示」等相對應義務。

其中,如同日本學者川嶋雄所說,「使用深度造假操作技術,形成畫面、聲音、動畫」等利用行為,是被分類在「具有限定性的危險」。依據該法案,,使用深度造假技術做出虛偽影像者,具有通知義務、需附加警告標語,必須告知觀眾這是使用AI技術所形成的影像(註三)。

而就像日本律師就報導中的分析提及,日本也採取和歐盟相同的路線,不走法制化的路線,而著重推廣AI倫理 ,由政府部門和國際性企業為首,定期召開會議來檢討國內利用AI的情況。

像是學界就成立了「人工智慧學會」、內閣府也(相當於我國的行政院)召集了「人工智慧和人類社會之懇談會」、「AI網絡社會促進會議」等組織,提出人工智慧倫理指南;該指南指出:不能透過人工智慧,直接或間接造成他人情報或財產侵害(安全原則),需尊重他人隱私,並落實誠實義務(透明化原則),並確保不得惡意使用之社會責任(適切原則)。

而包括SONY、日立等日系大廠,也都制定了自家的AI守則,來因應國際發展。

總的來說,日本與歐盟雖然沒有立法,但卻也同樣針對AI的危險性進行分類,並賦予相對的使用義務。

不過,這樣的方式多少會限定特定AI的使用方式,因此是否有必要明文用規範賦予拘束力,目前在歐洲委員會仍在檢討,各國也拿不定主意。日本目前則是以公部門和企業為首,在配合國際趨勢下進行自主規範,並沒有打算進一步做出強制性的立法 。

相較於韓國因發生嚴重案件而具體修正《性暴力犯罪法》,以遏止類似惡性事件再度發生;歐盟與日本目前仍採取倫理推廣的路線,透過針對 AI 技術的研發起源進行規範。孰優孰劣、未來又將如何發展?恐怕只有時間才能告訴我們了。

 

(本文由泛科學授權)

 

註:韓國律師即舉出2019年當時,可能用來處罰DeepFake的三個法規。首先是刑法第244條「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可處罰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萬韓元(約台幣12.5萬元)以下罰金。第二,依「情報通信網利用促進及情報保護等相關法律(情報通信網法)」第44條之7,在「使公共得以接觸下,透過情報通信網散布、販賣、提供猥褻之符號、文件、聲音、畫像和影像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萬韓元(約台幣25萬元)以下罰金。最後是「名譽毀損」相關法規,對合成並提出猥褻物品者主張名譽毀損,及主張肖像權受侵害,提出損害賠償。

註二:本標題段落參自: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註三:體系圖參照「報道から見る欧州AI規則案の日本での受容と影響」,其中的圖1:AI規則案の全体像 。

 

【參考資料】

  1. 취향대로 골라보세요?” 한국 아이돌로 장사하는 딥페이크 포르노 ,2019年10月18日。
  2. 韓國《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
  3. 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2021年1月14日
  4. 川嶋 雄作,AI規制は時期尚早か?「EUによる規制法案から考えるAI倫理」 , 独立行政法人経済産業研究所。
  5. InFoCom T&S World Trend Report,情報通信総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栗原佑介,2021.5.31,報道から見る欧州AI規則案の日本での受容と影響」。
  6. BUSINESS LAWYERS,注目度が高まるAI倫理と個人情報保護の関係 – カメラ画像の利活用を題材に –
  7. 經濟產業省,「我が国の AI ガバナンスの在り方 ver. 1.0 AI 社会実装アーキテクチャー検討会 中間報告書 」,令和3年1月 15 日 ,頁12。
  8. 網路安全所助理研究員 吳宗翰,「歐盟公布草案禁止 AI 用於社會評等」,國防安全雙周報。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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