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疫情假消息該管嗎?但傷害言論自由怎麼辦?|非哥傳書

李劍非

2022-09-25發佈

2023-02-15更新

「假的!」疫情假消息該管嗎?但傷害言論自由怎麼辦?|非哥傳書

「假的!」疫情假消息該管嗎?但傷害言論自由怎麼辦?|非哥傳書
quotationmark image

專欄作者:李劍非。江湖人稱「非哥」、「大師兄」。公法訴訟律師,於大學兼任濫竽,對於言論自由情有獨鍾。 以下幾個 …

quotationmark image

「假的!」疫情假消息該管嗎?但傷害言論自由怎麼辦?|非哥傳書

專欄作者:李劍非。江湖人稱「非哥」、「大師兄」。公法訴訟律師,於大學兼任濫竽,對於言論自由情有獨鍾。

以下幾個真實案例,邀請大家一起想想:誰該負擔散播疫情假消息的法律責任呢?

一、劉某以手機於臉書上留言:「這場瘟疫比 17 年前的非典型肺炎更嚴重,用的藥副作用更大。如果出了特效藥,也只能保命,僅此而已!(註一)」事實上,發文當時並無任何新冠之特效藥。

二、何某於臉書上張貼:「SOGO 錢櫃聽說有人確診,好兄弟們,盡量避免,安全第一!」事實上,錢櫃 SOGO 店並無人確診新冠肺炎(註二)

三、陳某於 LINE 群組內張貼錯誤訊息:「臺灣明天起實施 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星期,從 2020 年 3 月 17 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性)休假,以免傳播。」(註三)

四、陸某於 LINE 群組中張貼錯誤訊息:「行政院宣布全臺 9 縣市明天起實施 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個星期,從 2020 年 3 月 18 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性)休假,以免傳播,檢查連結以查看您的縣市是否已列出:http://bit.ly/MandatoryPaidleave」(註四)

在繼續閱讀文章以前,首先看看以上案例的法院結論:劉某「無」責任、何某「有」責任、陳某「無」責任、陸某「有」責任。

你是不是開始覺得:「假消息你搞得我好亂呀!」為什麼他們傳的訊息好相似,責任判斷上卻不一樣?假消息到底怎麼管?

什麼是假消息?假消息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其實我國法律並沒有針對「假消息」或「假訊息」規定任何定義,而國際上對於什麼是假消息,也一直有爭議。2021 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就曾指出:假消息定義的混亂,造成了言論自由被不當限制的危險,因此認為應把假消息限定為「有意傳播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不實訊息」(註五)。而我國官方及學者也多把假消息,指向是「不實訊息」、「虛構之事」或「故意捏造」(註六)

除了傳統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誹謗罪外,如果散播疫情假消息,現行法規之下又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主要有: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責任。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振興條例》)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責任。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5 款:關於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行政責任(原則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罰鍰)。

從這些規定可以簡單理解,台灣針對疫情所管制的「假消息」,其實就是指「故意散佈疫情相關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其中關鍵就是「非真實的資訊」;如果只是意見表達而不涉及事實正確與否,原則上就不用負擔假消息的責任

舉例而言,如果有人於臉書上發表:「情勢會變成怎樣未確定,請大家儲備一個月份左右的糧食和生活必需品,並且立刻到銀行提領所有的存款」,由於這樣的言論只是個人對於疫情狀況的預判及建議,屬於「意見表達」,並未涉及「事實真假」的問題,也就不會引發前述法律責任(註七)

但如果是直接於 LINE 群組中散佈如「光明街 XXX 麵店老闆的老公去萬華確診隔離」,因為這涉及不實的確診訊息,就會面臨上述法律責任(註八)

假消息危害管制 v. 言論自由保障

上述規定攸關假消息的定義與適用看似明確,但真的是如此嗎?各位有沒有注意到,故意散佈謠言或不實訊息固然有一定責任,但仔細看相關規定,這些假消息必須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足影響公共之安寧」,才會有對應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白話來說,就是不實訊息必須嚴重影響社會,才可以讓講假消息的人負起法律責任。

問題來了,判斷某些言論是否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對法官來說已經是不容易的工作,那該怎麼判斷不實訊息是否確實造成社會損害?標準又在哪裡呢?由於每個人對於社會損害的想像可能不一樣,也造就了就算在兩個情境下散佈近似的假消息,卻會得出完全不一樣的法律責任。

例如本文開頭我們看到的例子,陳某和陸某幾乎是同時間於不同 LINE 群組,傳送「疫情與強制休假」的假消息,但在判斷是否影響公共安寧時,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任何對於疫情及防疫物資等不實消息,都足以造成人心不安(註九);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官則認為:是否休假是學生、上班族可以自行查證的事情,因此並無影響公共安寧的問題(註十)

而上述法院在判斷假消息是否影響公共安寧,還是要信任大眾具備基本的查證能力,正是近年討論言論管制的熱門命題。

傳統上,言論自由精神強調維持言論市場的自由,儘量讓大眾市場中的各種訊息保持自然存在(包括錯誤或有害的訊息),並相信真理會越辯越明,因為言論市場能自動驅逐不好的言論(註十一)。但隨著假消息的出現,言論市場「失靈」的擔憂也逐漸浮出,市場失靈理論者認為,言論市場備受期待的功能,可能因為假消息的攪局而受到破壞(註十二)

所以,同樣對於特定假消息是否影響公眾造成損害,篤信言論自由市場理論的人可能會傾向寬鬆一點,例如對於劉某於臉書上說「新冠疫情特效藥會有副作用」的假訊息,就可能因信賴一般人有辨別真假的能力與管道,而不對此篇貼文追訴假消息的刑事責任(註十三)

相反的,擔憂言論市場失靈派則對於人們辨別假消息的能力感到懷疑,並認為如果放任假消息存在,將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所以像何某於臉書上張貼「唱歌地點有確診者」的內容,就會被認為是散佈錯誤確診地點與對象的假消息,可能會為大眾帶來恐慌,因而需要用刑事責任加以處罰(註十四)

所以,我們該對假消息怎麼辦?

天下太平時,言論自由和假消息管制之間本就很緊張;到了疫情時代,這個衝突於是更為明顯——難道兩者之間沒有任何平衡點嗎?

2021 年 6 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促進和保護言論自由的特別報告員就「假消息及言論自由」提出特別報告,其中幾點建議值得我們反思(註十五)

一、國家不應鼓勵或傳播贊助明知為假消息的訊息,且不應准許以斷網作為打擊假消息的手段。

二、只有在極例外或最惡劣煽動暴力、仇恨或歧視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刑法,否則應盡力廢除以刑法處理不實消息。

三、國家對網路平台之監管應透明且符合正當程序,並且應以法律明定相關監管機制。

四、對抗假消息最好的良藥是多樣化以及可靠的資訊,國家應先提高自身透明度,無論在網路空間或真實空間均應主動公開官方資訊。

五、應該使「識讀假消息」成為教育內容,讓所有公民都有機會學習增強識讀能力。

回到我國,就上述第五點,其實民間已有多個平台致力於事實查核,並協助民眾培養識讀假消息的能力,例如: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LINE 的訊息查證;政府方面,則有像是衛生福利部真相說明平台疾病管制署澄清專區,以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的即時新聞澄清等等。

另外,從上述建議第二點的「應盡力廢除以刑法處理不實消息」來看,也可重新思考: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及《振興條例》對「疫情假消息」施加刑事責任,是否有符合特別報告所說的「最惡劣」或「極例外」的煽動暴力、仇恨或歧視情形?對付假消息,非得動用刑事責任不可嗎?

此外,所謂「足生損害於公眾」這樣模糊的要件,在解釋上應該要謹慎限縮,因為我們任何人都有可能不小心成為假消息的散佈者,如果把假消息的責任範圍拉得過大,就很容易讓每個人在轉傳訊息或發表言論時,不免擔心自己觸法而不願發言,進而引發言論的自我審查,長久下來就會產生「寒蟬效應」(意即「我好怕,所以都不敢說話」)。

因此,本文認為,在判斷「足生損害於公眾」之際,應以兩種標準共同判斷:

一、只有在假消息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時,才能予以咎責(註十六

二、有時候在判斷「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上可能產生困難,此時即可以看看事實上是否存在充足的查證管道或資訊;如果是,那原則上也不應該認為會「足生損害於公眾」(註十七

其他聯合國特別報告所提出的重要原則與建議,各位讀者可以幫忙一起想想我國做到了哪些?又有哪些可能還不夠,或可能已經踩到紅線的呢?

*本專欄「非哥傳書」。作者信仰為憲法,同時深受「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的影響。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873 號刑事判決

註二: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901 號刑事判決

註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秩字第 93 號裁定

註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秩字第 42 號裁定

註五: Dis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A/HRC/47/25, UN Special Repporteur

註六:實務方面如:臺灣高等檢察署,談疫情下散播假訊息與言論自由之界限,2022 年 6 月 7 日(最後拜訪日:2022 年 9 月)。學界方面如:黃銘輝,假新聞、社群媒體與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月旦法學雜誌第 292 期,2019 年 9 月,頁 7 以下;許恆達,論假訊息的刑法規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303 期,2020 年 8 月,頁 228 以下。

註七: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秩抗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註八: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 年度簡字第 202 號

註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秩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註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秩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註十一:參見如林子儀,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2002 年 11 月,頁 21。

註十二:Tim Wu, Disinformation in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51 SETON HALL L. REV. 169 (2020). ;楊劭楷,失靈的意見市場:假消息、言論自由與真理理論,聯合報鳴人堂,2019 年 4 月 29 日。

註十三: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873 號判決

註十四: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901 號判決

註十五: Dis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A/HRC/47/25, UN Special Repporteur, (請特別參照第 88、89、91、93、94 段。)

十六:參見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873 號;監察委員新聞稿:警察機關辦理散佈謠言案逾裁罰時效仍送審、未依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過濾、異地傳訊違反管轄規定等違失,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要求警政署檢討改進,監察院 109 年 7 月 9 日。

十七:參註腳十二及十三。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