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偉志|為什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該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基本生活費用?
2017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施行,為我國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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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過往財務和募款所得運用等問題,2016年一度有呼聲廢除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於106年10月12日、12月27日、1…
「律師」在當代社會中已經是個常態性的存在,但我們似乎從來都沒…
這個月幾乎可以說是「人權月」,12月1日是世界愛滋日,12月10是世界人權日,於是我們決定陸續推出人權(法)相關文章。
歲末年終,許多會議剛結束、許多審查不了了之;許多問題每天在發生,許多時候彷彿得不到回應與解答。如同耶魯大學法學教授薩繆爾·莫恩(Samuel Moyn)自問自答:「人權」會是、該是最後一個烏托邦嗎?
在系列文(上)篇透過國際法傳統觀點以及實踐取向的三層觀點探討國家成立的要素後,接下來在系列文的(中),將繼續以國際法上的「三巨頭」規則對比「台灣人」歷來所選出總統的對外發言,以及政府對外正式的領土聲索,檢視台灣人到底讓中華民國替我們主張了什麼,而國際法學者和各國政府到底有沒有冤枉我們對於「台灣作為國家」的期待與想像。
近日,從台北主辦世大運有關中華台北的頭銜、到中國歌唱節目a台大舉辦活動、以及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台獨立場等爭議,兩岸關係又再次成為討論議題;地球另一端,加泰隆尼亞也再次挑戰獨立公投。熱情讀者黃小姐來訊洽詢:「以中華民國或台灣都不太可能獲得國際承認,撇除中國的威脅,在法律上以『台灣』之名獨立會有什麼困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