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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發佈
2022-10-19更新
她們的笑容我們應該守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討論|微思客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由於被害人是特殊群體,理應得到更多關注。現實中,對未成年的法律保護問題相對複雜。一旦發生,對於受害者的侵害也是肉體與精神上的雙重打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的相關權益卻又往往為人所忽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難點在於罪行認定和責任加重現象的判斷。
她們的笑容我們應該守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討論|微思客
作者:劉彪/微思客編輯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由於被害人是特殊群體,理應得到更多關注。現實中,對未成年的法律保護問題相對複雜。一旦發生,對於受害者的侵害也是肉體與精神上的雙重打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的相關權益卻又往往為人所忽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難點在於罪行認定和責任加重現象的判斷。
8月12日,作家陳嵐在微博上轉發網友爆料(近日更傳因此遭到死亡威脅),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年輕男子若無其事對同行的女童當眾猥褻。微博文中配上4張照片,其中一張上有一名20歲左右小夥子的正面照,並被網友指認是涉嫌猥褻小女孩的人。
後續報導顯示,南京鐵路警方經過偵查工作,已經逮捕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經調查,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警方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拘留了段某某,也對段某某父母進行調查處理。
隔沒幾天又收到另一則新聞推送:父親把女兒抱大腿上,多次把手伸進女兒褲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料顯示,2013-2016年四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性侵兒童案件量高達10782起;而這每年遭到傷害的2500名兒童並非全部,進入司法程式的兒童性侵案件不過是現實中的冰山一角。
作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家長和學校,往往沒有想到性侵的實施者可能是任何年齡段和階層的人,甚至是親屬、女性和同齡人。殘酷的是,在2000名女童性侵犯案件的抽樣調查中,其中受害人近半在14歲以下,性侵案件中有2/3是孩子熟悉甚至親近且依賴的人。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由於中國經濟處於迅猛發展的階段,各行各業工作壓力增大,特別是城鄉地區父母外出務工,青少年受到父母關注較少,缺乏保護意識,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過早發生性行為和遭受性侵的現象雖然正在得到關注,但是從法律制度來看,並沒有得到長足的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的未成年人性教育更是長期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特別是教育的品質沒有得到保證,兒童對如何應對此類狀況依舊缺乏指導。現實中,中國許多學校也缺乏條件向學生傳授有關性犯罪的知識,甚至對教育部強制要求的性教育課程,也只是敷衍了事。
雖然孩子們已經開始透過網路等手段摸索相關知識,但傳統上的中國家長對於同子女談論性話題依舊表現出尷尬。未成年兒童防範意識薄弱且心智發育尚未完備,既是遭受性侵犯的高危人群,同時遭受 性侵後對人生影響也更大,因此法律就更要注重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
以法律作為保護的武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可以認定為未盡監護職責,送養人可以解除收養。
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實施強姦、猥褻兒童犯罪,不僅應從重處罰,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相關案例
筆者在2012年遇到一個案子:年滿十六歲的大甲男與在網上認識的、未滿十四歲的小乙女見面,在得知乙未滿十四歲且得到乙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到賓館開房,並對乙進行親吻、撫摸、摩擦下體等行為,事後乙的父母得知此事,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以甲在徵得乙同意後才實施行為,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為由,而不予立案。
本案主要涉及到的就是刑法對於14歲以下少女的特殊保護問題。
中國刑法規定18歲以下均為未成年人,犯罪後應當減輕從輕處罰,同時又從責任能力將未成年人分為了三個層次:
- 年滿16歲的人為所有的犯罪行為負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 14至16歲的人只為部分行為負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 14歲以下的人,則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強姦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明知而與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在刑法規定中都將視為強姦。
本案中,由於中國對強姦的認定,以「插入說」為通說(另有接觸說),由於甲男並沒有「插入」行為,因此不滿足「強姦」的客觀要件,而不能定罪。
另外,《批覆》依據現實情況,從刑法總論出發規定,如果是未成年人與幼女自願偶爾發生性關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條款在法學界中,被戲稱為「兩小無猜條款」,不過認定要求較為嚴格,加害人必須也同時是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才成立。
猥褻兒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另有【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實踐操作中,此罪名斷句上容易出現錯誤,本法條是兩個罪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沒有以強制作為定罪的條件,這同樣是是對兒童的特殊保護。
猥褻兒童罪,是指對不滿14歲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這裡的兒童不限男女,所以不管小乙的性別,發生上述案例中的情況,都在本罪的討論範圍。因此,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不同的是:
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以暴力、脅迫或者欺騙方法為條件,但如果實施暴力、脅迫或者欺騙方法強制性猥褻的行為,仍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再回到上述案件中,甲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的,且甲的行為顯然是故意的,符合主客觀一致。本案中,男方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可以作為本罪的犯罪責任主體。
不過,在猥褻兒童罪中,是否需要明顯違背兒童的意志呢?在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中,違背婦女意志是前提,在猥褻兒童罪中,卻不需要違反意願作為前置條件。因為兒童的行為能力不完全,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免責要求更為嚴苛,兒童沒有放棄性自主權的能力,所以就算承諾也是無效的。
侵害兒童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也有【猥褻他人、故意裸露身體的行為及處罰】等規定: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在犯罪程度上,中國目前沒有猥褻兒童罪的立案標準;從法條的規定理解,該罪也是行為犯,並不需要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如果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就定罪,則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衝突,顯然是不合理的。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
在現實操作上,我們仍然可以從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是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方面判斷是否構成了比違反行政命令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若有以下五種情況之一的,就該以犯罪論:
- 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兩名兒童以上的;
- 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 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損傷的;
- 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嚴重情況的;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的。
如果像上面案例那樣,甲男的行為則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為偶然行為,最終以被害人同意和沒有後果不定罪,可以適用刑法十三條的但書,即:法律有規定,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最終,甲男可能面臨一定的行政處罰。
題外話:如果受害者是男孩
目前,中國強姦罪的行為人主體僅限於男性,目前法律尚未明確對類似「雞姦」的行為進行處罰。筆者認為對於男性的性自主權保護,相對於女性而言,立法模糊,特別是對未成人男性的性自主權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對於雞姦不滿14歲男性兒童,不能定強姦罪,而只能以猥褻兒童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等罪定罪,但是後兩者構成犯罪的條件高,而且有一定的取證難度。
同時,如上文提到的,猥褻兒童罪和強姦罪量刑標準不同且互不為參照。除了不同罪名之間的區別對待外,就猥褻兒童罪而言,對於已滿14歲但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之保護,就構成了一個空白地帶。
國際上,很多國家直接禁止成年人和兒童發生性關係;從國際法來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強迫、引誘兒童從事任何非法性行為,也並沒有男童、女童的區分。
建議學習《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規定,無論男女,只要是採取暴力(或者類似暴力威脅手段)而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的都予以處罰,擴大中國強姦罪、強制威脅、侮辱婦女罪的犯罪對象範圍。
參考文獻
趙合俊:《兒童免受侵害的權利——對我國兒童性法律的審視》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陳興良:《姦淫幼女構成犯罪應以明知為前提——為一個司法解釋辯護》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06期;
安翱:《姦淫幼女罪相關問題探討》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4期。
白話文編輯:李柏翰
圖片來源:Tobias Wrzal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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