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18-09-11發佈
2023-04-04更新
1號課堂 | 變形工時的利與弊
在兩週及四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正常工時可以透過分配,讓每天的工作時數延長為 10 小時;只有在八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不能透過分配工時的方式,讓每天正常工時超過 8 小時。變形工時也允許雇主挪移例假日及休息日,這樣雇主就不需要發放休息日加班費,在四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還能讓勞工連續工作,這樣的情況到底合不合理呢?
上一集節目裡,我們討論了變形工時。變形工時是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而這些被分到其他日子的工時,仍然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即使每天工時超過 8 小時,也不需要發放加班費。
在兩週及四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正常工時可以透過分配,讓每天的工作時數延長為 10 小時;只有在八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不能透過分配工時的方式,讓每天正常工時超過 8 小時。
變形工時也允許雇主挪移例假日及休息日,這樣雇主就不需要發放休息日加班費,在四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還能讓勞工連續工作 12 天。
變形工時的種類
我們在上一集節目中談到,變形工時分成兩週、四週及八週三種,而在進一步說明每種變形工時的特殊規定之前,我們先來認識變形工時的立法過程,這樣你會更能理解這些複雜的規定喔!
首先是兩週變形工時,這是勞基法一開始就有的制度,也就是說,最原始的勞基法,原本就允許雇主可以在兩週的範圍內挪移工時與假日,也因此所有的行業都可以使用兩週變形工時。
到了民國 85 年,勞基法加入了四周變形工時的制度。因為台灣服務業幾乎全年無休,通常是在按月排班,而且服務業經常會有淡旺季之分,旺季期間例假的安排可能難以符合 7 休 1 的規定。
因此民國 85 年時勞基法修法,加入時間相當於 1 個月的「四周彈性工時」,讓按月排班的服務業,能夠在旺季期間自由挪移工時與例假日,而且讓勞工有連續排班 12 天的彈性,以便應付企業在旺季期間的排班需求。因此適用四周變形工時的行業大多屬於服務業,許多企業也積極爭取,讓自己的產業適用四周變形工時。
那麼為什麼會有「八週變形工時」的制度呢?這就要回到隔週休二日的年代來說明啦!
年輕一點的聽眾可能沒有經歷過星期六還要上半天班的年代,民國 91 年時,為了降低勞工工時,並推動週休二日,當時便修法將工時上限改為雙週 84 小時,讓工時自動形成以每天上班 8 小時,第一週上班五天,第二週則在周六上班 4 小時,形成隔週休二日。
但是對於製造業、營造業、運輸業等行業來說,星期六只上半天班並沒有太大意義,例如許多飛機、火車、客運的班次時間都超過 4 小時,工廠或建築工地也很難在四小時之內結束工作。當年為了方便這些產業更有效率地運用零碎時間,因此,修法時同步加入了八週變形工時的設計,允許特定產業整合零碎時間,透過挪移而集中運用。也因為八週變形工時是以提高零碎工時的使用效率為目的,因此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時仍然是 8 小時,不能延長。
變形工時的權益保障
接下來我們要談談變形工時的相關權益保障。
首先,要實施變形工時,必須是勞動部所指定的行業。依據規定,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可以實施兩周變形工時,特別是那些週休二日但偶爾需要辦活動或趕工的單位;而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則各有適用對象,沒有被指定的行業,就不能實施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
從剛剛的說明可以知道,四週變形工時是因應服務業的淡旺季而制定,因此適用行業多半屬於服務業;而八週變形工時,是為了解決某些產業難以利用零碎工時的問題,因此多半屬於製造業、營造業、運輸業等行業。
不過要注意,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就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是如果我們從事的行業不屬於這些產業,雇主就不能實施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勞雇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也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因為,當國定假日遇到禮拜二或禮拜四,政府機關會透過彈性休假的方式,讓禮拜一或禮拜五成為休假日,加上週六日,就可以延長成連續假期。
因此勞動部在民國 105 年,允許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適用八週變形工時,讓民間企業的勞工也可以彈性排休。
此外,要實施變形工時,需經過工會同意,如果企業沒有工會,則需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但因為台灣工會的組織率低,而勞資會議很難發揮制衡資方的效果,因為被選為勞方代表的人,開完會後還是要回到辦公室繼續工作,因此多數人會選擇配合資方 的需求。
不過,如果你的公司本來沒有實施變形工時,而雇主突然決定實施變形工時,並因此影響你的工作時間的話,就必須取得你個人的同意。
最後,你還記得我們上禮拜提到的「空班」嗎?也就是,因為正常工時提前用完,因此在剩餘的期間出現不用上班的狀態。在空班期間,如果雇主仍然要求我們上班,這時候就要發放加班費了,這是我們的重要權益,千萬不要忘記。
變形工時的利與弊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看變形工時制度到底合不合理,究竟變形工時是不是過勞的代名詞。我們會發現,從雇主的觀點看工時以及從勞工的觀點看工時,是完全不一樣的。
雇主花錢支付薪水,購買的就是勞工的勞動力,因此從雇主的觀點看工時,當然會希望更充分有效率地使用勞動力。但為了減少成本,也需要規避因為增加勞動力所付出的代價,也就是加班費。
但是站在勞工的立場,勞動力是不能無止盡付出的。因為每天的時間就只有這麼多,每增加一分鐘工時,就會減少一分鐘私人時間 。
勞基法規定每天工作 8 小時的本意,在於確保勞工能夠獲得充份的休息,甚至保障勞工能夠在下班後有足夠的私人時間,達到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雇主增加了每天的上班時間,並透過發放加班費來彌補勞工的損失,這做法,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十分合理。但是透過變形工時制度,卻將勞工的生命變成可以秤斤論兩的財產,讓雇主合法要求勞工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卻不用支付加班費。
在變形工時制度下,雇主也不需要遵守 1 例 1 休的規定,反而可以要求勞工連續工作 12 天,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
我們常常聽到的理由 是企業需要彈性,但是從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企業所需要的彈性,其實就是節省成本。
相較於企業所需要的彈性,勞工的生命品質及家庭生活等,卻反而不被重視,因此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例如,願意生小孩的人越來越少,因為工作時間過長,根本就沒有時間可以照顧小孩。近年來也出現許多過勞死案例,甚至因為勞工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發生許多公安意外。這些都是為了讓企業擁有彈性所付出的代價,但是在討論勞動權益時,卻很少人關注這一部分。
不過,從勞工的角度來看,變形工時也不是完全沒有好處。例如,在四週以及八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因為區間較長,因此如果勞工需要長假,就可以透過挪動休息日的方式,在特定的期間形成較長的連續假期。
因此制度的平衡該如何拿捏,值得我們一起深思,但是至少身為勞工的我們,要懂得如何運用相關法律保護自己。
最後,我們來複習一下今天的重點。
兩週與四週變形工時,能將正常工時延長為每天 10 小時,八週變形工時則不能延長正常工時;
兩週與八週變形工時保障勞工每工作 6 天就有一個 1 個例假日,四週變形工時則保障勞工每兩週至少擁有 2 個例假日;
變形工時完全沒有提高工時上限,如果正常工時已經使用完畢,雇主仍然要求勞工繼續上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
變形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同意,雇主不能擅自發布實施。
在《聽懂勞動法》這個單元,我們想讓您不只更加了解勞動法知識,更希望我們能用不同的觀點,思考台灣工時的勞動議題。
這兩集談到的變形工時,是勞動法律領域十分敏感的議題,不論你的觀點如何,都希望我們的節目能帶給你不同的思考,也歡迎到法律白話文 的網站與我們分享你的看法,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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