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課堂 | 台灣工會的現況

白廷奕

2018-10-02發佈

2023-04-04更新

1號課堂 | 台灣工會的現況

1號課堂 | 台灣工會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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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工會,我們常常聽到一種說法,那就是台灣的勞動條件低落,是因為台灣勞工沒有組織工會、參加工會的風氣。不過台積電前總裁張忠謀也曾經公開表示, Google 、亞馬遜、臉書、微軟等科技業者都沒有工會,而且沒有工會,正是這些企業會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天我們就要來談談跟工會有關的法律制度有哪些,以及為什麼我們會認為工會是有效保護勞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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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 1 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我們在上一集節目討論了工會的歷史,而談到工會,我們常常聽到一種說法,那就是台灣的勞動條件低落,是因為台灣勞工沒有組織工會、參加工會的風氣。不過台積電前總裁張忠謀也曾經公開表示, Google 、亞馬遜、臉書、微軟等科技業者都沒有工會,而且沒有工會,正是這些企業會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這樣的說法你認同嗎?今天我們就要來談談跟工會有關的法律制度有哪些,以及為什麼我們會認為工會是有效保護勞工的方法。

2010 年「工會法」修法後,明訂勞工可組織三種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三種工會各自具有不同的條件門檻和適用身份;單一勞工也可以兼具多種工會會員身份,這稱作「複數工會」制度。

企業工會的意思是,同一間公司的勞工組織的工會,例如台灣鐵路工會、中華電信工會、中華航空工會等。「工會法」也規定,如果一間公司有許多工廠,每間工廠也可以組織獨立的企業工會。此外,如果一間公司的規模很大,有關係企業,甚至是有控股公司組織起來的企業集團,這些集團旗下的勞工,也可以聯合起來組織企業工會。

但是「工會法」也規定,一個工會最少需要 30 名成員,在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很多公司根本連 30 個人都沒有,所以這些公司的勞工根本沒機會組織工會。而許多勞工人數夠多的大企業,早就已經組織無法發揮功能的御用工會,因此張忠謀說台灣工會太容易成立,是與事實不符的。

產業工會的意思是,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例如基隆客運產業工會、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等。

職業工會的意思則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例如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等。正因為許多企業工會都是御用工會,因此近年來許多勞資爭議,都是由勞工以成立產業或職業工會的方式推動,例如華航空服員罷工,便是由空服員另外組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推動的。

為什麼要區分產業與職業工會呢?因為,產業的概念比職業更廣。以航空業為例,航空業是一個產業,而在航空業之下,則包含了機師、空服員、地勤人員,以及修護飛機的工程人員…等職業。些職業,可以分別成立職業工會,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也可以團結起來,以產業工會的方式,集體向雇主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工會法允許勞工同時加入很多工會,所以對於勞工來說,需要考量的,就是這些工會是不是能充分發揮改善勞動條件的功能。

工會設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條件,如果勞工是基於其他目的組成的團體,像是以認識別人、聯絡感情為目的的聯誼會,或者以減肥或健身為目的的運動社團,或是政治性社團,都不屬於工會。而許多勞動法的學者認為,工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與僱主締結團體協約,這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常常聽到有人說,台灣各行各業之間的差異很大,例如航空業的機師、法律服務業的律師,以及醫院裡面的護理師,工作型態都非常不同,因此根本不可能訂出同時符合所有行業特性及需求的勞基法。

有許多國家已經認知到,確實不可能用一部勞基法,管理所有產業的勞動條件,因此這些國家的作法是,讓各行各業的勞工組織工會,甚至僱主也可以組織僱主團體,然後由工會和僱主團體,自行協商出符合產業需求,同時也能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條件。最後將協商結果簽訂成團體協約,而這個團體協約,就會成為這個產業勞工享有的最低標準。

以近年來比較常發生罷工爭議的航空業為例。假設機師工會透過罷工爭取勞動條件,隨後與華航、長榮兩間航空訂定團體協約,這個團體協約因為是航空業的成員自己協商出來的,一定會符合航空業的需求,也因為是工會同意的,所以也能夠達到保障機師勞動權益的目的。

而「團體協約法」規定,僱主與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不可以違反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會自動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因此勞工透過組織工會、集結力量,進而與僱主訂定團體協約,便能達到保障自己勞動權益的效果,這樣的方式遠比依賴政府有效多了。

學者的研究也指出,在許多國家,只有透過產業職業工會,才有辦法有效爭取勞動條件,因為企業工會的成員全部隸屬同一個僱主,因此僱主可以利用解僱、減薪或調職的方式,打壓企業工會。而產業職業工會的成員,因爲來自不同公司,因此可以減少僱主打壓工會的機會。

而且,這些國家也沒有一間企業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的規定,甚至根本沒有企業工會,但是在同一個產業裡,會有許多產業職業工會,目的就是讓工會自行爭取勞工支持,並入會。如果這個工會是被僱主御用的工會,根本不會有勞工要加入,藉此形成良性競爭。

還記得 2017 年一例一休發生爭議的時候,蔡英文總統接受採訪時說,面對勞工議題,「勞方都不自己去跟資方說,就是來跟政府抗議」,認為政府公親變事主,要勞工自立自強。

這樣說法,可以說是對的,因為放眼勞工權益成熟的國家,都是鼓勵勞工組織工會,自行向雇主爭取權益,政府則保持中立,不隨便介入勞資爭議。

但是這樣的說法放在台灣,會顯得十分的諷刺,因為在我們前面說的歷史脈絡下,台灣政府從國民黨時期開始,就將國家的手伸入勞資爭議,利用國家的力量統合勞動關係,根本不鼓勵勞工運動,導致台灣的勞工已經習慣向政府要求保障勞動權益,心態上還沒有組織工會,自行向雇主爭取權益的自主意識。工會運動也不夠成熟,根本沒有本錢讓「勞方自己去跟資方說」。

最後來統整一下關於工會法律的重點。

首先,現在在台灣,勞工可以組織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種工會,因為許多企業工會是遭到資方把持的御用工會,而且台灣有許多中小企業的勞工人數不足,根本無法組織企業工會,因此近年來許多勞工採取組織職業工會以及產業工會的方式,爭取勞動權益,例如近年來的華航空服員以及機師罷工,都是職業工會推動的。

第二,在成熟的國家已經認識到,政府不可能用一套「勞基法」,管理所有的產業,因此鼓勵各個產業工會與僱主自行協商團體協約,找到符合產業需求,同時能夠保障勞工權益的方法。這樣的作法,會比台灣人長期習慣用一部「勞基法」,規範所有產業的方式好得多。但台灣因為工會運動長期遭到抑制,近年來工會運動才逐漸抬頭,因此要往這個方向邁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以上就是今天的重點,我們下次再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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