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基因編輯」的規範邊界在哪?|人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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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發佈

2024-01-24更新

中國對「基因編輯」的規範邊界在哪?|人文思想

中國對「基因編輯」的規範邊界在哪?|人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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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澤榮/柏林洪堡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微思客編者按:「基因編輯」嬰兒的誕生,肯定是當下最熱門的話題,在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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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思客|中國對「基因編輯」的規範邊界在哪?

作者:王澤榮/柏林洪堡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微思客編者按:「基因編輯」嬰兒的誕生,肯定是當下最熱門的話題,在這之前,相信很多人的印象還停留在「桃莉羊」。瑪麗·雪萊(Mary Shelley)在1818年創作的《弗蘭肯斯坦》描寫「人造人」,開創了現代意義上的第一部科幻小說,而人可以成為自己的「普羅米修斯」嗎?今天,小編邀請了自己多年的朋友,長期研究宗教自由話題的王澤榮博士,從法律角度,回答科學研究與規範邊界的問題——就自然的人和自然科學而言,科學研究為什麼需要規範邊界?

自2018年11月26日媒體高調宣佈「世界首例免疫愛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在中國出生」以來,輿論一片譁然。「基因編輯」(gene editing)的操刀手賀建奎,也迅速淪為口誅筆伐的對象。

當日,122位科學家立即發表「聯合聲明」,嚴厲譴責賀進行「人體實驗」的「瘋狂」行為。隨後,中國遺傳學會基因編輯研究分會、中國細胞生物學會幹細胞生物學分會兩家專業學會一致聲明,認為此項臨床應用「嚴重違反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違背醫學倫理和有效知情同意。

11月27日,中國遺傳學會發表回應,認為賀的此項研究「增加人類社會潛在風險」、「嚴重違背倫理和相關法律」、「嚴重違反學術科研規範」。

官方的職能部門中,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6日當日回應,責成廣東省衛健委調查核實;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與科學技術部聯合回應,強調「開展科學研究和醫療活動,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進行」,並要求「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而作為輿論譴責對象的賀建奎,則始終堅信倫理站在自己一邊,並表示為修改人類胚胎基因的實驗感到自豪。

https://youtu.be/th0vnOmFltc

針對賀建奎的行為,以事實調查核實為前提,從有效的規範基礎出發,方能客觀評價。在此之前,必須複歸人的概念,討論三個前置性的命題:

  1. 科學研究為什麼應當受到倫理和法律規範的限制?
  2. 尖端生物醫學研究的規範邊界在哪裡?
  3. 國內法上對「基因編輯」規範邊界是如何表達的?

作為前提的人

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人首先是自然的人,然後才是自然的認識者和改造者。人的自然屬性,將人與其他動物、生物和事物區別開來,由此人類形成社會,而人類之外的動物、生物和事物,則被視為自然環境的組成部分。人的自然屬性,使人具有先於國家,甚至先於社會的正當性維度。進而,「自然」作為人的屬性,就不再只是對人的生物性的摹寫,而獲得某種先驗的性質。

相對應,作為被改造或被認識客體的「自然」,卻與超自然的事物相分離,被限定在經驗領域。自然概念也因此生長出兩種不同的意項,先驗的和經驗的。科學的倫理命題,歸根究底在於澄清這兩種意項之間的關係。

自然的先驗意項:自然的人,是認識的主體和行動的主體

歷史上,並非所有人都自始至終被作為主體對待。奴隸制下,奴隸不過是會說話的工具,人類歷史的長篇中,也多是等級森嚴的身份區分。

啟蒙運動以降,法律思想和法律秩序的演進,有兩條主旨,一曰自由,一曰平等。其中自由的訴求,是要將人從身份體系和宗教思想中解放出來,普遍承認人對自我行動的決定。

這在憲法中表現為對公民基本自由的保障,而在民法中則轉述為對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的肯認。平等的要求,則體現為對所有自然人無差別的保障,自由進而被明確為平等之自由。

自由與平等,立基於人的自然屬性,即所謂生而自由,生而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中國《民法總則》第13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又該法第14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如此,人作為相互平等的權利主體,便成為現代法秩序的價值預設。作為權利主體的人,不應當被客體化地對待,也因此成為一切道德體系和知識體系的正當性前提。

世俗化的進程並不是簡單的崇拜替換

有一種思路(《基因編輯:一個魔幻的解讀》)將歷史描述為「從崇拜神到崇拜人」,並認為歷史發展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將在未來從「崇拜人」過渡到「崇拜科技」,而我們面臨的倫理難題,也不過是「核心命題」轉變下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前半段從崇拜神到崇拜人,姑且可以理解為世俗化的歷史進程。韋伯將這段歷史解讀為「祛魅」的過程,所謂祛魅,是指宗教強制的解除和人性的解放,而非從崇拜神到崇拜人。

世俗化概念下,宗教強制的解除,意味著國家與宗教相互解綁。宗教本身不被消滅,而是退回私人領域,並與科學一樣,成為多元社會的子系統之一。

同樣,自然人成為新秩序的前提也不能被簡單地等同為「崇拜人」,應該認識到,世俗化的進程並不是簡單的崇拜替換,而是從政治倫理的統一體(典型如神權政治),發展為以人為基礎的現代多元社會。再回來檢視「崇拜科技」這一預言,既然科技只是人的工具,那麼崇拜科技就不過是一種高級的戀物癖。

換言之,崇拜已經消滅,又怎麼能夠貫穿未來。

科學作為人的活動

接下來回答第一個問題,科學為什麼應當有規範邊界?

人有認識自身的本能,即便在認識自身時,人依然是主體,而非客體。相應地,科學研究無非是人的活動方式之一,人在充當科學研究專案或者實驗性醫療專案的志願者時,本質上仍然是作為主體參與人類對自身的認識活動,而不因此淪為科學研究的客體。

社會功能分化,使得科學成為專業領域。但科學依然是人的活動領域,不能獨立於人類社會,也不能使一部分人(科學家)區別於於另一部分人(非科學家)。既然如此,那麼人在一切科學研究活動中,就應該不被客體化地對待,而享有人作為主體的尊嚴。

科學是求的,不應受到倫理和法律的綁架」?

這種反對意見,一般從事實與規範的區分出發,把科學歸入事實的領域,認為科學不應當受規範的制約。然而所謂「求真」,指的是科學研究遵循因果律的工作方法,對事物進行真值與否的證明。科學的研究客體和研究方法,並不能使其豁免規範上的評價。

相反,規範永遠都是指涉事實,並評價(未來)事實的。

法律作為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範,從未迴避對「科學研究」的規定。

如中國《憲法》第20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在第20條的「國家目的」之外,《憲法》又通過第47條規定了公民的「科學研究」自由。

倫理原則作為對科學研究的道德要求,源於科學領域的自律共識,往往又經立法蒐集,而被確立為統一的法律化要求。如中國《科學技術促進法》第29條規定:「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該條將違反倫理道德作為獨立的法益,與其他三項並置保護。

「基因編輯」相關的部門規範性文件中,有兩種是倫理的法律化——即《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

可以說,科學研究的兩種行為規範,在內容上是同一的,倫理規範先於法律規範,但法律規範具有國家強制性,在效力上優於倫理規範。

我們可以發現,科學研究的規範邊界,是法律與倫理雙軌並存的。這意味著,當發生越界行為時,相應的處置也應當是雙軌的:依法律法規處理和倫理上的譴責。倫理上的譴責,可以表現為同行的批評、學術共同體的譴責、社會輿論的負面評價、學術獎勵和榮譽的褫奪,等等。

尖端生物醫學研究的邊界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令現代社會無法容忍的地方,在於被編輯基因的,是人類的胚胎細胞。如前所述,現代社會秩序將人作為前提,不允許人被當作客體對待。胚胎雖然不是人,但作為人出生前的形式,也應當受到部分的保護,比如繼承法上胎兒的特留份制度(如中國《民法總則》第16條)。

科學在經驗的尺度內認識自然,這是自然的經驗意項。而自然的經驗意項,矛盾於其先驗意項的,便是經驗認識活動的邊界。

尖端生物醫學研究僅以人類遺傳物質為研究客體,但人並不只是被基因撰寫的生物體,因而科學對人的生物性的認識也不能取代人的自然屬性。「科學」視野下,人在生物上可以被矯正或優化的地方,形而上地看來可能是「自然」的,是人天生為人的狀態。而這種自然屬性,正是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基礎。

尖端生物醫學研究對人的生物性的解密,會輕易造成對人的自然屬性的顛覆危險。科學對人類遺傳物質的研究不能探知經驗領域以外的事物。

換句話說,尖端生物醫學對人的認識,僅限於人的生物性上,因而很難獨立地認識並克服所有風險。這意味著,人類在尖端生物醫學上的進步,應當同步於人類全部知識體系的進步。

即便在生物醫學領域,仍然是未知遠遠大於已知的。所謂「尖端」,只說明這類技術將長久地處於實驗階段。若將實驗性技術應用於人類胚胎,並使之出生,那被編輯基因而出生的嬰兒,無論如何都將承擔著未知風險,實際上無法逃避實驗品的命運,這與人的主體地位相違背。

科學的規範邊界,根本上派生於科學的目的,而非技術的發達程度。科學作為人的認識活動,應當以人為目的。那麼科學無法發達程度如何,都應當尊重人的自然屬性,尊重人的主體資格,而不能將人當作客體對待。

科學研究的規範邊界,既然是科學研究的內生目的,那就不能將其理解為規範對技術進步的封鎖。換言之,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整個知識體系的更新,科學研究活動在遵循規範邊界的基礎上,以符合法律規範和倫理道德的研究方法,將仍舊保持技術的穩步前進。

相反,如果為了「技術進步」不擇手段,反而會損害科學領域的創新環境,並導致社會對科學的隔離心態,使科學失去發展的原動力。

行政立法對基因編輯」邊界的規範表達

國內法上,除上述列舉的(中國)《憲法》第20條和第47條,以及《科學技術促進法》第29條以外,與「基因編輯嬰兒」有關規範,主要載於科學技術部與原衛生部的部門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文件中。

針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科學技術部與原衛生部於2003年發佈了《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其中第9條第1項明文規定,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此外,根據第9條第2項,「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動物的生殖系統。」

這意味著,如果以研究為目的,允許對人胚胎幹細胞進行遺傳修飾,但囊胎在體外的培養期不得超過14天。第2款則禁止將經遺傳修飾的囊胎用於生殖,從而將生殖應用設為幹細胞研究的禁區。

原中國衛生部曾於2001年頒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兩個部門規章,並於2003年發佈了修訂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對輔助生殖的倫理、管理和技術進行了詳盡的規範。

其中,《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第三部分第9項:「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這與《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知道原則》的內容基本一致:在生殖輔助中允許對植入前胚胎進行遺傳學診斷,但不得進行基因操作。

這樣看來,國家通過行政立法對「基因編輯」設立的邊界,基本可以簡述為:禁止以生殖的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這也符合科學領域一貫聲明的倫理共識。

應當說,賀建奎的行為,稱為遺傳研究也好,基因治療也罷,都已經破壞了科學的規範邊界。目前已知的事實,也多表明賀的行為不符合具體的倫理規範和法律規則。

至於賀的行為,能否適用中國《刑法》相關條文(如《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罪),則需要在事實查明之後,交由刑法實務判斷。而目前的規範現狀,能否被認定為法律空白,還需要立法者綜合考量「科研自由」與科研監督的關係,來決定有沒有必要對當前的規範現狀進行改變。

結語

這項「人體實驗」之中,除了賀建奎與他的團隊,以及作為受試者的父母,還有一對當事人。也就是被稱為「基因編輯嬰兒」的雙胞胎,「露露」和「娜娜」。雖然只有一名嬰兒的基因經過修改,但正是因為這種惡意的對照設計,使得兩名嬰兒都被不公正地當作實驗品。

有人可能會問:這對雙胞胎是不是自然的人呢,是否具有跟其他人一樣的平等資格,享有尊嚴和權利呢?

當然是的,毫無疑問。人不因出身而被區別對待,這不正是人作為秩序前提的旨趣嗎?這也是人的自然屬性,在反抗舊的身份制度時,最直白的表達。

法律保護人,尤其是受害者。

微思客編輯:劉 彪
白話文編輯:李柏翰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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