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的文字或圖片,有無著作權?那又屬於誰?
當我們要探討 AI 生成的內容有無著作權或其歸屬,核心就在認定是否存在:「人」的「創作行為」。[循此邏輯](https://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news-events/news/intellectual-property-chatgpt-2023-02-20_en),我們接下來將就 AI 生成創作鏈涉及的四個角色分別討論:依序為 AI 程式開發者、資料(被)提供者、使用者,及最有爭議的 AI 本身。
AI 程式開發者不等於產出成果著作權人
開發程式這件事,不等於取得「程式使用後」的成果;開發者開發了工具,但工具如何被使用,後續衍生的創作權益,端視使用者而定。由於開發者在未來無數經由程式打造的作品當中,原則上並未參與其中的創作行為,也無法預測各項生成的結果,因此不會取得「個別作品」的著作權。
但要注意的是,AI 在生成圖片或文字的過程中,不免需要探勘並蒐集網路數據(Text and Data Mining, TDM),也就可能涉及重製他人的現成內容。這時候,合法與否的關鍵,就在能否主張合理使用(fair use)。
換言之,雖然某人對於特定創作享有著作權,但第三人(例如,開發者)若是為了促進教育、研究、新聞報導或評論等公益目的,很需要使用相關文字或圖片等內容;在權衡兩邊的利益(像是使用目的,或對原作品市場價值的影響等)之後,前述開發者是可能在合理的範圍內,不需要得到授權或支付相關費用,就能設計程式去抓取那些特定創作,以便程式完備。
有趣的是,如果不是合理使用,著作權人也不一定能要得到賠償。因為要順利求償,著作權人依法需證明開發者在侵權當下,具有故意的念頭;但實際上,開發者多半無法明確知悉及掌握 AI 程式,在運作時會去蒐集哪些具體資訊(當然,也可能部分資料是由開發者在研發AI之際,就直接灌入)。這樣的判斷,將影響著作權人是否能成功主張對應的損害賠償,值得觀察。
資料(被)提供者不涉及創作行為
生成式 AI 那麼厲害,背後需要收集大量的資料,藉以培訓、歸納整理及建立其架構。然而,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那些資料權利人,其實大多時候是不知情的,也同樣沒有參與 AI 的創作歷程。
不過,正因其基本立場多與 AI 創作者對立,認為其作品在生成過程中,被擅自重製、改作。像是美國的 Getty Images 公司,就控告 AI 公司 Stability AI 未經同意,將其擁有的上百萬張圖片用於 AI 培訓;另外藝術家 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 和 Karla Ortiz 也對 Stability AI、Midjourney、DeviantArt [提告](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0467-artists-file-copyright-lawsuit-generative-AI)。有如前述,這些案件的重點,都會聚焦在相關資料的抓取,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使用者是否投入創作即為關鍵?
針對有無涉及「創作」行為,又可分成兩種情形討論。
第一種情況,如果 AI 屬於輔助性工具(例如,繪圖軟體),使用人透過該工具完成創作,並高度控制整個創作過程,也能預測其結果,則其產出成果,只要具有原創性,就仍得享有著作權,且權利原則歸屬於使用者。
此即如同攝影著作,創作者透過相機等工具,藉由光圈、焦距等取景,就完成的相片取得著作權。 然而,第二種情況,當 AI 的自主性強,使用者介入程度低,對其生成的結果無法預測;像是 ChatGpt、Canva 這些生成式 AI,使用者實際上是透過「關鍵字」、「指令」等條件輸入,再生成文章或圖案,使用者很難預測生成結果,甚至可說這些結果是隨機的(輸入一樣的關鍵字,得到的結果未必都會相同)。這樣的產出是否屬於「創作」,並能主張對應的著作權,都是有疑問的。
實際的[案例](https://www.theverge.com/2023/2/22/23611278/midjourney-ai-copyright-office-kristina-kashtanova)就是:美國著作權局(The US Copyright Office)日前撤銷了創作者 Kristina Kashtanova 的著作權登記(圖畫美術著作被撤銷,但在書籍編排、排版的著作權部份仍被保有),因為其漫畫作品「Zarya of the Dawn」,是以 Midjourney 生成圖片所完成。具體理由像是「用戶無法預測 Midjourney 的特定輸出」、「用戶創作行為太小且難以察覺,無法提供著作權保護所需的創造力(註一)」。
同樣地,我國智慧局也認為(1111031函釋):「如果『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註二)。」甚至,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也有判決認為,AI 創作不適合申請專利發明。
筆者認為,這樣的疑慮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使用者的動作如果僅在於「輸入」及「組合」關鍵字(例如,一幅亞洲、擁擠的、下雨、城市街道),這是否還屬於投入創意的「創作」行為?甚至,這可能只是一種「思想」內容,而不在著作權保護的範疇之內。
當然,這裡也必須要澄清,此絕不代表「組合關鍵字」毫無沒有技術成分。環顧業界已經開始招募與生成式 AI 對話的 AI「溝通師」、「詠唱師」,表示這樣的技術絕對有其專業價值,甚至此 know-how 也很適合當作營業秘密來保護。
AI 本身是能享有權利的「人」嗎?
這可能是最困難也最具爭議的議題了。以各國法制而言,現行基本上並不承認 AI 本身能擁有權利,原因就在法律保護的主體是「人」,這是先天的屏障,但AI它不是「人」(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此它無法被承認為作者,這是擁有(無形)資產的前提。像先前的猴子自拍事件(monkey selfie copyright dispute)也是類似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