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藝人夫婦孫鵬、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在美國揚言持槍攻擊校園,遭到美國檢警逮捕、起訴。根據媒體報導,孫鵬夫婦為了搶救在美國的兒子,不惜賣豪宅、砸重金,花上台幣上億元聘請美國王牌律師擔任辯護人,沒想到後來孫安佐在法庭上認罪。不少評論表示,美國律師把台灣人當「盤子」、律師費白花了、美國律師根本沒有為孫安佐辯護到。 台灣人的錢是不是太好賺了呢?如果我們把場景拉回台灣的法律制度,請了律師、結果還認罪,那律師費是不是白花了呢?「認罪」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是什麼呢?
認罪是什麼意思?
華盛頓小時候拿了斧頭砍了爸爸心愛的櫻桃樹,爸爸回家發現後,生氣問是誰砍的,華盛頓就向爸爸認錯、承認是自己砍了樹,結果爸爸因為華盛頓的誠實,並沒有責怪、也原諒了華盛頓;如果當時華盛頓矢口否認自己砍了樹,如果爸爸發現真的是華盛頓幹的好事,一定會更生氣。 這國小的校園故事讓我們知道,做錯事先認錯、比起事後被抓包,更容易被大家接受及原諒。相同邏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刑法第57條規定,「犯罪後之態度」會是對行為人科處刑罰輕重的判斷標準之一。因此被告承認犯罪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檢察官或法官從輕處分或量刑。 在孫安佐後,同樣為星二代,知名藝人吳宗憲的兒子吳睿軒因女友生病而在私人Instagram限時動態發文表是要炸台北市政府,被認定有恐嚇公眾的犯意而遭到偵辦。吳睿軒於檢察署應訊時坦承犯刑,表達悔意,並願支付公庫50萬元,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此為認罪換取較輕刑事責任的例子。
在刑事法上,認罪的專有名詞為「自白」,是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包括客觀上和主觀上,都予以承認。
例如說,我承認我客觀上有在網路上發表恐嚇性文字,主觀上也有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如果我說,我確實在網路上PO文要炸市政府,但那是我睡覺夢遊的狀態下打的,我沒有恐嚇的故意,如此在實務上,往往不會被認定為「認罪」。
但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的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的事由予以辯解,還是會被認定自白。
例如說,檢察官對計程車司機開車撞死人的事實,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司機承認自己有開車不小心撞死人,但是認為他是放假期間開車載全家出去玩,所以並不是執行業務期間撞死人,因此只成立過失致死。這部份就是法律上的評價,但不影響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被逮捕後,承認犯罪可以減輕其刑。是認罪減刑的特別明文規定。 犯罪後的態度,除了承認犯罪外,還要表示悔意才有機會減輕刑事責任喔。大家想想,如果華盛頓邊抖腳邊向他老爸說:「對啦,櫻桃樹就是我砍的,我爽,怎樣!」他老爸一定不會讚美他誠實,可能會想揍他兒子。如果被告承認犯罪,但是還是不認為自己做錯,法官也可能會以不知悔改、判更重的刑責。
認罪對訴訟程序的影響
如果在偵查階段已向檢察官認罪,也就是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不爭執,那原則上法官就不需要再用那麼複雜的訴訟程序,例如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判決或協商程序處理,讓審判程序更快速、簡潔。注意是「原則上」喔,如果重罪案件,那還是要用正常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案件,被告在偵查階段自白,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如法官決定要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可以不用開庭,直接判決。 簡式判決,是指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被告認罪後,法院可以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的意見,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因為被告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不爭執,法官可以簡化調查證據,並且一人獨自審理(通常需要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 認罪協商,是指被告認罪,檢察官和被告就刑度、或緩刑宣告的條件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合意,法官就依照雙方合意的結果進行判決。認罪協商因為是檢察官和被告共同同意的情況下,協商出來的結論,因此認罪協商後法官的判決結果是不能上訴的。 應說明的是,以上三個程序的基礎都是被告承認犯罪,所以原則上法官都會認定被告有罪,不可能無罪判決,但可以透過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方式,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
認罪,法官就一定會判我有罪嗎?
有一個老笑話這麼說:各國警察在比賽要在森林抓出一隻小白兔,美國、俄羅斯、日本、德國,分別展開地毯式搜索、運用高科技、獵犬、或是直接放火燒森林,但是都無功而返,最後台灣警察不慌不忙的提著警棍進了森林,抓了一隻熊出來,正當大家疑惑時,熊大聲喊:「不要打了,我承認我是小白兔」 如果認罪了,法官就一定會判我罪嗎?過去「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被告都自己承認這件事情是他幹的,那還有什麼話好說呢?即便之後他改口否認犯罪,那如果他真的沒有做,為什麼當初他要承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