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文,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中,反同團體一直都有「另立專法」的主張:要求政府在法律上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但可以另外訂立一部「專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上文提到反同團體主張另立專法的前提,實為反對同性婚姻,只「保障」同性伴侶關係。而其背後,則是認為同志和異性戀具有階序性的差異,反同婚就是要實現他們心中對於兩者的階序差別,這忽視了釋字748號所強調的平等權。

本文將反思差異與平等,以及反同婚公投是否合憲。

反思差異與平等

真實世界裡,差異是普遍尋常的狀態。每個人都是獨特的個體,每個人有一些特質跟其他人相似,但同時也有一些特質會跟其他人不一樣。同志和異性戀的確是具有差異性的人,就像女人和男人、原住民和漢人、窮人和富人,都是具有差異的人。

問題是,我們的社會如何看待這些差異和社會平等?如果人都是有差異的,在討論法律政策和社會平等時,這些差異對我們的意義是什麼?

在討論平等概念時,反同方經常引用「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原則,並把重點放在後半句「不等者不等之」。這暗示同志和異性戀不是等同的法律主體,所以法律制定應該有所區隔。然而,挺同方卻認為同志和異性戀雖然性向不同,但在本質上仍是平等的公民主體,法律待遇應該「等者等之」,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應該一體適用於同志公民才對。

我認為,所有關於同志權益的辯論,最終都是差異與平等的問題。在國內外的同婚爭議中,已有非常多關於性向與法律平等的辯論,且已有大量學術證據主張法律應該平等對待同志,包含許多大型學術或專業學會都曾發表聲明主張同性戀的性向不是疾病,不能也不必治療。

今年2月,衛福部也根據學術證據,公告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推論之,真正需要調整和改變的不是同志的性向,而是社會對待同志的方式。在同志成家和親職教養上,也有許多專業學會認為家長的性傾向與孩子成長發展並沒有必然關係,有愛的家就是孩子最好的家。

然而,在同志議題辯論中,反同方經常主動提出來路不明的說法,扭曲既有學術研究成果,或者引用不具公信力的學術研究、法律見解,導引社會大眾反同。近年台灣的同志權益辯論中,所有反同方的論點都已經遭到嚴厲反駁,但每隔一段時間,反同方又會重新提出類似的論點,彷彿從來沒人反駁過。

這些錯誤的資訊重複流通,進一步讓社會呈現「沒有共識」的現象。如此一來,反同方和保守政治人物更可藉「缺乏社會共識」為由,無限延宕同志權益。而反同方為了達到反同的效果,早已不惜反智、反民主

如果我們追求的是社會平等,就要確保法律實質保障具有差異性的個人,讓生活在同個社會裡的所有人,都有最基本的人性尊嚴,都有實現自我的機會。在法律或政治倫理的討論中,我們對於差異的關注,其實帶有更重要的理念或價值——保障人性尊嚴,促進實質的社會平等——諷刺的是,反同方提出同志和異性戀的差異,目的不是要促進社會平等,而是要以差異合理化不平等。

大法官釋憲中的差異與平等,多數與少數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提出《釋字748號》,這篇釋憲文有兩大重點: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大法官說明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更強調是人民的「重大之基本權」。大法官也引用多項國內外專業學會的聲明,主張性傾向的差異包含在憲法平等權的框架之內,再以「平等權」的概念推論憲法對同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釋字748號》公布後,許多公共討論和新聞報導都把的重點放在同志的「婚姻自由」,但我認為「平等權」是更關鍵的面向。在《釋字748號》中,大法官引用憲法第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