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有網友在臉書上 PO 出照片,表示中秋連假時,曾到饒河夜市逛街,不料連續2天都碰到一名似乎腿腳不太方便、坐在輪椅上的爸爸,帶著 2 名國小女童、男童,在路邊賣著馬鈴薯、地瓜和新鮮野薑花,而原 PO 立刻發揮愛心,花了數千元,希望他們一家人能早點回家休息,也引發討論,地方政府為何沒有介入提供社會救助。

所謂「社會救助」,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只要申請者通過資產調查,符合「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不管是什麼原因變成如此辛苦,都能夠領取的補助

那為何要推動社會救助?這是當人民因孤苦無依、陷入急困之際,如果能給予立即的支援,也是協助自立的一種方式,同時也可作為整個社會福利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

這樣的舉動,不只出於一種慈善,更因為我國憲法有保障人民生存權的規定、且不論憲法還有增修條文都設計有基本國策的條文,在在都說明了國家對人民的生存負有照顧義務,當人民生活陷入困境時,有權請求國家協助。

像是憲法第 155 條後段有關「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或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等文字,都在宣告國家有義務優先維繫人民的基礎生存。

而提供「適當的扶助」的用語,即暗示了到底要救助多少,就必須交給立法部門作進一步的形成,而這樣的內涵,在我國正是交由「社會救助法」來填充。

第一部分:社會救助怎麼領?

誰可以領?

簡單來說,就是看資產的多寡而論(諷刺地,這也是汙名化的開始)。

好比某人,如果經戶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審核之後,他的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能使用的金額低於「最低生活費」以下,且他的身家加起來也沒有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金額,就會被認為是「低收入戶」,而能夠領取社會救助。

又所謂「最低生活費」,按照規定,原則不得超過最近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全國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以衛生福利部 2020 年版本的最新試算:目前臺北市為每人每月 17,005 元,高雄市為每人每月是 13,099 元。

至於為何要先調查家庭資產,是因為制度預設先讓受救助者自力救濟,等到錢真的不夠用的時候,才開放國家介入救助。就像前面說的,社會救助被當作是「最後」的手段,要當人們努力尋求發展,卻仍無法以自己的勞力維生,才有用社會救助填補這段空白的必要。

而收入的計算,應該要限於家庭實際能夠支配的部分,不能把同時必須支出的成本,或同時支付國家的款項都算進來。因此像是:取得收入的必要成本、個人綜合所得稅、社會保險的保費等,都應該事先把它扣除。

這樣扣除的原因,除了正確計算人民的生活狀況外,更有正向培養人民脫貧動機的考量。試想,當人們努力賺錢的同時,也把成本跟相關支出都給扣除了,不就能充分享受辛勤工作的成果,也能確保下次有繼續努力工作的意願。反之,如果計算收入的時候,不把相關成本或必要支出給扣除,那麼人民就會覺得「作越多、付越多」,也許就因此喪失努力脫貧的動機了。

算家庭收入與身家的時候,誰是你家人?

在社會中,個人多以組成家庭的方式來經營生活,有人在外賺取所得,有人在內承擔庶務,互相滿足彼此需求。所以在調查收入與身家的時候,社會救助法就會用這樣的「生計共同體」為準──看看是否這裡的成員是否都是同睡一個屋簷下,同吃一鍋飯──而非只是簡略地用「戶籍」當作劃定家庭的標準。

而「家庭成員」的範圍,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該國立法者的想法可能略有出入,但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如果已經成家獨立,沒有一起共負生計,理論上就不該被當作是家庭成員。

換句來說,A是否對B負有扶養義務,跟A與B是否共負生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前者在認定A是否應扶養B,後者則在劃定A是否為B實際幫得上忙的家庭成員。

可拿多少保命錢?

以生活扶助這項大宗的給付來說,經主管機關調查身家的結果,如果某人符合低收入戶的資格,就可以視戶籍所在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此項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而低收入戶的成員中,若有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主管機關還可以增加上看 40% 的補助。

不過,為避免低收入戶產生依賴福利的心態,當低收入戶中,有人有工作能力的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就應協助相關人員接受職業訓練、或另用「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導對方重新自立;如果不願接受訓練或輔導,或接受訓練、輔導卻不願工作的話,就不再提供扶助,藉此產生一定督促。

而現金給付的金額,依法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最近一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比照前次調整再前一年的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的時候,就不調整了。

以台北市的發放標準為例,目前將低收入戶分為五類,若全戶均無收入。每人可領取17,005元生活扶助費;第三口(含)以上領14,270元。反之,如果是有收入的,則按照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的金額等級,原則上全戶可領取的部分,從14,270元遞減至4,370元的生活扶助費。

第二部分:社會救助起何爭議?

過度虛擬收入,製造和平假象

我國社會救助要求政府調查身家的措施,常常被批評不能反映實際的需求,導致無法協助真正需要幫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