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家長有權對「同志教育」說不嗎?從英國「伯明罕抗議事件」,反思台灣現況
台灣已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但恐同團體除了揚言要進入國會外,也在全台抵制「尊重多元」的性平教育。近期在各地議會都發生了民意代表因為堅持性平教育而遭到威脅、提告等事件。這些事件(包括教育部欲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修正),都是為了因應去年公投第 11 案通過之結果(註一)。
一方面為實踐公投內容,另方面又得兼顧憲法平等權保障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母法的立法精神,3 月 26 日教育部預告「必要處置」,提出了相關修正草案,將現行施行細則規定中的「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
可以想見,福盟當然不滿意,認為此草案不符合它們的期待;最後的結果就是遊說國親兩黨的立法委員聯手,在 5 月 31 日共同提案,讓教育部提出之草案無法輕易地以「立法院備查」的方式過關,而改送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為未來性平教育的發展走向增添變數。
無獨有偶:英國伯明罕家長抗議事件
事實上,關於「同志議題該不該進入學校教育」這件事吵吵鬧鬧,非台灣特有,最近在英格蘭也發生了很類似的爭議:
根據英國的《兒童及社會工作法》(Children and Social Work Act 2017),自 2020 年 9 月起,小學必須在初級教育階段提供兒童「關係教育」(relationship education),包括同志關係。然而,最近在伯明罕,穆斯林家長發起一項請願,認為那些教育內容與他們的伊斯蘭信仰產生矛盾,進而主張宗教自由受侵害。這件事在媒體和國會都引發了很大的爭議。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學校是否有義務考慮並關照學生家長的宗教信仰?又,關係教育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與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有關?
分別發生在台灣與英國的抗議,不約而同地直指一個長久存在於法律與道德上的矛盾:個人宗教權利 vs. 國家透過「普遍且不歧視」的教育內容來促進社會納入(social inclusion)等人權義務。
身為家長,有權對教育內容說不嗎?
一直以來,英格蘭法律賦予了家長許多特權,干涉並決定兒童的教育內容與方式:現行《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44)第 76 條就規定「小學生的教育,依其家長的意願」。另一方面,《人權法案》第 9 條也把思想、良知、教育自由等權利包裹在一起。而在《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 2 條規定(註二),更包括了兩大原則:
◆ 沒有人的受教權能被拒絕。
◆ 在實施與教育及教導等功能時,國家應「尊重家長的權利」,以「確保教育內容符合家長的宗教與哲學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