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有個報導提到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即將於今年三月修法,除了把原來名稱─「優生保健法」改為去歧視化的「生育保健法」外,這次修法將把現行優生保健法有關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改為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就可以接受手術。

筆者知道不少的男性朋友對於這樣的修改可能會氣噗噗,覺得「我有貢獻一半的染色體啊,小孩流著我的血耶,為什麼我老婆可以決定一切,那我算什麼?」也有人表示,「如果是結紮,依規定也要配偶同意,那為什麼墮胎不用我的同意?小孩也是一條命耶!這難道不是『女權自助餐』嗎?」

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很正常,對於長期擁有絕大多數決定權與社會紅利的男性而言,決定權被奪取,是一件難以忍受且不可饒恕的侵犯(註)。

大家試著冷靜一下,原來修法的初衷,是如同前述報導中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所言:是為了讓台灣的法律更符合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還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CEDAW?

這是國際上第一個關於女性權利的多邊公約,由聯合國大會在 1979 年底通過,1981 年 9 月正式生效,目前有 189 個締約國,比另外著名的人權兩公約都還多。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目前有 173 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目前則有 171 個締約國。有這麽多締約國簽署或加入 CEDAW ,意味其中大部分的條款已經是國際社會的共識,當然,總有些國家簽了但仍未遵守,不然就是以宗教文化為理由保留不少條款,像是緬甸與沙烏地阿拉伯。

在 CEDAW 的第 2 條 f 款,明確要求締約國必須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對婦女構成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而這正是前述報導裡導致本次修法的主因。

問題來了,台灣是 CEDAW 的締約國嗎?在 CEDAW 的締約國裡,中國是在 1980 年 7 月 17 日簽署的,這發生在中華民國政府被踢出聯合國之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進行簽署。至於台灣,扁政府時期於 2007 年向聯合國遞交的加入書,則被秘書長引用大會 2758 號決議拒收,台灣因此並不是締約國。

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要這麼大費周章的把法規改成符合 CEDAW 的規定呢?

除了台灣有以施行法的形式,將CEDAW內法化,且當中國的人權表現一直是如此的惡名昭彰,台灣出色的人權指數,正好向世界展示我們跟中國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個地方。也就是說,除了對內實質的提升人權保護之外,外交宣傳的面向上,無疑也是台灣近年積極將人權公約內法化的重要原因。

CEDAW 怎麼看待生育與墮胎?

為了理解本次修法方向,筆者認為有必要先來理解什麼是「生育權與生育健康權」。

本權利則是強調所有的伴侶和個人都可以自由且負責的決定什麼時候要生小孩、要生幾個、隔多久生,並且能夠取得相關資訊以及實施這些決定的方法。此外,也有權得到最高標準的性與生育健康的照護。同時,關於生育的決定必須是在沒有歧視、強迫以及暴力的狀況下所做的決定。

CEDAW對於女性生育權的相關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條文之中,分別是消除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第 5 條)、平等受教育的權利(第 10 條 (h) 款)、消除婦女在保健上所受到的歧視(第 12 條第 1 項)以及家庭與婚姻關係的平等(第 16 條第 1 項 (e) 款)。

就公約的架構看,CEDAW 在條文裡載明男女在婚姻關係裡是平等的,女性在婚姻裡,有權利自由負責的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她的配偶並沒有凌駕於她的決定權。理由是什麼呢?

CEDAW 委員會第 21 號一般性建議給了很清楚的答案:因為婦女是懷胎、哺乳的那個人,也常常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懷孕生產會直接影響她繼續受教育的機會、在職涯上的發展,還有未來的人生規劃。除此之外,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同樣會直接影響婦女生理與心理的健康,以及往後的人生,而她的身心健康狀態,更會連帶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要不要生養子女,CEDAW 委員會認為最好是和配偶以及伴侶協商做出決定,但是絕對不應該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第 21 號一般性建議)。

這就好像是考大學在填志願一樣,負責考試負責念書,並且受到影響最直接的那個人,照理說應該要能自己決定要念什麼科系,畢竟人生是自己的。但現實偏偏經常是父母為了種種原因,幫孩子填了志願順便決定了其人生可能的發展方向,造成了大學裡充斥著痛苦迷惘、找不到人生目標的學生,然後渾渾噩噩地出了社會。

父母當然無法幫小孩過人生,或是完全承擔小孩身心所受的痛苦,那為什麼父母會覺得自己可以幫孩子決定未來的方向呢?同樣的道理,懷孕生子大部分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婦女承擔,不論是懷孕過程的不適、生理心理的變化,還有可能的併發症對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威脅,都不是懷孕女性之外的人能夠分攤。

此外,由於懷孕生子而在受教育或工作機會上的減損、變更個人的生涯規畫,也都是女性要自己承擔結果,畢竟沒有人能幫她過她的人生。那麼,為什麼婦女不能擁有完整的權利,去決定要不要生小孩、生幾個,以及隔多久生下一個這些問題?

CEDAW 委員會很直白的說,最直接被懷孕與生產養育子女影響人生的人,才應該有是否生養子女的最終決定權。至於其他在旁邊喊燒的人,最多只能參與討論,不應擁有拍板定案的權利(註三)。

最後,在婦女的生育權上,CEDAW也規定不管懷孕的婦女有無結婚,或是已婚婦女的伴侶同不同意,都不應該影響婦女就診,以及得到應有的照護的機會(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