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談談獄政改革,我們可從兩件與監獄有關的新聞,窺見監獄內不同方面的狀況。
第一件,是前陣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個提案,希望提高監所管理員的危險加給[1]。因為那時監所管理員的危險加給僅有3000元,遠比警察、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還低,所以該提案希望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標準,增加監所管理員的危險加給。
第二件,是2015年發生的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2]。那時受刑人提出了數點訴求,包括了因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引發的行刑不公、假釋條件嚴格、作業金微薄等。
從這兩則新聞可以看到,在監獄中度過最多日子的收容人與監所管理員,雙方都「認為」監所現況不好,那麼實際上狀況又是如何呢?
監所管理員現況
對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提案,法務部回應認為確有調高加給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此這部分可以說是皆大歡喜。 但監所管理員遇到的問題不只這個。
第一,監所管理員的工時過長、值勤制度不明確。而這部分已有監察委員自動進行調查[3]。
第二,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出的紀錄便指出[4],因為超額收容、管教壓力沉重,而矯正機關多數勤務崗位又僅配置1人,長時間單獨戒護數十人甚至百餘人已為常態,尤其夜間人力不足,卻隱藏著受刑人脫逃、暴力攻擊或自縊等事故風險。
就人力不足的部分,法務部於2017年曾向行政院簡報「獄政革新專案報告」,希望爭取增補3214位矯正人力,但政院最後拍板僅核准「最有急迫性、業務最核心」的400位人力需求[5]。
不過,戒護人員不足的根本原因應當是超額收容,而且戒護人員可能還要面對不合理的工時及班表,如此更增添監所管理人員執行勤務時的所面對的危險及壓力。
矯正機關超收狀況
矯正機關收容現況如下[6]:
2017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為62,315人,超額收容人數為5,438人,超收比率9.5%。
2016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為62,398人,超額收容人數為 5,521 人,超收比率9.7%。
2015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為62,899人,超額收容人數為 7,223 人,超收比率13%。
再往前推個幾年,從2008年起,矯正機關收容人數都維持在6萬人以上,超收比率都在15%左右。
這些數據指向一件事:監獄裡塞太多人了。
而長期致力於獄政改革的監所管理員林文蔚即曾就矯正機關的超收問題提出若干生動真實的觀察[7]:
「汗味、體臭、霉味、棉絮味、菸味、灰塵、屎尿、橡膠藍白拖悶在房裡成了令人做嘔的氣味;……房內的廁所沒有隔間只有一個馬桶,每天早晚的盥洗時間大家輪流使用還勉強過得去;要是吃飯時間有人蹲馬桶,糞味四溢時飯還是得吃的;爆發腸胃型流感群聚感染時就更有得瞧,每個都拉肚子又得排隊上廁所,你想想他們又該怎麼辦?可見超收並非只是居住空間限縮這麼單純,惡劣的環境帶來了許多令人頭大的管理問題,狹小的空間難免有肢體上的碰觸,造成的衝突小則口角大則幹架,這情形在悶熱的夏季尤其嚴重,打得頭破血流可說是家常便飯。」
矯正機關教化狀況
從上面的數據及觀察不難發現,對於監所管理人員的負擔,光是監獄內戒護工作就已經很吃緊了,但監獄的工作可不只是戒護,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教化」。理論上,良好完善的教化課程及規劃,對於受刑人的處遇及改過向善應有相當的助益。可惜於我國的監所實況並非如此。
雖然監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但實況卻是,受刑人的教化工作卻一直不是我國監所的重點。此從下列數據可以窺探一二。
按目前監所的教化人力比為1比167,臨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員比分別為1比1,495與1比1,692,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即曾自承並無法確實執行教化工作[8]。
試想:多數受刑人終有一天會離開監所,不過,當他們在監獄中的生活十分悲慘,或許懲罰很到位,但在教化不足的情況下,真的能期待他們順利回歸社會,與社會接軌嗎?
按2015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指出,新入監受刑人有前科的比例是不斷上升的。比如2015年為 26,260 人(占 77.55%),相較於 2006 年,2015年有前科者的比率上升 14.35%[9]。
從此趨勢可以看到,受刑人有很大的機會在監獄回籠來去,因此,我國矯正機關在處理犯罪上,並不著重受刑人的教化,近而讓同一批人持續地回籠監所、被排除在社會之外。
假釋現況
最後,來看看應該象徵受刑人「希望、再生」的制度:假釋。假釋是指受到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一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受刑人出獄的制度。
不過,我國目前的假釋制度越趨嚴格。除有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的「三振條款」外,尚有同項第3款的性犯罪者不得假釋,且法務部也未公布准許假釋之標準,如此將使得受刑人待在監獄的日子越久,此對於已有嚴重負擔的監所而言並不是好事。
所謂「三振條款」,依照刑法第 77 條,就是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 人,出獄(假釋、徒刑服畢、途中赦免)後,若再犯五年以上重罪,將被視為 累犯,須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此時,如第二次出獄後再度犯本刑五年以上重罪, 則形同累積三好球,而會被「三振」,效果是:本刑將加重一倍,且將不得假釋。
有學者認為,現行假釋制度的問題,除了過於嚴格之外,再加上其與有侵害人權疑慮的「累進處遇制」配合後,已非一開始所想像的賦予收容人希望的制度,這會使受刑人斷絕社會資源及聯繫。而應該採取所謂「法定假釋制度」,才能幫助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