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晨,當作者悠悠醒來,躲在溫暖的被窩滑開手機,發現斗大的標題寫著:「穿拖鞋遭攔查 李永得:北市變警察國家?」,差點嚇的沒從床上滾下來。原來裡面寫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委李永得,19日下午穿著輕便運動服、夾腳拖,在台北轉運站一樓大廳的便利商店買飲料,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員警攔查他,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他不願配合於法無據且不明就裡的盤查,一度與警方僵持,直到看不下去的民眾仗義執言,才得以脫身;警察隨便攔人盤查,執法比例過當,再度引發外界抨擊。」
這讓作者不禁深刻反省,下次出門吃美而美的時候,是否再也不能穿拖鞋出門了,要不要學賭聖掛個紙領帶,再把以前替代役發的黑皮鞋穿上,否則一時無聊,到處瞄個兩眼,就被警察伯伯帶走盤查,下次又被說是共諜的話怎麼辦?好啦,我們還是嚴肅一點,好好來跟大家討論一下,臨檢的相關概念。
賭聖還有特異功能,可以保護自己,若面對少數的不當臨檢,我們該如何自保?
先問你,什麼是臨檢?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有明確定義:「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再輔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的說明:「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綜合來看,臨檢是一種當警察對某個人或某個地方,是否發生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或指定場所,攔阻人民加以查驗的勤務方式;注意,大法官在前面釋字很明確的說過: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一定要有什麼令人懷疑將發生危害的地方,才能發動臨檢。
且因臨檢的目的在於犯罪預防,不經法院開票就能做,所以手段不能太超過,僅能檢視人民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的外觀(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例如打開密封物或後車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需要受檢者的同意,不可以想開就開。更重要的是,不得放任警察人員恣意拿「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當作濫權的藉口。所以臨檢的發動,自應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
來來來,臨檢的法定程序及要件看這邊
一、身分要表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是以,警方若僅以「在公共場所我們就有權盤查」等語跳針,完全拒絕告知盤查理由,民眾依法是可以不理會這樣的舉動。
客委會主委(黃衣者)昨穿夾腳拖出門,被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卻未說明原由。(圖摘自自由時報)。
二、地點要慎選
不然你真的以為全家就是你家嗎,法律已把警方可以出沒的地點,設定完畢,後者只能按表參課。
(一)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逗留、集合或利用的地方」,如會場、公園、廣場、車站、航空站、道路等處。警方若要在這些地方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實施臨檢,還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精神,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才能發動。所以若有人於步行於忠孝東路上,身穿夾腳拖,轉頭朝騎車巡邏的員警瞄了一眼,員警不只要覺得可疑,更要證明他有違法嫌疑,才可將他攔下查檢。
此外,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