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經濟學學者假想了一個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享有充分的交易資訊,並且提供或購買相同品質的產品,使得廠商與消費者的數量龐大,任何人都無法單獨影響市場價格,個別廠商只能決定自己要供給多少產品,以追求最大利潤。在這個市場的長期運作下,廠商可以透過最適當的產量達成利潤最大化,也能促使社會福利最大化。

可惜的是,現實世界的市場往往不完美。當某些廠商藉由規模化壓低生產成本時,就能以更優惠的價格提供產品,同時將試圖進入市場的小廠商阻擋在外,也有的廠商因為法律因素,取得壟斷市場的權利,此時,廠商無法自由進入市場,也就無法形成完全競爭的市場,反而有可能形成「寡占(Oligopoly)」甚至「獨占(Monopoly)」。

由於身處寡占或獨占市場的廠商,可能會基於自身利益作出有害經濟效率的行為,例如持續排除潛在競爭者,或是憑恃著消費者別無選擇的情況而定出不合理的高價,我國制定了《公平交易法》來規範濫用市場力量的行為,同時也禁止廠商採取違反商業誠信或不公平的手段在市場上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性,間接達成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舉例來說,理想的市場中會有很多人販賣與購買蘋果,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買賣雙方最終會對蘋果價格取得共識,這項共識是廣大的市場共同決定的,單獨一個蘋果販無法影響市場的價格,只能選擇自己要賣多少顆蘋果,才能賺到最多的錢。

但現實情況往往是,這個蘋果販可能會大規模種植蘋果樹,將種植、運送及販賣等過程進行專業分工、壓低生產成本,使得他的蘋果就是賣得比其他人還便宜,消費者比較願意購買他的蘋果,其他蘋果販可能不堪虧損、退出市場,這個蘋果販的市占率就會上升,甚至成為少數幾家或唯一一家蘋果販,形成寡占或獨占。一旦形成寡占或獨占,即便蘋果販惡意將蘋果定價調得很高,消費者也沒有其他選擇,只能一直被剝削,《公平交易法》的出現正是為了避免這個情況。

形成獨占的原因非常多元,有時是避免資源浪費而自然產生,有時是為了追求社會福利而人為介入,例如鐵路業者必須耗費鉅資興建鐵道,一塊區域如果有了鐵道,在需求不足的情況下增建同方向的鐵道,無法回收成本的風險很高,因此鐵路業一般被認為屬於「自然獨占」。獨占本身不是罪惡,會影響經濟效率的是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因此《公平交易法》並未禁止獨占事業的存在,而是禁止獨占事業從事濫用行為,例如以不公平的手段阻礙其他事業參與競爭,或任何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獨占事業的認定:市占率與相關市場

在經濟學中,「獨占」指的是市場上只有一家廠商生產及銷售特定產品,欠缺其他替代品,但《公平交易法》規定所規定的「獨占」含義更廣,只要相關市場中的事業處於無競爭的狀態,或是具有壓倒性的地位,且具備排除競爭能力的事業,都可能被認定為獨占。此外,該法也將 2 個以上的事業實際上不從事價格競爭,而全體對外具有壓倒性地位的情形認定為獨占。

無競爭狀態、壓倒性地位及排除競爭能力,這些詞彙都相對抽象。因此,為了具體判斷哪些事業屬於獨占,《公平交易法》劃定了一個基本標準,如果 1 個事業在相關市場有達到 50 % 的市占率,原則上才會進入是否為獨占事業的認定。不過,即使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如果因為法令、技術的限制,或是有特殊市場力量的情況,主管機關還是可以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此外,「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也進一步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審酌事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占率」、商品或服務的可替代性、影響價格的能力、其他事業加入市場競爭的難易度,以及商品或服務輸入輸出的情形。換言之,如果某個廠商在相關市場的市占率很高,具備很大的價格決定空間,且難以找到替代該廠商商品的其他選擇,而其他新廠商想加入市場又很困難時,該廠商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獨占事業。

例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現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 1946 年設立後,國內液化石油氣長期由中油獨家供應,雖然經濟部於 1999 年推動油品自由化,陸續有台塑、李長榮及北誼興三家投入進口業務,國內經銷商更有九家,但依據當時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提供的供需資料,國內家用液化石油氣銷售量為 121.7 萬公噸,中油市占率高達 89.15 %,除中油以外三家業者進口量僅約 13.2 萬公噸,經銷商提氣來源都是中油,李長榮及北誼興進口量不足,部分氣源甚至仰賴中油供應。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仍然認定中油為獨占事業。

乍看之下,只要計算出市占率,是否為獨占就一清二楚,事實上獨占事業的判斷往往會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事業身處的「相關市場」究竟有多大?市場的範圍越大,一個事業的市占率就相對越低,也就越不容易被認定為獨占。依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所謂的「相關市場」,指的是事業就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的區域或範圍,必須考量「產品」及「地理」兩項因素。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蘋果販透過大規模種植及專業分工壓低價格、排除其他蘋果販參與市場競爭,成為雲林西螺果菜市場唯一的蘋果販,但在西螺市場中,仍有柑橘販、葡萄販與西瓜販,以及蕃茄販與高麗菜販,那麼究竟應該以「蘋果」來界定產品市場的範圍,還是應該以「水果」或「蔬果」來界定?此外,雖然在西螺市場是唯一的蘋果販,但在全台其他縣市仍有 2000 個蘋果販時,究竟應該以「雲林西螺」界定地理市場的範圍,還是應該以「中部」或「全台」來界定?如果以「西螺蘋果市場」來界定,這個蘋果販就可能被認定為獨占,但如果以「全台蔬果市場」來判斷,這個蘋果販的市占率可能微不足道。

回到賓士與帝寶工業的案件,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統計,2012 年至 2021 年間,賓士小客車每年的新車領牌數佔了總體 4.5 % 至 7.6 %。如果以此數值推估,賓士在台灣新車市場的市占率遠遠不及主管機關認定獨占的基本標準。不過,帝寶工業主張,不能以「新車市場」作為判斷獨占的「相關市場」,而是應該以「賓士汽車售後零件市場」作爲「相關市場」。

美國柯達案:產品與零件,是不是相關市場?

帝寶工業援引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92 年在 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 一案所作的判決作例證,試圖說服法院將「賓士汽車售後零件市場」視作一個獨立市場,並以此界定判斷獨占的「相關市場」範圍帝寶工業認為,如果允許賓士行使車燈設計專利權,排除 AM 廠商製造並銷售副廠車燈,最終會導致賓士在賓士汽車售後零件市場達成 100 % 市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