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臺灣醫療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尤其肺炎疫情之下,醫護人員壓力破表,民眾需求變多,我們更能在媒體版面上可見到異常氣憤的民眾,以及委屈落淚、忿恨難平的護理師與醫師、尷尬萬分的醫院主管、宣稱震怒的官員等拼湊起來的畫面。

同時,在各大醫療團體的社群媒體上,也常見醫界或支持人士紛紛留言:醫療環境這麼惡化,醫療暴力頻傳,樂見檢警公權力介入,和醫院一起維護醫療正義及病人安全。

為了防止這樣的危害繼續發生,立法院曾在 2014 年 1 月 14 日,快速三讀修正《醫療法》第 24 條規定,納入「檢警應介入排除、追訴妨礙醫療業務行為」的要求,更在第 106 條加入有關「毀損醫療機構設備」、「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刑責。

於是,對於醫療暴力的處置,就在倡議團體聲嘶力竭的遊說中,以嚴刑峻法的方式華麗登場。這樣的舉動固然取得了具體修法成果,但之後的案件數量並沒有因調整處罰而大幅停歇。所以我們不禁要問:面對醫療暴力,亂世用重典就夠了嗎?

體檢第一步:刑事處罰的修法是否虛晃一招?

總體來說,我國在思考如何防治醫療暴力的時候,腦海經常直覺性地冒出「刑罰」,偏重在事件當下的單次處理,比較少著重由醫事機構與公權力攜手,共同計劃事前「風險管理」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許多醫界與支持人士都認為:若明確修正醫療暴力的刑責,可以鼓勵醫院不再息事寧人,勇於報警處理,不再輕易姑息(請對照本站其他文〈醫護現場的恐懼:台灣「醫療暴力」為何發生?如何解套?〉,內有描述醫護人員的心聲),更能遏阻醫療暴力的發生。但實際操作起來,可能並沒有那麼美好。

除了嚇阻效果不彰(數據可參本站其他文〈醫病關係惡化或改善?統計數據下「醫療暴力」的現狀〉),學者鄭逸哲更指出:前述《醫療法》規定的修正,對醫事人員所提供的保護,可能還不及既有的刑法規定;「修法」非但啥也沒修,甚至還比本來更「難用」。

首先,《醫療法》的適用範圍,可能比刑法類似規範的適用範圍還要狹隘。比方說,《醫療法》規定不可以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加「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行為。然而,在此規範下,如果護士甲在午休期間,突然被病患乙的家屬丙,扯著頭髮,硬拉他去照顧乙,這時便會因為甲還在「休息時間」,並沒有在「執行醫療業務」,也就可能沒有適用前述醫療法規定的餘地。

反觀,《刑法》有關「強制罪」的規定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不管被害人是否為「醫事人員」,不管被害當下是否在「執行醫療業務」,更不用管暴力是否達到「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程度,只要對他人做出「強暴、脅迫」的行為就算犯罪了(就算沒成功,也還是有「強制未遂罪」的餘地)。

其次,《醫療法》雖然規定不可以「毀損醫療機構內,有關保護生命的設備,讓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產生危害」,但這樣的處罰門檻似乎高了點,因為在個案審酌上,仍然必須達到「讓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產生危險」的程度。所以像是某急診室裡有五台生理監視器,有兩台正在使用中,此時某家屬若以暴力毀損閒置三台中的一台,這樣就不一定能算是「讓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產生危險」的行為,縱然擾人也不見得可以用《醫療法》來處罰。

確實,世界各國在面對醫療暴力風險時,往往用刑罰作為主要的回應手段,尤其對醫事人員所為的肢體攻擊,更是相關法規的處罰重點。

但是,如果我們拋開對醫療暴力的忿恨,靜下來想想,就可以發現醫療暴力除了可用刑罰手段事後加以制裁外,其實更可針對潛在的暴力風險,做好事前的風險管理。

過度偏重事後追懲的處理態度,終究只能善後,如何蒐集現場數據,分析累積資料,發展預防方案,都值得進一步深思。

體檢第二步:預防是否勝於追懲?

也就是說,相較我國目前的刑事政策強調事後介入,提高行為的處罰與代價,更該同時思考如何如何運用行政管理來預防危害的發生。於是,不妨把醫療暴力當作是醫護人員的「職業災害」,並順勢分析那些潛在風險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