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2021年8月20日,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立即失效,輿論譁然。
該規定指出:不可以讓女性勞工在深夜10點到凌晨6點內工作。除非經過工會同意,或者沒有工會的話,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且能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女工宿舍。
關於這條被宣告失效的評論,有從性別平等角度贊成,也有從勞權角度批評,使得本號解釋成為討論焦點。那麼這號解釋為什麼認為不讓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這樣的轉變,對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的現況有什麼影響?是好是壞?大法官埋藏了哪些對未來立法者的指示,都值得一一探討。
為什麼不讓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反而違憲?
本號解釋起源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家樂福公司及華航公司聲請釋憲。由於家樂福公司及華航公司經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深夜到凌晨不能讓女工出勤)而被罰,所以提起行政訴訟;而接到案件的北高行法官也覺得這個法條有不合理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聲請人認定自己有不少基本權被侵害,像是因為不能讓女性勞工在深夜工作被罰,業者的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就受到重重限制,但大法官卻只選擇用「性別平等」為切入點,拿著憲法第7條名為「平等權」的利劍,斬斷《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首先,大法官說,這次這把利劍要謹慎揮舞。因為本規定是用「性別(女性勞工)」當作分類標準,進而形成男女之間的差別待遇,且因性別是個人難以改變的生理特徵,社會上對於性別也時常有刻板印象,因此遇到以性別這種「可疑分類」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時,就要比其他案子更嚴格來審查,一般稱為「中度標準」(註一)。
這樣比較嚴格、又不會超嚴格的「中度審查」要求立法者:如果不得已一定要分出差別待遇,就必須是出於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且這個差別待遇跟所要滿足的目的之間,還要有相當實質的關聯性,不可以鬆散而毫無關聯。
那麼,不讓女性夜間工作,這樣規定的立法目的到底夠不夠重要呢?大法官認為,該條款的初衷是為了追求保護女性勞工的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更是為了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
簡單來說,就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跟身體健康」,大法官贊同這些確實是重要公共利益,發了張「好人卡」給立法者。但猶如其他收到好人卡的情形,大法官雖然肯認立法者是個好人,但又隨即從「手段沒有辦法貫徹目的」為由,駁斥在後。
批評第一點,大法官認為:關於女性的人身安全,國家本來就有義務採取保護措施,包含立法課予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的義務,以保障人身安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使得女性的安全夜行權變成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手段與目的之間顯然沒什麼實質關聯。
批評第二點,大法官認為:關於身體健康,避免違反生理時鐘夜間工作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限於女性。就算是因為考量女性從事家務及照顧子女過於辛勞,因此禁止女性於夜間工作,這反而是加深了「女性就該從事家務」的刻板印象;更何況,單身或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也跟前述考量扯不上邊。
大法官雖然肯定立法者是個好人,但否定立法者採取的手段與其善意間有實質關聯。事實上,如果細看大法官的文字,尤其是涉及前述女性刻板印象的部分,大法官真的有肯定立法者「善意」的意思嗎?恐怕仍有討論空間。
大法官至此,已經否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禁止女性於夜間工作的規範。如果大法官只講到這裡,恐怕不會像現在這樣有那麼多爭論了,但大法官又更進一步點出,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如果女性要在夜間工作,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所以「團體代為同意」是女性可以在夜間工作的關鍵。
但這個「同意」,大法官認為,女性勞工是否可以從事夜間工作,有個人意願與條件的個別差異,無法一概而論,工會或勞資會議並沒有辦法代表「所有」女性勞工決定。此外,又因為工會的組成結構與運作複雜,性別比例也分歧,因此工會不論是同意或不同意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都不具有取代個別女性勞工意願的正當性。
就這樣,大法官此段論述斬向工會的後頸,並確認工會倒地的命運。
釋憲後,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現況有何影響?是好是壞?
在釋字第807號解釋作成後,對於性別平等的提升,輿論多為肯定立場,爭論較少。但勞權部分,可就眾說紛紜了。大家擔心勞權的部分可概分為三點:一、工會的弱化;二、母性保護的缺漏;三、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困境。
其中,「工會的弱化」應是無庸置疑,因為畢竟允許工會去跟雇主談夜間工作的規定就這樣被拿掉,也讓工會少了可以與雇主協商的籌碼。
而母性保護的缺漏,則是因為在《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也就是說,懷孕或哺乳期間(原則為產後一年,但有認為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解釋為兩年)的女性勞工,不能因為工會同意就讓這些女工在夜間工作。而在釋字第807號解釋作成後,由於《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是依附於第1項,既然第1項(即女性深夜禁工條款)整個失效,那第5項也就跟著沒了(註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