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到了選舉的時候,總是有人大喊「藍綠一樣爛」或「XX選區擺顆西瓜都會上」等靡靡之音,上述說法的本質,其實都是對民主選舉制度的質疑。

會產生這種質疑,其中原因可能是:人們覺得怎麼選都是這些人,換湯不換藥。所以根本的問題,是否出在政黨候選人的產出機制,壓抑了其他更好的候選人(註一)?

先別說「不分區立委」及「僑居立委」一定要政黨推薦(政黨規模必須依法達到條: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最近一次總統選舉,該黨候選人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才能登記角逐,至於各區域的民意代表及行政首長,獲得政黨推薦,對於那些候選人的成敗,更是重要。

與其選後罷免,不如一開始就挑出好人選?

既然政黨推薦,在選舉過程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那麼各政黨如何產出推薦人選就相當重要。

但毫無疑問的,當各政黨進行初選時,除非本來就是熱衷政治的人,否則台灣民眾普遍鮮少關心各政黨的初選──包括各政黨產生候選人的機制,然而這樣的現狀是不健康的。

畢竟從成本來思考,像是罷免制度的存在,著重在民主的「事後修復」,是一個在定期改選下,讓人們少忍幾年的工具;但如果可以一開始就可以「選賢與能」,未來虛耗甚或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都能降低很多。

附帶一提,罷免制度是否為民主不可或缺的機制,答案其實是個問號

因為並非每個老牌民主國家都存在這種制度,可見此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以及運用如何,還是端看各國在民主路上碰到了啥問題,還有決定資源的安排有比較大的關係(詳見報導者調查)。

因此,除了選了不滿意可以換掉以外,若要深化台灣民主,也許可讓各黨可以預先建立:讓參選者可以預見的公平機制;畢竟,唯有好的初選機制,再加上後續的正式選舉攻防,我們才更有機會有效地降低後悔的風險。

常見的初選方式─以民進黨為例

民主國家常見的候選人產生機制,包括了公民初選、黨內初選、選區幹部投票、黨中央決定制、利益團體決議制等模式。

以現在中華民國的執政黨─民進黨為例,公職候選人的產出機制是依照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作為預設的規範。

該條例會個別分配由哪些黨內機構辦理各級選舉的初選(如:民進黨中央黨部辦理總統、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公職候選人提名),並規範可以做為初選候選人的積極條件(如:加入時間達兩年)、負面條件(如:不得有表列的犯罪前科、雙重國籍)等。

以總統、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為例,按照該條例第 3 條、第 9 條規定,前開公職候選人,由中央黨部先以溝通協調方式產生提名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再依據民調辦理初選。而民調方式則進一步依據相關民調辦法進行。

目前民進黨適用的,仍是2011年修正的《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

以2019年期間,賴清德與蔡英文的初選為例,當時為何雙方發生程序爭議?就是因為該條例就民調對象的設定,僅原則分別依序按照「有共識之初選候選人」、「主要對手政黨已正式提名者」、「非同黨現任」三種情況辦理,而就挑戰現任同黨者(就是當年的蔡英文)的情況則漏未規定;另外,同條例僅規定以「民調執行日期首日十二個月之前發行之住宅電話簿」為抽樣母體,而蔡英文總統希望另外納入手機民調,也就產生相關爭議。

此外,為了因應個別選舉,在前開「母法」《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有不足的情況,就會另外提出特別版本的提名辦法。

像是在2014年、2018年的直轄市縣市長、縣市民意代表選舉中都有這樣的情況。那些耳熟人詳的條款包括了像是:「現任優先」、「青年民調加分」。不過以結果論來說,前述條款的存否,對於該黨在2014年、2018年的選舉斬獲是否有直接關聯,似乎要打個大問號。

像是支持「現任優先」的常見理由是:為了維持黨內團結,還有「挑戰同黨等於否定執政現況」。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與其說是否定現狀,不妨認為:挑戰者肯定現任做得很好,只是覺得自己更優秀,以黨內民主來說,實在不該加以限制;況且,兩屆選舉(2014年、2018年)都有現任優先條款,但選舉結果上卻相當不同。

總結上述,與其鄉愿認為「政黨初選」是破壞團結,或是聽從各政黨意見領袖在那邊大聲疾呼和諧、團結、現任優先等帶風向式的說法,本文認為:既然政黨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根本,那對選民的最好的安排,就是希望各政黨內可先行透過競爭篩選出最佳的候選人,並透過黨內初選的相互對抗,讓各候選人的資訊可以進一步揭露在陽光之下,而不用像是和稀泥般地接受各政黨禮讓、現任優先或是「喬」出來的候選人,或許才是民主之福。

此外,近年在「新政治」的氣象上,不乏主流政黨與新興政黨共同舉辦初選民調,或是主流政黨「禮讓」其他政黨等相較傳統政黨政治的作法。但是不論推派人選過程中的合理性(註二),結果上也會產生問責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