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近年來台灣少子化日趨顯著,與其生育後代,不如當單身貴族的人逐漸增加;2019年時人口更出現「生不如死」的死亡交叉。
於是,比起養小孩,飼養撫慰人心的毛小孩似乎成為更好的選項。依據報導,由內政部、農委會的數字估計:2020年台灣飼養的毛孩數量,將首度超越全國15歲以下小孩的人口數 。
嗅到這股風潮,寵物商機也隨之崛起,飼主不但將寵物視如己出而樂於掏出荷包,甚至吃喝、穿用比起人類有過之而無不及。飼主真心對待,寵物也能回報身心上的忠實陪伴,這樣的羈絆可說是當代美談。
但天有不測風雲,寵物若出了事故受傷,甚至不幸死亡,飼主受到的身心痛苦絕不在話下。此時,飼主能夠對加害人主張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呢?世界各國在法律上的定位又有什麼看法?台灣的法制是否已經跟上這股寵物風潮的流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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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將寵物視如己出,農曆春節也有紅包可以買罐罐/圖片:作者提供
「寵物」只是「物」?傷心也只能「時價賠償」?
早在1987年時,歐洲議會就提出了一份《歐洲保護寵物協定(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t Animals)」》。這個協定保護的「寵物」,指的是動物中的「伴侶動物」,也就是「任何受人類有意飼養或打算在家戶中飼養,作為個人樂趣或陪伴」的動物。
因此,所謂寵物,並不只限於常見的喵星人或汪星人,不管是鳥類、烏龜、刺蝟、蛇或蜥蜴等,只要符合此定義,都是受保護的「寵物」。
不過,協定中雖規定人類需善待寵物,及飼主須負起完善照顧義務等內容,但並沒有要求簽署國須配合協定,制定相關法律。
舉德國為例,該國在1988年就簽署此協定,但在1990年的民法修正案中,也沒有因應簽訂協議而明文寵物相關權利,只空泛的說明「動物並非物」;不過,就算寵物也是動物,但在沒有其他相應的規定下,也只好準用關於物的規定,依舊把「寵物」當成「物」來看待。
換個鏡頭來到日本,比起德國至少還有空泛的說「動物跟物不一樣」,日本法目前則是直接把「動物當作物」來處理。這樣衍生出來的問題就是—當寵物發生事故時,法院只能依照「寵物的時價」(包括購入當時價額及飼養費)來計算損害賠償,但我們都明白-飼主的寵愛及如同失去親人般的傷心是「無價」的。
這樣「無情」的認定,當然受到諸多撻伐(註一),即有學者痛批:一旦出了事故,把有生命的寵物和無生命的車輛,同樣用「時價賠償」的做法,非常輕視寵物作為生命體的存在;而這樣不合理的做法,也會反射在人命尊重的問題之上:即透過和寵物共生,人類能夠構築更豐富的社會;在這層情感羈絆下,寵物的存在對維護飼主人格權的完整有相當影響,因此把時價賠償的法理套在寵物事故之上,是不適當的。
「寵物」出事的「傷心」,可請求「慰撫金」
隨著動物保護意識逐漸升高,批判「時價賠償」做法的聲浪也越來越洶湧。很快的,日本的下級法院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開始有判決承認:「飼主對寵物如同家庭一員般傾注愛情,寵物卻因相對人的疏失遭奪去生命,精神上受到的痛苦非同小可」於是,也另外肯認飼主請求慰撫金 (註二)。
不久後,該國高等法院也開始肯認飼主能另外請求慰撫金 。
換句話說,在固有的損害賠償部分,有關寵物受傷的費用,雖然主要是以「時價賠償」計算,不過針對動物在「治療和確保或維持生命所不可或缺的必要費用」,只要一般社會通念也能肯認,法院也放寬列入損害賠償範圍,而並不僅限於「寵物本身的時價」。
其次,法院更進一步肯認「慰撫金」的請求,認為寵物透過和飼主間的交流,像家族一員般是不可替換的存在,已為眾所公知;因此,面臨寵物受重傷而瀕臨死亡,此般加諸飼主上的精神痛苦,是一般大眾都能合理感受並理解的。而這種不能藉由賠償財產損失而得受撫慰的精神痛苦,應享有慰撫金的請求。
總的來說,針對寵物本身的價值,以及維持生命的必要費用,是以「時價」計算賠償數額;除此之外,針對寵物傷亡這件事所生的精神痛苦,也能另外請求慰撫金。
台灣法對於寵物事故的看法
在台灣,「寵物」到底是不是「物」?寵物受傷或死亡的情況,飼主能不能請求慰撫金?在實務上,如「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8號」則慢慢開始有了全新看法,不但認定寵物不只是單純的物,更開始肯定飼主請求慰撫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