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新聞往往備受矚目,尤其名人利用網路,把故事拆成多集,引發大眾的好奇與偷窺欲。
但相關報導,長期以來一直備受質疑。各家媒體為了發行量、收視率或點擊率,在報導相關新聞的時候──從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到過去的人際關係、行為模式,甚至如果涉入刑案,連檢警單位未來的偵查行動都逐一點名,恨不得將所有人祖宗八代的事蹟都一股腦呈現。
你是否曾覺得這樣媒體公審,好像有點太超過?
尤其當大家的注意力轉到刑案之上,那媒體公審的風暴,更可能不慎將人捲進冤案。
放任媒體公審,竟會導致冤案?
一言以蔽之,在刑事程序中,媒體過度的渲染,將對涉案人等的隱私權與名譽問題產生莫大侵害。且事件成為大眾焦點,也凝聚了一股濃厚不信任的氛圍,更對偵查或審判的方式,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干預,重重打擊公正審判的防備,甚至也過度加深了我們對嚴刑峻罰的期待。
尤其,未來台灣將啟動「國民法官」的制度,如果不能有效約束「媒體公審」現象,更可能會讓人民參與審判的美意受到重創。
也就是說,媒體公審不只是一起以八卦或社會新聞為主題的報導,更是橫跨「大眾-媒體-司法」不同層次、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的複雜現象。透過媒體的密集報導,司法體系中的當事人或公務部門,抑或社會上的閱聽者,都會被捲入這樣的波動。
於是,這樣的報導模式,對於當事人來說,不僅直接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精神壓力,更因為「有罪推定」的偏見報導──就算之後判決無罪,過程中所喪失的信用,親族的撕裂、事業不振或被社區排擠等狀況,更對無辜被告的人格、名譽、隱私或財產權,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另外,在有罪推定的社會氛圍下,也讓民粹現身施壓司法,迫使檢察官或法院,甚至證人都不得不考量輿論的聲音,難以純粹依照證據做出決定,不免引發冤罪等問題。
而即便眾人能夠奮力抵抗這樣的現象,但隨著媒體渲染的力道越大,社會上有罪推定的印象也越難扭轉:一旦法院後來判決無罪,就非常容易讓人民對司法感到失望;這樣的循環將不斷減損「司法威信」。
反觀,如果連受過專業訓練,且平日習慣如此氛圍的司法官都會受其影響──對於未來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來說,恐怕更難以招架。
最後,當大眾看了許多犯罪新聞,媒體又過度報導犯罪新聞,人民被害的恐懼不僅被燃起,同時也可能對嚴刑峻罰抱持更多的期待──最後刑罰制定的過程,不免陷入民粹主義的泥沼。
因此,司法院釋字第623號指出: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可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給予言論適當的限制;同院釋字第509號也說:為保護名譽、隱私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得對言論自由作適當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媒體的報導,固然滿足了閱聽者追求真相的慾望,卻過度衝擊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公平法院與法治文化的向下沉淪;用一則新聞報導,衝擊各方利益,卻只成就媒體自身的獲利,那也就該針對這種報導,適度用法律劃出合理的限制。
報導的法律限制:偵查不公開
在2017年9 月,為改善司法運作,減少媒體公審對訴訟的衝擊,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旨在落實「偵查不公開」的界限。
而什麼是偵查不公開?現行制度如何運作?
打個比方,撲克牌桌上,我們常說底牌給人看到,那就不好贏牌了。同樣地,如果在犯罪的調查過程中,有人把重要訊息透漏給犯罪嫌疑人或媒體,那麼後續追查也會難上加難;而且後續如果發現偵查對象是被冤枉的,之前過多的曝光,也會讓對方未來生活受到極大的傷害。
因此,《刑事訴訟法》裡面設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重要規定,就是為了緩解媒體公審的現象,讓「檢警院」能更正確地偵查與審判,並適度保護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權益。而為了徹底落實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更授權司法院與行政院訂定更細緻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