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日前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主辦「2021亞洲新媒體高峰會」專題演講,主題之一鎖定在Vtuber虛擬偶像。

Vtuber全稱為「Virtual YouTuber」,也就是虛擬的YouTuber。運作方式是由「中之人(真人直播主)」穿著臉部偵測及動態感知設備,將臉部表情、手部及身體動作套用在Vtuber模組上,最後以Vtuber的形象與觀眾即時互動。

台灣目前除了代理外國的Vtuber外,這幾年開始,也有許多原創的Vtuber,就像一般傳統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在個別的分眾市場開直播聊天、唱歌、跳舞、代言商品、轉播電競比賽,甚至開自己的演唱會,逐漸模糊虛擬與真實的分界。

從最近網路新聞〈推特首度公開台灣年度排行榜!Vtuber 擠下戴資穎成「轉推王」〉、〈絆愛突破300萬訂閱,日本Vtuber史上第一人〉、〈「2021年華語VTuber紅白綜藝秀」集結293位台灣、香港、馬來西亞Vtuber,12月31日陪你跨年!〉等標題來看,都不難看出Vtuber產業已逐漸成熟。

那麼,站在合約管理的角度,經營開發Vtuber與其他IP之間有什麼特殊性?該如何適用目前《著作權法》之規定去決定著作權歸屬及相關可能的法律關係?

Vtuber虛擬偶像出道

Vtuber出道,可以簡單分為「角色製作」、「中之人招募」以及「Vtuber直播演出」三個階段。第一個屬於IP生成,後面二個則偏向IP經營。三個階段都有《著作權法》或IP相關法律問題值得討論。

一、Vtuber角色製作

Vtuber角色製作,基本上可從「名稱」、「基本人物設定(出生、性別、身高、種族、喜好等)」、「角色創作(開模建置角色)」等角度切入。

「名稱」

通常是簡短文字的組合,但命名者能否主張這是一種「具體表達」,進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可能會有疑義。因此,若要確保權益,命名者可以選擇申請「商標權」,比較不會透過《著作權法》來處理。

「基本人物設定」

這個階段可說是Vtuber的靈魂,也是外型設計的重要考量。但是設定人物的時候,可能要多從人物的故事背景、個性或人格特質等描述下手,才能讓形象更加具體,比較容易滿足《著作權法》所要求的「表達」,進而以語文著作的姿態,受到該法的保護。

反之,如果只是簡單的形容,如「性別:非二元性別、身高:165公分、種族:人類」這樣平鋪直敘的內容,可能只會被認定是「概念、思想」,並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角色創作」

角色創作包含設計人物、立體繪圖及圖層拆件,以及模型製作及動畫;前述物件,可能會認定是美術著作(圖)、視聽著作(影像)及電腦程式著作(程式)。

至於創作方式,公司可能自行或外包設計製作,而小型的個人工作室則可能使用Vtuber電腦軟體或APP創造角色。

那問題來了,如果相關物件設涉及著作權,那當Vtuber直播演出時要如何避免侵權?

此時,因為使用到角色外型,會涉及美術著作、視聽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利用,如果上開著作是由公司自行開發,要留意職務上著作的問題;外包開發的部分,必須注意是否買斷或是取得充分授權;如果是小型的個人工作室,使用電腦軟體或APP內建模組生成者,則必須留意電腦軟體或APP的使用者條款,有沒有授權條件(標註來源)/特殊限制(播放平台限制)/使用方案對應權限等,以免侵權。

二、中之人招募

Vtuber的表演之所以能夠躍然螢幕之上形同真人,必須仰賴Vtuber背後的中之人(真人直播主),才能表現出生動有個性的對話互動,讓觀眾覺得Vtuber真實而有魅力。在Vtuber公司對外徵選的時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由Vtuber公司委託中之人進行表演(註),相較於一般藝人經紀,有以下兩個特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