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2021年對演藝界來說,可說是個波瀾萬丈的一年,不少知名的恩愛夫妻都相繼傳出離婚的震驚消息,包括:知識型youtuber理科太太和理科先生、藝人大S和汪小菲、桌球鴛鴦福原愛和江宏傑、到蕾神之槌大戰宏荒之力的歌手王力宏和李靚蕾。

雖然曾經恩愛的鴛鴦一拍兩散令人唏噓,不過若緣分散盡後,能再逢其他有緣人,也未嘗不是件好事。但是,另結良緣這件事,在法規範上卻有可能會被踩剎車?

來看看這則消息:日本媒體《女性SEVEN》近日爆料,年初被拍到與福原愛在橫濱約會的橫濱男,在福原愛與江宏傑在7月離婚後,11月上旬跟進辦妥離婚手續,福原愛跟該男便於11月以結婚為前提正式交往,甚至也有意再婚。

接著,臺灣媒體轉述日媒提到:「日本民法已修改,女生離婚超過100天可再婚」因此推論2人下一步「有望在2022年1月結婚」 。咦?所以說離婚後還要先等等,並不能夠馬上再婚嗎?沒錯,目前確實有些國家,對於離婚後設有「冷卻期間」,要等一陣子才能再婚,也就是所謂的「再婚禁止期間」。

為什麼要設置再婚禁止期間?

根據日本最高法院的說明,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女性再婚後,在認定所生子女的生父時發生重複,防止父子關係產生紛爭」。鑑於父子關係有及早明確的必要,因此肯認再婚禁止期間是正當的。

這是因為有些國家,針對小孩的身分,採行所謂的「婚生推定」制度──分娩的女性是孩子的生母並沒有疑義,但男性礙於生理構造無法生產,因此孩子的生父就必須依靠「婚生推定」。

也就是說,當女性受胎時,與她有婚姻關係的男性,就推定是孩子的生父。

不過這時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女性與前夫離婚後,立刻與現任再婚,之後也生下了孩子,那麼這個小孩到底是前夫的、還是現任的?從可能的受胎期間來看,兩位男性都可能推定是生父,也就出現了「兩個爸爸」的窘境。

為了避免這個尷尬的情況,多數國家在立法制上,都曾訂立「再婚禁止期間」規範,來確認真正的「爸爸」是誰。

像臺灣在1998年6月之前,民法第987條也曾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當時正是為了「防止子女之血統有混亂之虞」。

不過近年來,因應社會變遷和醫學進步,各國的法規範也開始有所轉變。

各國的再婚禁止期間規範現況

文獻指出,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再婚禁止期間的規範現狀,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原本就沒有再婚禁止期間規定」的國家,包含:英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美國大部分的州。不過,這些地方多以「一定期間的分居」作為離婚條件,來避免生父重複推定的問題。

第二種則是「廢止再婚禁止期間」的國家(註一) ,包含:德國、法國、北歐各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西班牙、韓國、奧地利、瑞士以及臺灣等。這些國家原本都訂有再婚禁止期間,且多為10個月(或300天),也就是離婚後,必須經過相當於懷胎十月的整個孕期後,才能再進入下段婚姻。

不過,從1960年代以後,基於婚姻自由的保障,這些國家陸續決定廢除再婚禁止期間。1998年6月,臺灣也刪除了六個月的再婚禁止期間,理由主要為: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以DNA進行血緣鑑定並不困難,並無血緣混淆之虞;即使馬上結婚、懷孕所生子女受前、後婚雙重婚生推定,也可提起確定生父之訴加以救濟(詳細修改理由參照本連結)。

第三種則是「有再婚禁止期間」的國家,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的期間才能再婚。其中「只針對女性限制」的國家,包含義大利、泰國、土耳其、智利及日本。

舉例來說,義大利規定女性離婚300天之內禁止再婚,但如果「已生產」或「婚姻解消前300日沒有同居」,並受法院許可再婚,則例外可於300天內再婚。泰國的限制則更為嚴格,女性需歷經310天方可再婚,但如符合:「再婚禁止期間中已生產、和前婚配偶結婚、具有證明沒有懷孕的醫師證明書,或具有法院許可」等例外條件,仍可再婚。

而日本本來就女性設有6個月再婚禁止期間的規定,但從2016年6月起,縮短至100天;若女性能提出醫學證明自身不孕或是前婚解消時沒有懷孕,則能例外免受100天期間的限制。

而目前限制最嚴的國家可說是葡萄牙了。在葡萄牙,「不論男女都適用再婚禁止期間」,女性為300天,男性為180天,而且女性縱使經法院宣告未懷孕或已生產,也只能將期間縮短至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