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以「去軍事化與去納粹化」的理由入侵烏克蘭。這次入侵,同時從烏克蘭的北、東、南開始展開;其中東部親俄地區已經被扶植起來,並且被俄國承認為「頓內次克人民共和國」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註)。
本文要從國際法角度,分析俄烏國際性武裝衝突,說明俄國的行為可能違反何種國際法,並在最後帶入國際社會的反應,以及可供救濟的管道。
這邊要特別呼籲:違反國際法仍然有相關責任。固然這些責任,泰半為事後問責,但也不能說國際法就是沒有用的法律。在設定並凝聚國際秩序與共識上,國際法仍肩負相當意義。
俄國如何違反國際法?
俄國冒然使用武力、入侵烏克蘭的行為,可能違反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以及國際刑法,就讓我們分別說明如下。
首先,俄國可能已經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規定。由於俄烏雙方都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都應該受到《聯合國憲章》的拘束。《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說明:「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在《聯合國憲章》的體制之下,國家要使用武力只有二種途徑,第一種是國家受到武力攻擊而提出的「自衛行為(《憲章》第 51 條參照)」,第二種就是經聯合國授權而使用武力(《憲章》第52、53條參照)。
然而,俄國本次行動顯然沒有先受到烏國的武裝攻擊、或是取得聯合國的授權。因此俄國的武力,在聯合國憲章之下,很難說是合法的。
此外,俄國在入侵剛開始,就承認頓內次克人民共和國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的地位,也可能有國際法上「過急承認」的問題。
這是因為,頓內次克人民共和國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都是親俄的地區,俄國透過非法武力的行為伏值其成為國家的行為,可能侵犯到烏克蘭的領土主權完整、同時也違反了國際法之下的「違法行為不應創造權利」的法律原則。
總之,俄烏之間雙方,都承認彼此為主權國家、同時也有建交,然而俄國為了防止烏克蘭親歐,竟然動用軍事力量,入侵烏克蘭,顯然已經侵害了烏克蘭的領土主權。,明確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相關規定。
第二,俄國的行為還可能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在近日的武裝衝突中,俄國殺害了許多平民、無論是刻意或是過失,這樣的行為都剝奪了這些平民在國際人權法之下的生命權(right to lif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同公約第7條也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可是,俄國在交戰時,轟炸了不少平民設施,造成許多平民的死傷,即可能違反了前述公約對於生命權的保障。更不用說,國際媒體提到──俄軍在交戰時,先性侵婦女、再將其殺害的行為,更有違反第7條的可能。
同時,烏克蘭也將違反《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公約(1948)》的情況,提交給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無論是在平時或是戰時,該公約也要求:締約國應該要防止種族滅絕的行為發生,並進一步懲治違反的行為
第三是國際人道法,國際人道法規範的是武裝衝突時的行為,規範了戰鬥人員的行為與方法。主要可以參考,四個於1949年制定的日內瓦公約。
原則上,只能把戰鬥人員及相關設施當作攻擊目標。因此平民、非戰鬥人員、學校、醫院都不能當作攻擊目標。
然而俄國近日卻不斷轟炸許多平民以及非軍事設施,甚至連醫院都沒有放過。這都是俄羅斯違反國際人道法的顯例。
最後是國際刑法。國際刑法與上述國際法規定不同,其主要針對主事者的個人責任,並且也只針對四種罪行進行管轄,分別是戰爭罪、種族滅絕罪、違反人道罪以及侵略罪。
而國際刑事法院的已透過檢察官,說明未來的調查狀況(國際法刑事法院檢查官聲明指出:會就俄國的行為進行戰爭罪進行調查,並且討論起訴的可能範圍)。
2015年,烏克蘭雖然不是締約國,但仍單方聲明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這是因為羅馬規約第12(3)規定:非締約國依舊可以透過提交聲明的方式,單方接受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國際刑事法院也可以針對烏克蘭境內的相關犯行進行調查。只是最後,該如何起訴或如何逮捕普丁及其他高級官員,則是另一個困難問題。
俄羅斯違法了,然後呢?
國際社會目前反制的作法莫過於二種:提供武器與經濟制裁,而不直接涉入交戰地區。
首先,各國的國際經濟制裁,已經讓俄國的經濟情況更不樂觀,例如將俄國從SWIFT((環球銀行金融電信)系統中排除。也讓俄國的國際貿易、金融脫離國際社會。
透過經濟制裁的方式,讓俄國經濟無以自立、進而停止武力行為;從結果論上看,可能有效。─因為當盧布貶值、俄國人民無法使用 Master 與 Visa 信用卡,生活的不便等等都顯示了俄國人民正受到脫離全球化經濟的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