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2022年3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案(下簡稱修憲案,如下圖)。3月28日,立法院正式公布,並表示半年後即將進行公民複決。
距離上一次修憲,已有17年之久。有許多文章已經詳細說明修憲程序以及門檻,本文將著重在為什麼要修憲?修了什麼內容?其內容能夠達到目的嗎?
這次修憲要修什麼?
原先《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之權。如果光從文字上看,這條可說是以「年齡」作為標準,限制國民何時可以行使選舉權以及何時可以被選舉。
因此,這次修憲案正是直指《憲法》第130條,打算把選舉及被選舉的年齡調降為18歲。此外,如果進一步細看本次修憲案,除了調整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門檻外,也同時讓18歲的人可以享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與公民投票的權利。
根據立法院迄今已公開的資料(2022年4月2日),本次修憲案包含數項立法委員提案(理由及條文版本大同小異)。因本次三讀通過的版本是經朝野協商,雖然尚未看到協商紀錄,但委員提案中的理由應可作為分析的重要基礎。
綜合各提案理由,大概可分為下列四點:
1.民主國家下修選舉門檻已成趨勢。
2.現行法律上18歲國民已負有諸多義務,但無法參與選舉,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形。
3.賦予青年參與選舉的基本權利,避免政策傾斜,落實世代正義。
4.網路流通及教育普及,青年已有足夠智識及能力。
簡單說,對於選舉與被選舉權而言,因為修憲案預計把《憲法》第130條停止適用,所以原先20歲的年齡限制就被降低為18歲,也就進一步擴大可以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人數──這一點形同在《憲法》層次確認18歲國民能主張選舉與被選舉權。但對罷免、創制、複決及參與公民投票的情況來說,是放寬還是限縮?則有討論空間。
這是因為,《憲法》第130條對於罷免、創制、複決及參與公民投票本來就沒有年齡限制;在憲法保持沈默的地方,立法者就有空間可以去自由設計。且因罷免跟選舉有密切關聯——先有選舉才有罷免,所以不難理解:立法者為何將「參與選舉或罷免的年齡」設計一致,否則會產生選舉人與罷免人不一致的情形(註一)。
但17歲以下的國民為何不能參與創制、複決?在《憲法》上原本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本次修憲案再添加18歲的年齡限制,會不會實質上變成是限縮國民的創制、複決權?
而在創制與複決之外,又強調「參與」公民投票之權,更是令人費解。因為《公民投票法》所定公民投票類型,原則上就是「創制及複決」兩種類型,參與公民投票似有同義反覆的情形。如果參與公民投票有創制、複決以外的其他意義,可能是指《公民投票法》第16條的防禦性公投。
不過,如果「參與」真的指向「防禦性公投」的情形,那老問題又來了:17歲以下的國民為何不能參與?而且「參與」公民投票從未出現在《憲法》第二章所定人民權利的規定中,那麼修憲者到底是有意在增修條文創設原先憲法未明文規定的權利?還是擴充《憲法》第17條有關「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權利的意涵?同樣值得思考。
年齡的意義
前述四點修憲理由中,世界趨勢雖然重要,但也不是別人有什麼我們就應該有什麼,我國法制多的是「兄弟吾人所獨創」的制度,或是「國情不同」而未採納的外國法制,本次修憲關鍵在於權利義務不對等及教育普及這兩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