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共電視相關議題又爬上新聞版面了。咦,為什麼我會說「又」呢?畢竟公視的董、監事人選長期被政黨視為政治戰場。近日,如媒體報導,華視新聞接連嚴重出錯,導致公廣集團董事長陳郁秀及華視代理總經理陳雅琳請辭;文化部長指出,華視內控問題原因出自公視董監事無法順利改選。之後針對提名董事,董、監事審查會又以台大歷史系教授陳翠蓮因研究二二八、撕裂族群為由,認定不適任,引發譁然

到底公視董監事選舉,為何那麼複雜?這池水到底有多深?就讓我們從公視與公廣集團的歷史談起。

公共電視和一般電視台有什麼不同?

台灣的公視,就像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這些電視台都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為了服務社會大眾,進而播放有關藝文、知識性或社會議題的節目,希望促進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意識,而由政府編列預算或由公共基金提供資金成立,這樣的媒體則稱之「公共廣播(Public Broadcasting)」。

1980 年代,時任行政院長的孫運璿首先提出在三家無線電視台外另設立公共電視的構想。1982 年,新聞局經行政院指示,成立「公共電視節目製作機構」;1984年,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新聞局公共電視節目製播小組編組要點》,並由新聞局國內新聞處成立「公共電視節目製播小組」,向三家無線電視台徵用時段,配合國家政策與教育的需要,負責製作並刊播沒有廣告的社教性節目。

當年第一個開播的節目是兒童教育節目「大家來讀三字經」。

轉眼時間來到 1991 年,行政院核定《公共電視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公共電視臺籌備委員會」,並委託專家學者研擬《公共電視法》草案。1993 年《公共電視法》送至立法院審議,最終在 1997 年完成三讀。

該法第 1 條立法宗旨就載明設立公視的使命:「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1998 年,「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正式成立,公視並於同日開播。

公視創立之際的經費來源,依《公共電視法》規定,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成立基金,之後逐年遞減,其餘不足經費由公視自行籌募。但這樣的資金縮減讓公視很難運作,因此《公共電視法》在 2001 年修正,改由每年政府固定編列預算 9 億元給公視。

應留意的是,公共電視和「官媒」公營媒體不一樣喔。

後者是直接或間接由國家控制的媒體,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政令宣導,例如中國的中央廣播電視台(央視)、或台灣的中央社;但公共電視則是獨立經營,不應該受到國家的干預。如我國的《公共電視法》第11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同理,人事的遴選制度也差很多,如公視的董事是由各政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選任、而中央社的董事則是由行政院長遴聘。

公廣集團的成立

在 1990 年代以前,台灣電視台只有「老三台」──臺灣電視公司(台視)、中國電視公司(中視)和中華電視公司(華視)且電視台形式上雖是民營企業,但背後其實都有黨國色彩。台視主要是由台灣省政府掌控多數股權、中視由國民黨掌控、華視則由國防部和教育部掌控。

解嚴後,為追求媒體能夠確實體現「第四權」的精神,因此民間開始出現「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訴求。

2003 年,立法院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相關法規(合稱「廣電三法」),要求政府、政黨、黨務、政務與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投資廣播與電視事業(如《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規定);而已投資的政府及政黨,則必須在修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退出。

因此,除了國民黨出脫中視和中國廣播公司股份一事,頗受政治界關注外,政府持有的台視和華視又該何去何從,也被不少學者及相關團體關切──不少人開始倡議「電視台公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