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人手一張,但上面登記了什麼,你有印象嗎?

依照規定,答案是:我們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父母姓名、配偶欄,甚至連當什麼兵都會被寫下來。可你有想過,政府為什麼可以要求我們提供這麼多的資料?

這些資訊都是我們的隱私─既然是隱私,就應視情況、再提供,而不是要什麼就給什麼才對吧?更何況洽公時被別人看到那麼多東西,也感覺怪怪的。

台北市近日就有位律師,在換發身分證的時候,也表達類似不滿,不希望把過多資訊寫在身分證上面,卻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因此一狀把戶政單位告上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了那位律師勝訴,不准官方任意要求人民提供資訊。

敗訴的消息發布後,掌管全國戶政的內政部,經該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仍應全國一致,如果每個人要主張哪個欄位不印,以致核對資料時無從辨認,要拿其他文件去佐證,就失去身分證實質效果,「不是為了保護個資,就什麼都不要」。

你覺得誰比較有道理?

聽聽被告:戶政事務所怎麼說

原告申請換發身分證,並且希望不要登載那麼多資訊,是不合現行規定的。這是因為,《戶籍法》不只說大家都該帶身分證出門,而且還把製作身分證的詳細規格,授權讓內政部去設計。

比方說像是照片,按照目前的管理辦法,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不用附照片(如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為維護個人尊嚴,而不需附上相片的特殊情形),原告並未說明他有這樣不得已的情形。

至於其他不想被放到身分證上的項目,既然戶政事務所必須遵守內政部的管理辦法,那麼被告(戶政事務所)這邊也就沒有拒絕刊登那些項目的權限。實務上,如果製作紙本身分證後,再把某些項目刪掉,那身分證也就形同作廢,被告根本無從配合原告要求辦理。

再者,如果不想露出那麼多資訊給別人知道,人民也可自行遮蔽不需使用的部分,並出示必要範圍即可。

換句話說,如果原告覺得使用身分證時,露出那麼多項目,恐怕會有侵害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及不表意自由權等疑慮,那就可以自行遮蔽相關資訊,也就不用擔心那麼多。

北高行最後表示

回顧我們的生活現況,有太多場合必須出示身分證才能參與,例如投票時,須憑身分證領取選票;請領勞工退休金時,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參加國家考試要憑身分證入場。就算是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戶或去公司行號應徵,也常被要求拿出身分證佐證一下。

因此,法院認為:在這樣的生活氛圍當中,國家如果一口氣強迫大家登載那麼多個人隱私,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區隔或遮隱,那麼當人民出示身分證之際,也就容易外洩不必要的資訊─而這樣的外洩,因與強迫登載資訊息息相關,所以國家必須留意。

而根據《戶籍法》,身分證既然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因此上面記載什麼資訊,不只該符合法律明確規定,那些資訊還須有助辨識個人身分(母法既只要求辨識身分,經授權制定的命令就必須受限於此目的內,不可踰越),不能過度妨害人民隱私。

如同過去大法官曾經表示:為了維護個人主體性,並保障私密生活不受他人干擾,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並可從中衍生所謂「資訊隱私權」;也就是說,「資訊隱私權」不只保障人民能決定是否要公開個人資料,並保障個人能自由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資訊的空間。

法院近一步指出:資訊隱私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是憲法等級的權利;如果要限制這樣的權利,除了要符合法律依據,要求提供資訊的措施,更應選擇對隱私權侵害最少方式來作,不可以太超過。

而強制人民要丟出那麼多的資訊,追根究底是來自內政部所制定的管理辦法(《戶籍法》授權訂定的);而這樣的辦法,真的符合前面說的要求嗎?

結論是,管理辦法的要求,有些可能超過維護公益的必要了。這是因為《戶籍法》既然明定身分證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那麼強制登載的資訊內容,就必須與身分辨識密切相關。。

因此,除了照片、性別、生日、住址(法院認定是辨識個人外觀或身分的重要特徵)外,其餘「父母與配偶姓名、役別」就跟辨識個人身分沒有直接關係,這樣的要求就是過度侵害。戶政事務所應配合法院判決,趕快修改身分證的登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