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即使未接觸過法律,也可以理解法律所規範的「人」,原則上是指出生後死亡前的人,因此「胚胎跟往生者」就不屬於法律所規範的「人」。

但一個人活在世上,或多或少都會留下足跡,樹立自己的形象。而在過世後,這些回憶並不會隨之消失,而是繼續留存於人們的心裡,還是有法律介入的討論空間,並不會因為人死了,就無法可管。

今天就要談談,人死了之後,會被法律如何看待。

可否請求移除含有往生者的影片?

現代人手一機已成常態,每車一記錄器也所在多有。在網路上,或是為了警惕,或是為了分享,有各種各樣車禍事故影片。如果今天有人上傳的影片中,含有往生者事故當時的影像,是否能請求上傳影片者移除影片呢?

法院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的名譽權,而對於往生者的侮辱誹謗,往生者無法辯白,對遺族也是很難堪的事,《刑法》更對此定有刑事責任。所以遺族對於往生故人的虔敬追思之情,也該好好加以保護,這樣基於身分所產生的情感連結,《民法》還是會加以保障——有侵害就要賠,不因往生者死亡而有差別。

法院接著說,上傳影片者雖然藉由拍攝手法刻意使他人無法辨識往生者,且一開始上傳影片的動機是為了供救難教學,但上傳影片者之前曾一度將影片下架,卻又因個人情緒再度上傳影片——這次如果是出於傷害遺族感情才這樣做的話,那這樣再次上傳影片的行為反而殃及無辜、損益失衡,上傳影片者也就應該把影片下架。

可否利用往生者照片當商標或包裝?

有些商品會利用創立者或名人肖像作為商標或包裝;有時消費者甚至可能根本不知商品名稱,就只是認得那張臉。而當作為商標的人過世後,是否還可以繼續利用肖像作為商標呢?如果有人想繼續利用,又是誰有同意權呢?

大家應該都聽過白花油。在創立該品牌後,創辦人把他姓名及肖像用在包裝上。在其過世後,其中一位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把創辦人的姓名及肖像用在自己的公司產品上,並委由他人代理銷售;其他繼承人感到不服,因而提起訴訟。

訴訟中,雙方爭論的重點在於:姓名及肖像在民法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只有創辦人可以行使此一權利,在法律上被叫作「一身專屬性」。而如此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在創辦人過世後,還有被侵害的餘地嗎?其他繼承人能繼承嗎?

對此,法院表示:姓名及肖像,原則確實具有「一身專屬性」,無法由繼承人繼承。但是,如果姓名及肖像等人格特徵,確實被利用在商業活動,產生經濟利益;這時,姓名及肖像已不只是單純的精神利益,而同時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所以,就算擁有姓名及肖像的人過世,其繼承人仍得繼承此類具有財產權性質的人格特徵。因此,既然有人在未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下,就私自利用創辦人的姓名及肖像,似乎即有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的情形。

私自拍攝往生者照片並轉傳社群,會被罰嗎?

利用手機偷拍他人並散佈的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負有刑事責任,但如果今天偷拍並散佈往生者的照片,是否仍有刑事責任呢?

有位客運司機就在未經相驗檢察官及往生者遺族的同意下,擅自進入驗屍間拍攝其同僚遺體照片,並上傳至公司群組,供多人瀏覽,因此被檢察官以觸犯《刑法》前述規定予以起訴。

法院則認為,《刑法》固然有保障人民的隱私,但是指「活人的隱私」,而不包含往生者。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刑法》保護的對象原則上都以活人為主。因此,該名客運司機雖然未經相驗檢察官及往生者遺族同意,但其行為仍不會觸犯《刑法》。

能否跟政府要求往生者的照片?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