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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自2019年5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生效後,大多數人都以為:這塊土地上的人不分性傾向,都可以擁有幸福快樂的日子;其實,還有一群人正在為自己的幸福努力著。
2021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戶政機關應該准許臺灣籍的丁則言與澳門籍的梁展輝的結婚登記申請,引發關注──許多跨國同性伴侶也紛紛關心能否跟著判決登記。
這個擔憂的起點在於,在臺灣雖然已經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但那部法律並沒有徹底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的困境。
而在臺灣跨國同性婚姻的奮鬥過程中,有兩件較為人所熟知的案件,一是同性婚姻的先驅者祁家威先生與馬來西亞籍伴侶丘國榮先生的案件(以下簡稱祁案,註1),另一件則是剛出爐判決中的丁則言先生與澳門籍伴侶梁展輝先生的案件(以下簡稱丁案,註2)。
兩個判決三個國家四位當事人,看似保障同性婚姻的法院判決,其實也彰顯現有法制對同性婚姻的保障仍有不足,希望藉由兩個案件的討論及說明,期待未來法律可以跟上時代的腳步,為跨國同性伴侶開創新的道路。
為何跨國同婚在臺灣陷入困境?
「同性跨國婚姻」真正窒礙難行的原因,其實是源自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解釋,依照司法院秘書長表示的意見: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臺灣人民如果要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伴侶」辦理結婚登記,會因為不符合該國家法律規定之婚姻成立要件,所以無法成立跨國同性婚姻,戶政機關自然也無法為跨國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文參照)。
簡單來說,目前實務認為:如果跨國同性伴侶雙方的本國法都已經明文承認同性婚姻,就可以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反之,如果跨國同性伴侶中一方的本法「不承認同性婚姻」,就不可以在臺灣的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這樣的解釋結果,造成臺灣的法律雖然尊重性別平等,反而會因為其他國家不平等的立法,造成跨國同性伴侶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的絆腳石。
祁案法院:否認同婚的外國法不能適用
在祁案中,由於有一方伴侶是馬來西亞人,法院雖然認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要顧慮馬來西亞有關結婚的法律,但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關係,會讓這對在臺灣的跨國同性伴侶不能成立婚姻關係;此時,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規定,這樣的差別待遇也可能同時「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不該適用馬國法律。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台灣現行公共秩序是承認同性婚姻的,就像「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已認定,開放同性婚姻是為了守護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所以,如果僅因外國伴侶的國家不承認同婚,就拒絕同志在台灣登記結婚,反而就違反我國現行公共秩序了。
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要調整人民與外國人成立同婚之際的不合理差別待遇。因此在祁案中,法院決定例外不再適用馬來西亞法律,以消弭「否定跨國同婚」對我國公共秩序所產生的衝突。
丁案法院:常居臺灣的澳門伴侶,結婚依臺灣法
丁案法院則認為:涉外事件中,為了要決定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這個叫做準據法),必須先就訟爭事實加以定性,而跨國同性伴侶既然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申請結婚登記,就屬於結婚性質法則的範疇。
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規定(註3),這時候就要去看當事人本國法,即澳門民法典中的「涉外規範」;而澳門法就認為跨國婚姻的準據要看「當事人常居地法」。
而丁案中的澳門伴侶自2017年就搬遷來台,早就把台灣當做自己的家,他和丁兩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經營蛋糕店,「台灣」就是澳門伴侶的常居地,兩人婚姻關係的成立要件就應依照台灣同婚專法而非澳門民法。因此,法院認定,戶政機關應依臺灣法准予當事人結婚登記。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雖然近期判決對於同婚態度都很友善,也都認為我國既已經承認同性婚姻,對於跨國同性婚姻也該一視同仁,但是由於現行制度不足的緣故,也讓第一線行政人員無法直接依法辦理,也讓當事人必須努力前往法院在個審判中尋求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