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顯圖來自[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205ab96a-c4a6-442f-b7ae-a1ae01fd26d9))

《預算法》規定,當碰到重大或緊急等狀況,行政院得在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特別預算。

而國民黨批評,民進黨政府將特別預算「常態化」,已影響財政紀律,紛紛提出法律修正案;像是國民黨立委徐欣瑩等就主張,要刪除「因緊急需要,可先動支部分特別預算」等條款。

持反對意見的行政官員受訪表示,若貿然刪修,恐減損台灣未來面臨各項國內外挑戰,以及各種突發時的應變能力,相信並非國人所樂見。

面對這樣的風波,到底那些專有名詞在說什麼,誰比較有道理?就來看我們的懶人包吧!

## 預算的編製及審議

簡單來說,預算就是針對一定期間內的收入與支出,預先所作的計畫。依我國《預算法》的規定,政府編列預算的會計年度,始於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終了。

因此,政府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會根據既定的方針,考慮當前及未來的需要,並以國家資源分配及國民負擔能力為估算基礎,設想未來的收支計畫。

而預算的審議步驟,大致如下:

1. 會計年度開始前 9 個月,行政院會訂定下年度的施政方針,中央主計機關也會遵照施政方針,擬定下一年度預算編製辦法;經行政院核定後,分別交由各機關辦理。

2. 會計年度開始前 4 個月,行政院會把總預算案,交給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參考。

3. 會計年度開始前 1 個月,立法院會完成總預算案的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15 天,由總統公布下年度的總預算(涉及機密部分不會公布)。

## 預算就預算,什麼是特別預算?

這是指國家遇有特殊情況,按照特定條件,在前述年度總預算外所特別成立的預算。

根據主計處出版的《預算法研析與實務》強調,特別預算具有「臨時性」及「金額龐大到不足以用預備金來因應」的特色。

既然要具備「臨時與不足支應」等特色,才可以提出;《[預算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83)》也就規定,要有下列幾種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特別預算真的有常態化?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資料](https://www.dgbas.gov.tw/News_SP_Budget.aspx?n=3797&sms=11507),2014 年至今,提出的特別預算有「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2、3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2、3、4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等內容。

像是去年(2023)普發 6,000元 的政策,就是「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的內容之一。

之所以會有違反財政紀律的疑慮,是因為監察院於 2021 年調查報告指出:特別預算有常態化的現象,並提到「特別預算有浮編,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之情事」。

諸如此類的聲浪,時常佔據報章媒體的版面。近期更讓立委開始[主張](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742640),應修改《預算法》,終止政府濫用特別預算方便之門,破壞預算整體及財政紀律。

不過,特別預算還是預算的一種,國會並非毫無節制的可能。

## 特別預算的監督

這邊要建立一個觀念,相較特別預算常態化與否,大家更應在乎的是:這樣的特別預算是否有其必要?這樣會不會造成國家嚴重的財務負擔?

因此,《[預算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84)》規定,特別預算也應像總預算案一樣,送交立法院審議。不過,在「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這三種情形下,可以因為緊急的需要,在未經審議前,先行支付一部分。

無論如何,特別預算雖然獨立於總預算外,但在執行終了之際,還是應單獨辦理決算(不併入總預算案內辦理)──縱使是特別預算,它也會受到事後的決算監督。

其次,特別預算本質上有「臨時」及「預備金不足支應」等特色,所以不免就有可能,無法用當年的收入支應;這時,除了移用前幾年度多獲取的收入(亦即「歲計賸餘」)外,就只能以舉債的方式來辦理──這正是大家擔憂破壞財政紀律的地方。

針對前述擔憂,目前《公共債務法》有規定,特別預算的舉債額度,不得超過特別預算一年一切支出總額的 15%,且中央債務總額不能超過前 3 年度 GDP 之 40.6% 的規定。

縱使立法者有時會制定特別規定,排除前述「總額 15%」的門檻,不過目前尚未出現拿掉「前 3 年度 GDP 之 40.6%」界線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