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年前撼動地方政治版圖的黑馬,如今蹄上插著箭。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低薪高報助理薪資,成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4 月,(暫時)丟掉新竹市長席位。

2022 年,高虹安以 37.8 % 的支持率,在兩黨夾擊下突圍,一舉奪下新竹市長大位。這場仗是在泥巴裏贏下的。投票前一個月,她先是遭對手林耕仁爆料,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利用公費聘請男友李忠庭當助理,寄生國會,又被指控要求助理上繳加班費,挪為私用。

北檢後來起訴高虹安及四名前助理,分別是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及王郁文。四位助理僅陳昱愷獲判無罪,其餘則獲判緩刑。

根據起訴內容,高虹安與各助理分別約定定額薪資,卻指示前行政助理「小兔」黃惠玟,利用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及王郁文名義,將各助理的薪資及加班費,浮報至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的補助上限,再要求助理繳回浮報與實領的差額。

除了王郁文,其他三名助理都在檢察官前認罪,但高虹安堅持清白。

去年 10 月首次開庭,她與市府發言人一人各抱一大箱證據,步伐急促,拒絕回應任何媒體提問,就迅速穿越北院通道,坐進被告席。高虹安主張,紙箱裡的證據,能夠證明她所有的助理都有實質工作和加班,加班時間甚至超過向立法院申報的時數,沒有浮報一事。

## 法院:浮報助理費就已越過紅線,助理自願回捐也無解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其中一項爭點在於,公費助理的薪資來自立法院的補助,若公費助理將薪資及加班費回捐給立委使用,算不算使用詐領助理費?

舉例來說,如果助理薪資只有 5 萬元,委員卻申報 6 萬,再要求助理回捐浮報的 1 萬,自然構成詐領立法院助理費。但如果助理薪資確實是 6 萬元,而助理自願捐出其中 1 萬元,由於助理自己想要怎麼使用的自己的薪資,外人無從置喙,因此不會違法。

檢方主張,助理身為勞工,沒有理由拿自己的薪水捐助高虹安。高虹安則始終在法院面前維持勞資和諧的雇主形象。高虹安是否利用權力落差強迫助理回捐,檢辯雙方在辯論時激烈交鋒。

高虹安聲請傳喚陳奐宇及陳昱愷作證,嘗試凸顯她不清楚零用金制度實際運作,也沒有壓迫助理繳納款項。

陳昱愷證稱,高虹安未向他介紹零用金制度。陳奐宇則表示,高虹安沒說過若不配合會有何處罰。兩人更是異口同聲,說是黃惠玟負責審核零用金支出項目。兩人此部分證詞,確實對高虹安有利。

高虹安則表示,剛開始是黃惠玟提起「零用金」制度,稱這在立法院各辦公室行之有年,經反覆確認合法,她猶豫再三後才決定採納。

她也說,黃惠玟本來還提議「大家全部捐出加班費」,還是她覺得不妥才作罷,她也不曾和助理討論過零用金,因為「不希望助理們因為我的立委身分感到有所脅迫」。

高虹安的潛台詞是,當立法院把助理費匯入助理的個人帳戶後,助理費就是助理的個人財產,而助理出於自願回捐,也是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不能藉此回推申報助理費的行為是詐欺。至於回捐制度,完全由黃惠玟一手包辦,自己並不了解詳情,如果涉及詐欺,不應論罪於他。

這樣的說法,檢察官並不買單,尤其陳奐宇與陳昱愷在偵查期間就選擇認罪。

在法庭上,檢察官提示陳奐宇的筆錄,指出陳奐宇在偵查時,曾承認回捐零用金雖然是「勞資合意」的結果,但有表示這是因為勞工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否則「2021 年就不續聘了吧」。檢察官在法庭上確認這一段話是否符合其本意,陳奐宇並未否認。

檢察官也指出,黃惠玟在偵查時表示,「高虹安看帳看的很仔細」,不可能不知道零用金的運作方式。

法院最後在判決中,只以一段話回應高虹安主張:浮報是非法行為,與公費助理合法請領酬金或加班費後,再領出部分款項給立委的情形不一樣。

北院認為,助理月薪實際數額,會影響立法院的撥款金額,是決定撥款的重要判斷事項,立法院因不知有浮報情形,額外撥付款項給高虹安,就產生了溢付財產的損害,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高虹安雖然主張,助理的薪水並非固定金額,可能會隨辦公室工作需求而有所變動,並非一開始約定多少薪資,就只能以多少薪資向立法院申報。但黃惠玟明確表示,報出去的金額與實際情況不同,而且黃惠玟製作的「小兔帳本」,也明確區分「當月薪資」、「應領薪資」及「實領薪資」,因此高虹安的說法,未被法院採信。

法院認為,「當月薪資」跟「應領薪資」的差額,就是高虹安而浮報的薪資。該部分本質上就是非法取得的財產,助理沒有合法的處分權。

因此法院認為,在浮報的情況下,即使助理自願回捐,也是違法。而助理的加班費,因為計算基礎來自浮報的薪資,因此即使助理有實際加班的事實,仍然違法。

獲判無罪的陳昱愷,由於本薪沒有被浮報,法院認定其回捐加班費的行為合法。其餘助理都有浮報本薪的問題,因此都跟高虹安一起被判有罪。

## 高虹安:公務支出大於收入,沒有貪污意圖

此外,要成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告必須有將不屬於己的財物,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明知自己沒有法律依據,卻企圖將他人財產歸給自己使用收益。

因此檢方舉出「小兔帳本」中出現的衛生棉、雙眼皮貼、鮮奶茶、早餐等私人開銷,以紅蔘、自著書籍《面試郭台銘》等私人採購,用來證明高虹安將詐領款項挪為己用,有不法所有意圖。

高虹安對此矢口否認。她認為,立法院人事費補助依法可流用為業務費,只要零用金支出項目與立法委員職務有實質關聯,那就不能說她有不法所有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