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候選人言行爭議的後續
除了引發「[政見爭議](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08223)」的經濟系學生會長候選人已自行宣布退選,另有爭議的社科院學生會長與性平會學生委員候選人,均未能順利當選。
台大社科院學生會長此次為同額競選,僅有政治系的莊振葳登記參選,因其在競選期間被爆出於香港反送中期間,在臉書發表諸多去人性化的仇恨言論,包括指稱抗爭者「智障」、「廢青」、「應該(對黑衣人)開坦克」等說法。
台大香港研究社與台大濁水溪社為此發表[共同聲明](https://www.facebook.com/ntudalawasao/posts/pfbid03J4yA7ct2rS2nXi8XUm1nDsiUdR8ucws8133ENGZqEbz1L2N26V7j7HTbbDdLRmgl),呼籲社科院學生投下反對票。最終莊振葳的不同意票 308 票大於同意票 180 票,未能當選。
而在選舉公報經歷提到「跟阿嬤發生過性行為」的性平會學生委員陳姓候選人,僅獲得 158 票、得票數倒數第三,無法進入性平會。
而前述經濟系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陳柏錞、謝易陶,雖然在短時間內就因為輿論而在交流板發文道歉,但許多同學認為不僅「道歉文」誠意不足,還被挖出有人問他為何對政見內容道歉,其中一位候選人竟然表示「我怕沒宿舍住」。
事件影響之廣,除了兩位當事人已被經濟系方通報台大性平會,台大校長陳文章表示校務會議將會提案成立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甚至還有一個「[台大經濟系學生會政見歧視事件](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F%B0%E5%A4%A7%E7%B6%93%E6%BF%9F%E7%B3%BB%E5%AD%B8%E7%94%9F%E6%9C%83%E6%94%BF%E8%A6%8B%E6%AD%A7%E8%A6%96%E4%BA%8B%E4%BB%B6)」的維基百科頁面。
事前審查會是面對歧視的解方?
其實台大在去年 12 月的校務會議中,性平會即提出《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規定若性平會學生委員「政見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 條或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之疑慮者,經本會輪值小組提供修正建議並請其修正後,始可刊登」。
依據[媒體報導](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8646),此種做法遭到時任學生會長孫語謙、研協會長許冠澤反對,認為應該由學生自治體系的選委會認定;國發所所長劉靜怡則認為,這是「典型的事前審查」、「幾乎百分之百可以確定違憲」。
所謂違憲的說法,可以對比大法官在[過往指標性案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5)的見解:因為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相關的事前審查,必須出於避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等同是特別重要的公益目的;且管制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有直接及絕對必要的關聯,才能例外被認定是合憲的。
因此,未來校園若仍要規定政見的事前審查,就得面對充分舉證的課題──必須好好說明相關的審查,確實要為了防治明顯、立即、具體的重大危害,而不能空言避免爭議,就把學生的政見當作審查的對象。
對比現實政壇,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確實也有針對政見進行審查的規定。
根據《[選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47)》規定,「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註)。
而所謂[《選罷法》第 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55)的規定則包括: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依據前述大法官的看法,前述條件都可能必須經證明已有箭在弦上、一發不可收拾的情況,避免掉入過早限制的疑慮。
單方強化對學生的壓制,不會有助消弭歧視
此次台大經濟系學會在製作選舉公報時,將具有歧視性質的候選人政見移至附錄,並註明有違相關法律,但在系學會折衷之下仍決定將政見公開,且採做法仍本於學生自治;前述台大性平會在校務會議提出的方案,則牽涉校內的師生權力關係。
誰有權力認定政見是否涉及歧視?為何只有學生代表的政見需要被審查?這些問題就變成嚴肅且重要。 以台大性平會為例,性平委員共有 17 至 21 人,學生委員僅有 5 人。在校內師生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此類提案可能演變成師長單方面對學生群體的壓制。
尤其當時性平會的提案,完全缺乏與學生委員事前討論、溝通,這正是師生權力關係不對等的例證。加上性平會的教師代表、職工代表人選,完全無須經由這樣的檢視程序,僅強化對學生委員的檢視,也是當時諸多學生代表反對的[原因](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18647)。
在這次台大經濟系學會長選舉風波過後,經濟系學會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生會行為公約](https://hackmd.io/@NTUEconSA/Code-of-Conduct?fbclid=IwAR1RRxbAp13pbJubh3AinbfP_429Qv7U93K9bLi0vhN9KMBYMLIZ6SlyOZY)》交付公投,[投票結果](https://www.facebook.com/NTUECONSA/posts/pfbid02SN7LNk6M9RhWm3GUNJQkxqj7tjiq8YD1dWdQmv5DZAiVrLXh6m8mUpCEAtTSbgjbl?locale=zh_TW)──同意票以些微差距大於不同意票獲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