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FTX破產後能否重組?新管理層能否有作為?
美國的破產程序,按照《破產法》可分為兩個面向,一個是直接破產,一個則是破產重組。顧名思義,前者會直接讓公司進入清算階段,由法院擔任破產管理人,把剩下的資產變現,以償還債務;後者則會讓該企業保有原本的經營權,只是要受到法院的監控。
簡單來說,若選擇破產重組,等於給該公司第二次機會,讓企業得以起死回生,例如[漫威](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207480/%E3%80%90Stan%20Lee%E9%80%9D%E4%B8%96%E3%80%91Marvel%E7%94%B1%E7%80%95%E8%87%A8%E7%A0%B4%E7%94%A2%E8%B5%B0%E5%90%91%E9%9B%BB%E5%BD%B1%E7%8E%8B%E5%9C%8B%E4%B9%8B%E8%B7%AF)就是依此程序東山再起,並不會走入直接清算,讓企業倒閉。
但另一方面,虛擬貨幣與傳統銀行存款不同,不受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護——無法在倒閉時,全額彌補客戶存款。不過,好消息是據[媒體](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619222?page=1)指出:FTX在新管理層的接手下,已經尋回價值七億多的加密貨幣,仍在積極試圖收回其他資產(註一)。
回到台灣,[金管會](https://udn.com/news/story/7239/6773259)表態:FTX是境外企業,並非由金管會核准設立或監管的企業,所以不在該會的管轄範圍之內。現下的虛擬貨幣商品,除了STO(註二)以外,也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的金融商品,但仍然會積極關注國際對於FTX事件的後續處理。
實際上,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的管制態度又是如何呢?
虛擬貨幣到底是不是貨幣?
問這個問題,是因為要先確定虛擬貨幣的性質,才能弄懂主管機關的作風。
《[中央銀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10001&flno=13)》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顯然央行所發行的貨幣,才屬於我國貨幣。
2013年12月30日,[金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1230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News)也聲明:比特幣並非我國貨幣,因為比特幣不是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交易媒 介,也不是由任何國家所發明的貨幣,沒有任何保障機制;金管會也強調,國人如果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要特別注意虛擬貨幣伴隨的風險。
如果虛擬貨幣不是貨幣,但作為投資標的,能算是有價證券嗎?依照我國《[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6)》的規定,有價證券包含了法定列舉項目,例如公債、股票、經過金管會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外國人來台募資赴外投資的投資契約)發行等。除此之外,我國實務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就會從這些標的是否具「投資性」與「流動性」,並「表彰一定價值」等角度認定。
具體來說,「投資性」及「流通性」的表現,似乎會因不同的虛擬貨幣,而有不同狀況發生;縱使先認定虛擬貨幣具有前兩項要件,然而其也似乎無法表彰什麼價值,因為「表彰價值」的前提是「可以執以主張具體權利者」。
虛擬貨幣並無法向發行人或他人主張任何權利,僅有支付功能,顯然不能算是我國所謂的「有價證券」(註三)。
政府有在管虛擬貨幣嗎?
2012年,歐洲央行提出[虛擬貨幣的架構](http://www.ecb.int/pub/pdf/other/virtualcurrencyschemes201210en.pdf),將虛擬貨幣分為三種型態:封閉性、單向與雙向,並在2020年公布數位監管方案,想要在2024年全面監控虛擬貨幣(註四)。
不同的是,美國則把比特幣和其它虛擬貨幣,正式歸為大宗商品,如同原石油、黃金、小麥一樣交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另外,美國國會也提出《[金融責任創新法案](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senate-bill/4356/text)》,希望幫助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創造更完善的環境;法案重點包括:貨幣發行的保證金,資產類型以及資訊公開,確保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可以換取美元,降低虛擬貨幣伴隨的風險。
我國政府,目前僅表態虛擬貨幣屬於虛擬商品並非貨幣,僅透過《洗錢防治法》要求相關服務業者,嚴格遵守洗錢防治的要求。在2021年後,若交易金額超過五十萬元,台灣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須提出申報。違反規定的業者,最高會被罰一千萬元的罰鍰。
然而,虛擬貨幣具有高度的金融屬性,卻無相關法規可供管制虛擬貨幣的使用與交易,更別說對應的主管機關,顯見我國仍有待加強虛擬貨幣的監管。
最後,筆者認為,以台灣現下的情況,虛擬貨幣或其衍伸商品,既然都無法在現行法體系下適度監控,立法也非一蹴可幾,整個法律定性,交易保障乃至最後的救濟方法,都看不到一套草案,政府也愛莫能助,那麼若有人仍執意要進入這個市場,勢必請三思。
__【本次主筆】__
__林韋辰,律師高考及格。臺北大學不菸不酒菸酒生,黑貓鏟屎官,AKA沒有用的年輕人。__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然而在FTX倒閉前,就從FTX提取資產的客戶也不見得可以幸免於難,法院可能會讓FTX收回這些倒閉前的提款,以便讓無法提款的債權人能有較公平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