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後,總有聲音質疑:這種傳統紙本的投、開票方式是不是會有「作票」的空間?此外,缺少不在籍投票是不是也讓沒空投票的民意無法表達?為何不看看國外?
而與台灣立委選舉制度類似的德國,在聯邦眾議院的選舉,也是採取「一票投人、一票投黨」的單一選區兩票制,那該國的實施經驗有無可以參考的地方?就讓我們依序來談「投票、開票還有郵寄投票」的問題。
## 堅守紙本投票,維護公開透明
和台灣一樣,德國原則採取傳統的「投票箱投票(Urnenwahl)」,各地方政府會依據戶籍資料,將選民編入選舉人名冊 (Wählerverzeichnis)並寄發投票通知單。投票日當天,選民就會前往指定的投票所投票。
但特別的是,依據聯邦選舉法 (Bundeswahlgesetz, BWahlG) 與聯邦選舉規則 (Bundeswahlordnung, BWO)的規定,選民除了在指定的投票所投票外,只要事前依法提出申請,就可以獲得一張「選舉證明 (Wahlscheine)」,在投票日當天憑選舉證明就可以到「同選區」的任何投票所投票。
這也讓行動不便的選民,如果想要去其他無障礙投票所投票的話,就很方便了。
2005 年左右,德國雖曾開放選民使用投票機器 (Wahlgeräte) 投票,但到了 2009 年,卻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註一)。
理由是《德國基本法》非常重視「投票公開」原則,所以須讓「人民不用具備特別知識與技術,就可以直接驗證投票過程與結果」;然而投票機器的使用方式,並不符合前述原則,因此最後認定投票機器作法違憲──也讓之後德國,維持傳統的紙本投票。
附帶一提,德國在選票設計上也有小巧思。雖然每位選民和台灣立委選舉一樣可以投兩票,但其實兩張票會印刷在同一張選票上。
在選票左側欄位的「第一票」,是政黨推薦或獨立參選的區域議員候選人,而在右側欄位的「第二票」是顯示政黨排序的政黨票。最後呈現上,左側的候選人和右側的政黨會相互對齊,這樣排列的方式也和後續的計票方式有關。
## 德國也是人工開票
當投票時間結束,就會立即開票,整個過程都是完全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到場觀看開票。不過,德國的開票並不如台灣有逐票展開、唱票計票的過程,而是單純由選務人員進行票數清點。
首先,投開票所的長官會打開投票箱,清點總票數和選舉人名冊的投票記錄是否一致,接下來會將所有的選票區分成下列四疊:
1. 第一票和第二票為相同政黨者(圈選同一列者)
2. 僅投一票或左右兩票不同政黨者(僅圈選一邊或左右標記不同列)
3. 空白票
4. 在選票上塗鴉、註記或是需要特別判斷有效性的選票
在清點第一疊選票的時候,選務人員會將該疊選票依據政黨區分成不同小堆,接著檢查是否每票都是投給同一政黨之後,再由兩名選務人員各自清點每一小堆的選票,經過兩次清點後再報票給記錄人員登記在記錄表格上「中間記錄 (Zwischensumme) 1」列。
由於兩票都投給相同政黨及其推薦的候選人,因此在這一疊的票就可以快速紀錄。
在清點完第一疊的選票後,會清點並記錄第三疊的空白票張數,並緊接清點第二疊選票。
此時,會先把第二票政黨票分成小堆,一樣經過兩次清點後,把票數登記於政黨票「中間記錄 (Zwischensumme) 2」之列,並同時記錄沒投第二票的的無效票;接著,在完成政黨票清點後,再匯集所有選票,針對第一票的候選人票,以前述同樣的步驟分類、清點並記錄第一票的結果。
等前面都做完了,會針對第四疊選票進行判讀。判讀時,必須經所有投、開票所全部選務人員一起表決。判斷方式則以,劃記內容是否可以「毫無疑問地判讀選舉人的意願」為準──舉例來說,除了德國人所習慣的劃叉記號外,在框框內劃點、打勾等等都可以。
在表決出結果後,會在選票背面標上編號,並寫上該張選票第一票及第二票的判斷結果,最後將清點的票數分別記載於「中間記錄 (Zwischensumme) 3」列中。
程序到此,就會把三次中間紀錄加總,並核對加總結果是否和總領票人數一致,也就完成計票。然後,記錄人員會把記錄表格的內容,謄寫到選舉結果的記錄單,並由投票所的主管向地方政府彙報投、開票結果與票數。
每一疊選票在清點後,均會放入各自專屬的信封袋封緘,且所有的選務人員會一起確認開票紀錄的結果,確認無誤之後在記錄單上簽名並公告開票結果。
## 來不及回家?改用郵寄投票
除了親自前往投票外,選民還可以透過郵寄投票 (Briefwahl)的方式投票──就連人在國外的德國公民也可以唷。
依照《聯邦選舉規則》的規定,選舉人可事前向戶籍地的地方政府申請選舉證明,地方政府受理後會將選舉證明,連同郵寄投票所需的所有文件,包括紅色的選舉信封 (Wahlbriefumschlag)、藍色的選票信封 (Stimmzettelumschlag)、政府印製的選票一張,以及郵寄投票方式的說明文宣,一併寄送給選舉人。
具體來說,選舉人在選票上親自圈選之後,要把選票放入藍色的選票信封密封──如果選民因為視障或其他行動不便的因素,而無法自行在選票上圈選,也可以請其他人依照本人意願協助代為圈選。
之後,選舉人本人或助手,還需要在選舉證明上的宣誓書簽名,聲明選票是由本人親自或由助手依本人意願圈選。之後連同藍色的選票信封一起放入紅色的選舉信封密封,就可以投入郵筒完成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