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知名連鎖迴轉壽司店推出促銷活動──姓名含有「鮭魚」兩字,或發音相同的人,即可享有打折或免費的招待,引發許多消費者趨之若鶩,更改自己的姓名以便取得優惠。
在那次風潮中,內政部選擇站在一個尊重命名權的角度,在臉書發文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跟《姓名條例》的規定,大家能自由地選擇自己喜歡的名字;還不吝嗇地提醒一個人原則上有三次改名的機會,請大家慎思愛護自己的好名字,並珍惜使用戶政資源,並最後以「實至名鮭」諧音梗圖作結。
相對於此,內政部對於原住民族的命名權利,就沒那麼友善了。針對「原住民族在身分證上,可否不要並列漢字而單列族名」一事,像是時任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就曾[表示](https://news.ipcf.org.tw/35782):「原住民族文字尚非各界所熟悉,驟然改變將可能面臨溝通識別困難,及衍生誤判風險等情勢。」
這樣大小眼的差別對待,也讓原住民青年陣線聯盟在臉書網站發表[聲明抗議](https://www.facebook.com/IndigenousYouthFront/posts/pfbid0B98cDFnnguxppChUxd94vet1vRmNLkG5qiUjZn1dNKuzFKoo8jbRg1e2SZKoh3xQl?locale=zh_TW):「鮭魚都可以,為何族語名字不行」,也讓本文作者與其他夥伴組成「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透過訴願與訴訟的法律手段進行抗爭,要求法院與內政部能正視原住民族單列族名的訴求。
今(2023)年11月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判定勝訴,開創判決首例,肯認原住民族可以在身分證的「姓名欄」單獨以「族語拼音系統」登記自己的名字,不再需被迫並列漢字中文音譯族名或個人漢名。
那麼,原住民族的命名權為何會被限制,法院後來又是用什麼理由打破?
## 現行制度為何強制「漢字綁族名」?
關於族名登記的法律規範,主要寫在《[姓名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11)》裡。其他細節規定,,還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0)》、《[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0)》等法令。
整理現行規定,目前身分證族名登記的方式總共三種:
1. 漢名並列族語拼音
如「李品涵與 Savungaz Valincinan」。
2. 單列漢字音譯族名
如「撒丰安.瓦林及那」。
3. 漢字譯音族名並列族語拼音
如「撒丰安.瓦林及那與 Savungaz Valincinan」。
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單列族語拼音(比如 Savungaz Valincinan)。
這是因為,內政部為首的實務見解認為,《姓名條例》既然規定「辦理戶籍登記應取用中文姓名」,而中文姓名的形式,就只能是「個人漢名」或「漢字譯音族名」。因此,臺灣原住民就算要用羅馬拼音,標註傳統族名,也只能並列登記。這就是前述強制「漢字綁族名」作法由來。
## 北高行是怎麼說的?
為了回應內政部的法律攻防,法院即先透過《憲法》和國際公約相關條文,推導出原住民族有自我決定命名的權利。
這樣的權利,是由三個支柱所共同建構:
1. 人格權:依照[司法院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80),每個人的姓名,是個人人格的表現,因此如何命名是人民的自由,姓名權受到憲法保障。
2. 隱私權: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的相關解釋,姓名的拼寫,同樣受到隱私權的保障。
3. 文化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並對比大法官過往的[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84),選擇對於是否要依照傳統文化生活權利,這樣的狀態應受到國家的尊重與保障,每一個原住民都該能夠主張這樣的基本權利。
換句話說,為了保障人格的自由發展,並尊重自我文化認同的隱私,所以應該讓原住民族有充分自我命名的權利。
否則如法院在判決,以「原告之名」中舉例:若只是用無法正確呈現關聯的中文「寶杜巴燕」表彰原告名字,並無助身分認同,甚至還會落入主流社會的諧音字文化中──因為在漢字中,「寶」為珍貴物品之意,卻與原住民族文化中期許「像先人一樣踏實勤勞」的認同,毫無關連。
再來,雖然原住民族享有命名權,但如何打破實務對於《姓名條例》的銅牆鐵壁,原告律師與肯認此見解的北高行也是煞費苦心。
簡單來說,對此,北高行指出:既然實務依據《姓名條例》非常強調大家在身分證上的命名,應「取用中文姓名」,那這裡的中文不妨就擴張解釋為「取用國語姓名」。
這樣強調「中文與國語」的差別,其用意在於:因為 2017 年通過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隨後在 2019 年也通過了《國家語言發展法》,都強調「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讓原住民族語獲得與漢字同樣的對待
同一時間,原住民族欲使用的語言書寫系統,就是「羅馬拼音」,則原住民族請求單獨以羅馬拼音登記其傳統名字,自然就與《姓名條例》沒有衝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