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密貨幣平台 JPEX 爆發詐欺疑雲,香港證期局稱這是當地史上最大金融騙局;[據悉](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business-66873489),本起事件涉及的詐騙金額,至少已達 13 億元港幣(約合新台幣 55 億元)。

[媒體報導](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99254),擔任 JPEX 台灣區代言人的歌手陳零九,日前也被檢調單位以證人身分約談後請回,並之後更以[被告身分](https://www.blocktempo.com/chen-nine-appeared-in-court-as-a-jpex-defendant-for-the-first-time/)接受他案調查。JPEX 台灣首席合夥人和講師則於 11 月初遭聲押禁見。

面對這麼驚人的數字,JPEX 到底是如何獲利?它的詐欺手段又是如何取信於人?JPEX 本身與藝人代言,又各自有什麼法律責任?以下娓娓道來!

## JPEX 是如何獲利的?

一般正當經營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獲利來源主要是靠用戶在從事交易的手續費。然而對 JPEX 而言,它的獲利模式就是把用戶手中的資產,轉到交易所的加密錢包或帳戶內。

錢怎麼會長腳移動呢?靠的就是,取信用戶的各種詐欺手法。例如:

第一招,JPEX 大灑金錢宣傳找代言人、辦活動、租大樓,即利用廣告、媒體及網紅等,大肆對外進行名人、KOL 行銷,甚至承諾以高額傭金招募「合伙人」,讓合作伙伴不斷從事新的宣傳與講座(例如前香港執業大律師林作),以期在短期打出知名度,吸引港台大量投資人參與交易──但從未公開可靠的資訊以供查核,像是實體組織、負責人、註冊地、營運牌照等。

第二招,當用戶註冊後,受害人就會被遊說購買加密貨幣,並把加密貨幣存放在 JPEX──平台這方,就會承諾到期後,將回饋受害人極高而不合理的回報。

同時,JPEX 也會要求客戶提供加密貨幣的私鑰,以作保管;但實際上,那是用來控制用戶的資產,讓用戶無法轉出或提領自己的資金,也就能順勢挪用客戶資產。無論如何,一切過程,根本沒有任何如同其他正常交易所,擁有所謂「資產儲備證明」(POR)以供後援。

第三招,JPEX 還發行自家貨幣「JPC」,鼓勵用戶質押 JPC,相當於做定期存款,年息高達 20 厘(即宣稱質押 JPC 幣有超高報酬率)。但 JPC 與主流加密貨幣不同,在其他交易平台無法買賣,也幾乎無支付用途,是JPEX的獨市生意,也就讓平台方可以操控價格。

事實上,JPEX 的平台幣「JPC」在熊市只漲不跌,體量極大,號稱市值高達 1.88 兆人民幣,但單日成交量卻不到 1000 萬元,即可看出端倪。

## JPEX 這個交易所,如同「鬼魅般」的存在

「JPEX」這家加密資產交易平台,在其官網上自我描述「我們是一個無形的網路、一個無邊界社區、一個無所不在的力量。我們沒有實體、沒有負責人」。就這點 JPEX 他們很誠實,也是他們疑雲連篇的少數正確事實:「他們沒有實體、沒有負責人」。

JPEX 取全名為「Japan Exchange」,令人聯想或誤信他們來自日本,很容易與日本交易所「JPX」魚目混珠。但實際上 JPEX 在日本並沒有註冊,也沒有獲得任何國家的合法牌照。就此,日本交易所也曾經發表聲明表示與 JPEX 無關。

甚至 JPEX 在廣告謊稱與 Visa 有合作,但都曾被打臉否認。

換句話說,JPEX 謊稱其營運總部設立在杜拜,並宣稱他們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地均有取得相關牌照;但經查證,JPEX 根本沒有在杜拜設立登記實體,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所取得的執照,也與加密貨幣交易的許可無關!

實際上,去(2022) 年 7 月 8 日,香港證監會早已將 JPEX 列入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今年 9 月 13 日,香港證監會再次公告表示:JPEX 謊稱持有合法牌照,整個騙局才大爆發!

因此,筆者認為,JPEX 就如同鬼魅般的存在,明明都能看到它線上交易的活動持續運行、一堆名人代言、廣告大肆宣傳,甚至在台北高調舉辦「[拳上](https://blockcast.it/2023/07/06/crypto-exchange-jpex-suspicious-of-embezzled-clients-assets/)」等熱鬧拳擊活動,但實際上卻沒有任何登記的法人公司或其他實體組織存在。

## JPEX相關涉案人士,有何責任?

回到台灣方面來論法。首先,那公司呢?由於 JPEX 在台灣透過線上app及線下活動,非法招攬加密貨幣的交易業務;對於這種境外的虛擬貨幣平台,一般來說,若是外國公司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合法登記,則不得在台灣經營業務。

因此,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違反《[公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371)》規定,而會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的命運。但是,因為 JPEX 這個「外國」公司,如同前述,根本沒有在任何一個國家實際註冊登記,也就找不到「實體」的法人組織,也就無從使用相關規定對其開罰。

其次,若找不到公司本身,那可以改找背後的實際負責人或主謀來負責嗎?

固然《[民法總則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2&flno=15)》規定,未經許可成立的外國法人,在台灣用公司名義做生意,實際行為人就要負連帶責任。此外,《[公平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1)》也說:廣告不可以有虛偽不實,並足以讓消費者影響交易決定的情形,否則就要對業者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