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圖來自:[維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le:%E5%BC%B5%E5%96%84%E6%94%BF%E8%B5%B4%E7%AB%8B%E6%B3%95%E9%99%A2%E9%99%A2%E6%9C%83%E6%96%BD%E6%94%BF%E5%82%99%E8%A9%A2_02.jpg))

近來「立院職權修正法案」爭議四起。因藍、白、綠立委之間,對於法案審查是否涉及黑箱作業且欠缺實質討論,意見大相逕庭,引發臺灣人民的高度關注;不少團體,也自發性聚集立院外表達不滿。

本文認為,若要弄清楚黑箱是否存在,就要先搞懂整個程序。以下將快速完整介紹立法步驟,讓讀者能自行好好判斷,這波草案的修訂到底有沒有問題。

## 第一關:提案來源

法律案由誰提出?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等規定,行政院(內閣)、立法委員或黨團、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都有提出法律案的權限;至於立法院各委員會,則無提案權。

實務上,由於法案的複雜與專業,近年比較少見立法委員主動提出法律案(註),絕大多數的立法提案都是來自行政院。但近日有爭議的法案,像是國會調查權等內容,則是難得由國民黨或民眾黨黨團等自行提出。

## 第二關:送交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法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列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這關的重要性在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法律案的先後順序,是由程序委員會決定,是法案交通的重要樞紐!

而「院會審議」就會涉及所謂「法案三讀程序」;簡單說,就是要經過三讀程序,法案才能通過的意思。為什麼要經過三讀?因為立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過程中應講求縝密與謹慎,以免發生疏漏。

## 第三關:一讀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58&flno=8)》規定,在這個階段,每個排進議程的法案,會在院會之上,被主席拿出來介紹宣讀;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就會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

就本次藍、白兩黨所提的「國會改革法案」,於院會一讀後,即應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除非有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即出席立委提議,有 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方可省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程序,而逕付二讀。

但因考量法律審查應盡量周密,逕付二讀絕不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上策,應盡量少用。

## 第四關:常設委員會的審查

為何立法院要設置常設委員會?這是因為,現代立法事務日漸繁雜,為了有效處理數量龐大且性質專業的種種法案,並為了節省院會審查法案的時程,以減輕院會的工作負擔,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通常都會在國會裡面,設置與行政部門大致對應的「常設委員會」,協助院會先行處理各項法案或議案,並提供其專業審查意見,供院會參考。

然而,所謂「審查」,即常設委員會,應就相關議案內容是否符合時宜與實效,先行研究,再得出最後結論。

而這次行政院長卓榮泰之所以提覆議,理由之一就是認定:本次藍、白兩黨所提的「國會改革法案」,從一讀會到「常設委員會逐條審議」的階段(甚至後面的政黨協商),除對民進黨立委提的異議一律保留,不然就是沒收其發言權,企圖用表決方式快速通過──審查過程中,比較沒有看到對個別條文的「實質討論」。

因此,輿論上面才會產生「委員會的審查程序」是否被實質架空的討論。

而就常設委員會的審查程序,大致有下列四個重要步驟:

### 1. 聽取議案方針與詢答

這步會由提案機關或提案委員,先就法案方針作說明,並備詢問。說明目的,自然是要讓審查委員瞭解立法或修法的背景,進而爭取支持。

### 2. 逐條審查

再來,就會進入逐條討論階段。在這個階段,常設委員會的立委們,就會一條一條審查法案內容,實際就法條的問題,像是文字潤飾,要不要新增條項或用語,又或考量刪減部分條文等等,互相交鋒。

此時,常設委員會主席的任務,就要使委員會能不斷有所進展,盡可能讓各條文取得全體委員的共識,努力經由妥協,化解彼此分歧,並察覺何時應暫緩進度或加速進行。

附帶一提,有時法案也會遇有需舉行公聽會的狀況,這往往於立法政策詢答結束後,逐條討論進行前,或於逐條審查時遇有爭議條文時舉行。

### 3. 少數不同意者,可表達異議,甚至連署政黨協商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43&flno=10-1)》規定,各委員會於審查完畢後,如認沒什麼爭議,就能決議不要把議案交由黨團協商,繼續往下個步驟邁進。不過,[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43&flno=10-2)也規定,出席委員若對前述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的話,就可以在院會[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58&flno=68)提出異議。

簡言之,當少數委員若未被採納,得依規定在院會發言,以表達不同意見,甚至在連署十人以上後,啟動政黨協商。

### 4. 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