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更像是一篇「影劇賞析」。
為什麼可以說「退回總預算」是一場令人啼笑皆非的「鬧劇」?
我們又可以在這場大戲的劇本當中觀察到什麼?以下就來戲說從頭。
### 退回總預算
就在幾週前(9/20),立法院院會將明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退回。當時由無黨籍山地原住民選區立委高金素梅領銜提案,經記名表決通過,使得明年度的中央政府所有預算必須退回到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行政部門提出預算、立法院審查透過凍結、刪除等手段,固然是國會監督的職責,但是,在交由各個委員會審查之前,就採取「直接退回」重新提出的方式,恐怕需要強而有力的理由,才能使民眾信服。
查閱立法院公報系統,除了「總預算退回決議」之外,並沒有記載高金素梅委員提議退回的具體原由。不過,我們從這位委員的社群媒體,以及國民黨隨後召開的記者會當中,可以清楚看到他們其中一項最「有力」的主張就是:
> 因為預算沒有編足「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所以「我不要全部!」
作為一位原住民選出的中央民意代表,高金素梅委員拋出「堅決捍衛原民權益」這項理由,乍聽之下確實是「擲地有聲」。只不過從一般社會大眾的眼光看來,有些人可能質疑為什麼為了「少數人」的權益就阻絕政府對全體國民的福祉?有的可能認為這項主張絕對正確,但更多的也許是完全沒聽過什麼是「禁伐補償」。因此,要進一步檢驗這項主張是否真的正當合理,足以支持讓立法院直接退回總預算,首先應該一起來了解,「禁伐補償金」這筆預算本身是怎麼來的。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的制度,是設計給:因為其他法規規定,必須維持一定程度面積森林覆蓋,從而造成利用上受限制的原住民保留地 [1] 。這些保留地的使用人,法律規定可以向政府申請每公頃3萬元的補償金。就在上個會期,立法院修法通過,將這個補償金額度調高為每公頃6萬元。當時的修法歷程,其實已經為接下來的「鬧劇」埋下伏筆。
> [1]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法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僅能在原住民之間移轉所有權。
時間回到今年5月底,正值國會朝野因為「國會改革法案」激起緊張衝突的時刻。禁伐補償金是否調高?調高為多少才合理?這些修法討論,恰巧在這此對立情境背景下進行,但不同的是,針對這個與原住民族息息相關的議題,我們可以在新聞報導與相關委員會院會紀錄中,發現到:原住民選區的個別立委「不分藍綠一致贊同」提高補償金。甚至,我們可以看到在修法提高補償金的過程中,主要以高金委員、伍麗華委員分別居於對立山頭陣地,就「到底誰真正出力推動調高補償金?」進行政治上的論戰交鋒。
其中值得關注,行政院於此同時已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當時就有報導傳出,禁伐補償金修法在三讀通過後,總統也遲未公布施行,行政院有可能也針對這項修法提出覆議。雖然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行政院確實認為「有違憲疑慮」但最終並未提出,而是在6月底由總統公布修正該條文。原以為紛爭至此告一段落,殊不知才正要揭開序幕。
### 漏洞百出、充滿尷尬的劇本與演技
由前述的事件時序看來,《禁伐補償條例》的修法歷程、後續衍生的違憲爭議,甚至以此為由,導致目前仍待協商解決的「總預算退回」劇碼,相關主張真真假假、理由更是相當混雜。以至於標籤互貼、「打假球」指控齊飛。以下,我們就來觀察檢驗這些對白。
__預算是行政部門的專屬權限,不得透過立法直接框定數額?__
實際上,原先《禁伐補償條例》已針對數額規定新台幣3萬元,當初立法為什麼沒有質疑侵越行政權限?何況我們在現行其他「法律」位階條文也能找到不少直接框定補償、補助金額的例子。《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的補償金、撫慰金;同時間修正通過調漲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發給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用也明確規定金額。
__綠營假裝支持提高補償,實際上根本沒有照顧原住民的誠意?__
在先前提高補償金的修法過程中,民進黨籍的原住民立委伍麗華、陳瑩確實全力支持提高至6萬元;然而,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在過程中卻多次對外表達疑慮 [2] 。尤其,行政部門在總預算遭退回至程序委員會後,行政院發言人曾轉述:「卓榮泰擔心引發不必要的對立,因此於心不忍而未提出覆議。」以上可以發現,針對禁伐補償金提高以及這筆預算的編列,執政黨黨籍立委之間、行政部門立場確實有出入,而且伍麗華委員等社群多次發布「法律有規定就一定會發放」的說法恐怕也值得商榷,即使從政治攻防角度,也不是什麼太強有力的論理。
> [2] 2024/6/4中央社報導[〈調升原民禁伐補償三讀 綠主張違憲呼籲在野勿扣帽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6040370.aspx)中,黨團記者會曾表示:「黨團還是主張這是違憲的,民進黨支持原住民族及原鄉發展,希望在野黨不要扣帽子。」
__以高金委員為首,藍白陣營堅持禁伐補償、捍衛原民權益?__
本篇文章整理的事實之中,我們可以看到修法提高補償金的過程,並沒有如高金委員的嚴厲指控一般有什麼大奸大惡,甚至條文內容根本是照伍麗華委員版本通過。但確實,或許正是因為自5月以來國會朝野之間瀰漫的對立態勢,使得執政黨在這次修法前後並沒有統合一致意見、說法支支吾吾,後續對應預算編列又意氣用事,說法上執著於行政院整體對預算掌握的某種「執政尊嚴」。
### 劇本之外,真實存在的憲法層次爭議在哪裏?
此次爭議重點:行政部門究竟是不是在政府總預算中,沒有編列足額的預算支應禁伐補償金? 需要更進一步討論預算提出、審查以及執行到決算,是否有違相關法律,甚至以達憲法層次的問題。事實上,此刻「朝小野大」的劇情背景與過去扁政府時代相當類同,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第520號解釋,正如此刻「前傳」可以供各位參酌。
釋字第520號解釋的爭議,在於當時行政院欲停止執行核四興建的相關預算。在解釋理由書中,清楚解釋所謂「法定預算」,指的是已經通過國會審查,位階形同法律的項目及內容 [3] ;相對於此,目前爭執當中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叫做未經審查的「預算草案」。該號解釋的爭執時間點,已經是「預算經審查通過、公布,行政院後來想要不執行這筆預算的內容」。也就是說:蓋完核四要花的錢,編列了、審過了,但是行政部門現在不想要花這筆錢、做這件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