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底,以南太平洋島國──萬那杜為首的國家集團(註一),起草了一項[決議](https://www.vanuatuicj.com/home),請求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提出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釐清如何應用現有國際法加強國際氣候行動,保護人類和環境,並確實執行《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經過幾個月的磋商與草案修改,至 2023 年 3 月 1 日,已有多達 105 個國家參與連署共同提案。 2023 年 3 月 29 日,聯合國大會於第 77 屆會期中[無異議通過](https://press.un.org/en/2023/ga12497.doc.htm)這項決議(A/77/L.58),要求國際法院,針對各國氣候變化的相關義務,發表諮詢意見(註二)。
面臨著生死存亡的氣候危機,國際法是否有足夠的規範,能要求各國採取必要的氣候行動呢?
聯合國大會要國際法院回答什麼問題?
聯合國大會要求國際法院,應就以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註三):
1. 根據國際法,為了確保各國與後代保護氣候系統與環境其他部分,使其不受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各國有哪些義務呢?
2. 肇因相關作為和不作為,而對氣候系統和環境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損害的國家,根據前述義務,在下列情形,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 因地理狀況和發展水平,而受到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等後果的國家,或者特別易受這些影響之害的國家(特別包括小島嶼的發展中國家)?
- 今世與後代受氣候變遷不利影響的族群與個人?
聯合國秘書處將於兩週內,把決議送交法院。而國際法院書記處,隨後應向全體有權出庭的國家發出收件通知——通常會先要求各國提出書面聲明;而未被邀請參加訴訟程序的國際組織,也可能以「法庭之友」的身分提出意見。
以「[查戈斯群島與模里西斯分隔案](https://plainlaw.me/posts/mauritius)」為例,雖然 NGO 無法直接參與程序,但其報告和聲明,經常會被國家或國際組織引用,作為書面證據。通常,這時會有兩輪機會,讓各國交換書面意見;而第二輪結束後,法院通常會安排聽證程序(hearing),進行言詞辯論。聽證結束後,法院才會進行審議,並擇期公開發表諮詢意見。
回到前述聯大決議提出的問題,其實為環境倡議設定了[整體脈絡](https://blogs.law.columbia.edu/climatechange/2023/03/29/the-icjs-advisory-opinion-on-climate-change-what-happens-now/),將氣候變遷視為人類文明整體且前所未見的共同挑戰。這不僅攸關國際與國內社會既有的不平等狀況,也攸關全體人類的世代不正義。因此,這也凸顯了當代國際法「超越國家之間」(trans-national)與「跨世代」(inter-generational)的特性。
這對近來在歐洲、美加風起雲湧的氣候訴訟,其間不斷被討論的氣候問責制度,以及氣候變遷人權影響評估等討論,更有推波助瀾的功效(註四)。
萬那杜的倡議,與令「法院說話」的策略
事實上,這個向國際法院請求諮詢意見的過程,是經過深思熟慮設計而來的。
首先,萬那杜大可自己向法院提出請求,但它沒有;反而籌備並開展了一年多的聯署運動,在聯合國大會內尋求建立強而有力的支持。除了各國政府之間的折衝協調,那些發生在全球大大小小的非正式磋商,就包括了 1,500 多個民間與青年團體的積極參與。
其次,國際法院也有拒絕發表諮詢意見的裁量權,但既然這項請求不僅是來自特定國家,而是聯合國大會,因此若要拒絕,需要有令全世界信服的法律理由。歷史上來看,國際法院從未拒絕過聯合國大會就是了。
由於向國際法院提出的問題,必須是《國際法院規約》所定義的「法律問題」,而不可以只是政治問題。不過,就算法院認為聯大「問的方式不對」,也可以針對問題不明確或含糊、表述不當或未反映「真正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的情況,[重新界定並詮釋為適合用國際法回答的問題](https://www.icj-cij.org/case/65)。
而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其成為諮詢對象有其特殊意義。根據《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與它們的締約國數量,國際法院的管轄範疇——包含的國家範圍及法院能處理法律問題的廣泛程度——都突顯了其諮詢意見作出後的法律、政治與社會影響力。
在法院的諮詢程序中,無論國際法院是否認為存在需要解決的科學爭議,法院在其法律分析中,都可以進一步賦予科學論述(包括上面提到的報告)證據效果;法官甚至能邀請科學專家出庭作證,如 2014 年的[澳洲訴日本南極洲捕鯨案](https://www.icj-cij.org/case/148)那樣。
無論如何,這其實不是第一次有國家請求國際法院就氣候變遷問題發表意見。大約十年前,帛琉跟馬紹爾群島也曾帶頭進行了類似提案,但出於其他國家的強烈反對,最後以失敗告終。但自那之後,關於氣候變遷的科學證據和法律框架,都有更多新的發展。
比如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最新的報告](https://www.ipcc.ch/report/sixth-assessment-report-working-group-i/)指出: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是全球暖化的主因,而氣候變遷廣泛的影響與相關損失,更對世界上最脆弱的群體與國家產生衝擊;因此,世界各地都有法院陸續作出判決,要求政府或排放溫室氣體的企業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包括減排、預防、賠償等不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