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所謂的「國會改革法案」引發了劇烈的示威抗議,也吸引了社會大眾的注意。其中,最讓反對者擔憂的,是如果藍白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通過後,會不會讓立法院可以隨意要求人民去立法院作證?不去或是去了不想講,會不會被處罰?
一時之間「國會濫權」、「毀憲亂政」的指控甚囂塵上。
但是,大家有沒有機會好好看過條文?目前藍白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到底有什麼具體問題呢?到底哪邊有違憲疑慮嗎?憲法規定,以及過去的大法官解釋,可以給我們什麼指引呢?
以下本文將聚焦大眾最關心的──「會不會被叫去立法院問話」部分,一條條來看[藍白版草案](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Bu2g99LBTEOJVUeeZmdcDPSGBnmwD0Hc)(以下簡稱草案)的條文內容,好好各位說明衍生的問題。
## 一、能設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小組嗎?
這邊要看草案第 45 條第 1 項:「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第一個問題就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理由第 14 段,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設立的「調查委員會」行使,所以草案不只讓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更開放讓「委員會決定,設調查專案小組」。
這樣讓很多單位都可以來做調查,似乎就跟前述釋字的要求沒有很吻合,因為這樣會讓「調查委員會以外的單位」也可以行使調查權──畢竟前述釋字沒有容許調查委員會,把調查權授權出去。
換言之,在這次修正的相關法條中,只要行使調查權的主體不是「調查委員會」,都會有一樣的問題,筆者就不一一點出來了。
## 二、該如何應要求出席證言?
草案第 47 條第 2 項提到:「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這規定有疑慮的地方在於,叫人去講話,可是準備期間會不會太短?到底要給多少準備才適合,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理由第 25 段有提供下列指標:
1. 事前告知受調查對象要調查的事項 2. 法定調查目的與調查事項的關聯性 3. 給予受調查人員相當準備期間 4. 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 5. 一定條件下,准許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文件 6. 必要時提供適當的詰問機制 7. 依調查事件性質,採取公開或秘密調查
從前述指標可以看到,大法官非常重視要「給受調查人員相當準備期間」,而五天的時間夠不夠?算不算是「相當準備期間」?比較大家日常工商社會的繁忙節奏,筆者是覺得不夠啦,各位讀者也可以自己評估一下。
題外話,行使調查權時也要充分告知調查事項、法定調查目的與事項之關聯,目前藍白版草案似乎也沒有看到類似的規定,這部分沒有規定的話,也很有可能會被認定不夠周全而違憲。
## 三、什麼時候可以拒絕發言或交付文件?
草案第 50-1 第 5 項:「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本條衍生的問題非常嚴重,有兩個層面。
第一個,草案所劃定的調查權是否毫無邊際?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理由第 7 段,立法院可以調查的事項限於「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的部分,且應注意兩種情形。第一,不得調查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第二,須尊重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等行政特權;若對於行政特權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從草案文字可以清楚看出,前述規定完全沒有要限制立法院調查獨立機關的意思;至於行政特權部分,就算受詢問人覺得有爭議,這條規定也授權會議主席可以自己決定能不能講;但請對比大法官說的──如果有這種爭議發生,應該透過法院解決,而不是讓會議主席自己決定。
因此,草案有關調查權的行使,並未排除獨立機關,以及涉及行政特權的內容;程序上,相關爭議也是由主席自己決定,不是由司法機關解決,是扎扎實實的明顯違憲。
第二個,是侵害人民隱私的程序問題。我們前面提到,行使調查權應遵守的指標,包含「一定條件下,准許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文件」,既然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可能會面臨拒絕證言的情況,那就不該讓立法院單方面決定當事人能否拒絕證言?
簡單說,若讓一個人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受到限制,就等於沒有限制,同樣明顯違憲。
## 四、經主席同意才能找律師?
草案第 50-2 條規定: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這條問題跟上面一樣,行使調查權的指標包括「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這是對立法院的硬性要求,沒有讓你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受到限制的道理。
草案這樣寫等於沒有限制,明顯違憲。
## 五、為了辦理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等可以舉辦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