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策:「擴大對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及「上修刑度與新增刑責」

先講結論,所謂「擴大對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不只是對創作影片上傳網路的 YouTuber,法律也保護以虛擬角色從事網路活動的 VTuber。

__1. 對 YouTuber:視言論是否為「社會通念上所能容忍的限度」__

像是東京地院在令和 3 年 1 月 29 日的[判決](https://keisobiblio.com/2022/01/25/matsuo40/?fbclid=IwAR2VHnkyVUU9kF8TI_Xo-sMzItdEIZgVx-LY9urBNS-icd1vFR8uap8FdXU)認為:就算是以藝名上傳的影片,如果網友在影片下方留言,即可認為言論指涉對象是該特定 YouTuber;因此,若出言不遜,中傷該使用藝名的 YouTuber 的話,就會對本人構成名譽毀損。

那麼什麼樣的留言、評論會構成名譽毀損呢?法院認為:由於 YouTuber 是自己積極上傳影片,因此對影片內容的留言、評論,應有一定的忍受義務,如果只是有欠適當,但並沒有達到社會通念上不能容認的程度,就不構成名譽毀損(註一)。

不過,為了否定YouTuber的人格,用像是「弱智、噁心」等用語,或評論「做出這種像屎一樣無聊的影片,真虧你能活到現在阿?」,以輕率態度作出侮辱,就已經超出了社會通念上所能容許的限度,不再有容忍義務,進而構成名譽侵害。

__2. 對 VTuber:視言論「能否對應到現實中特定人」及「是否超越一般社會容忍限度」__

由於vtuber是虛擬角色,因此「思考角色設定」、「創作腳本」、「設計虛擬角色」、「使角色做出動作及聲音」的這些過程,會涉及到不同領域的多數人。

在這種情況下,東京地院在令和 3 年 4 月 26 日的[判決](https://keisobiblio.com/2022/01/25/matsuo40/?fbclid=IwAR2VHnkyVUU9kF8TI_Xo-sMzItdEIZgVx-LY9urBNS-icd1vFR8uap8FdXU)認為:VTuber 隸屬的公司,在創作角色時有和擔當該角色的藝人討論,活用藝人的個性、聲音,並捕捉相關動作,是以真實人類生活作為參考,因此如果言論可以「對應現實中特定的自然人」時,就有可能對該人構成名譽毀損(註二)。

不過,有[法界人士認為](https://keisobiblio.com/2022/01/25/matsuo40/?fbclid=IwAR2VHnkyVUU9kF8TI_Xo-sMzItdEIZgVx-LY9urBNS-icd1vFR8uap8FdXU),法院要求「對應現實中特定自然人」的見解過於限縮;為了保護虛擬次元下的社會活動不淪為「自由誹謗空間」,應該擴大認定,只要能認定「虛擬角色活動跟現實是有聯結的」,比方說,只要是涉及到 VTuber 活動相關的工作人員,不限特定何人,都有可能對全體構成權利侵害(関与者全員に対する権利侵害性)。

而對 VTuber的影片進行留言、評論時,東京地院在令和 3 年 6 月 8 日的判決則指出:對藝術創作的作品進行評論,必須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VTuber 自己選擇對不特定的社會大眾提供作品,就應該自行承受評價」──對比 YouTuber,同樣採取「超越一般社會容忍限度」的標準,也就是「涉及人身攻擊,超越意見及評論的範圍」來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害。

總結來說,YouTuber 和 VTuber 在主張名譽保護時,都至少要證明某言論能對應到現實中特定人,但對自己創作的影片的留言、評論有一定的忍受義務──反之,如果評論已經「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許的限度」,達到踐踏人格的攻擊,就會構成名譽侵害。

__3. 上修侮辱罪刑度,增加「拘禁」刑責__

2022 年 6 月 13 日,日本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上修侮辱罪的刑度並增加「拘禁」的刑責。 這次修法,是由於日本女子摔角選手木村花參加了實境節目,卻疑似因節目表現受到網路言論霸凌,導致選擇輕生。木村花自殺事件引發了修法討論,木村花的母親也大力疾呼支持,最後成就了此次因應網路中傷,提升侮辱罪法定刑的刑法修正案。

修正前的侮辱罪,法定刑為「30 日以下拘役或 1 萬日幣以下罰金」,是刑法上最輕的刑罰。[修正後](https://www.jiji.com/sp/article?k=2022061300779&g=soc&fbclid=IwAR0Gtkh20h0zqOOgtWhK0cS6ukipaCzV__hgugtD_R1jvZ7dhCj2A7lM_Nw)則是「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 30 萬日幣以下罰金;或拘禁,或懲罰費(原文「科料」詳參註三)」。其中「拘禁」,更是迄今首創之刑罰,服刑期間可另外施以刑務作業及教育指導,用意在防止再犯及犯罪教育。公訴時效也從 1 年提高至 3 年。

不過對此修法,[日本律師聯合協會](https://www.nichibenren.or.jp/library/pdf/document/opinion/2022/220317.pdf)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上修刑責不但違反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也違反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不論何人皆有不受干涉提出意見、具有表現自由之權利」的規定(註四);其並指出:要防止網路中傷,適當對策應是修正網路提供者相關責任,放寬發信者的情報公開,並認定更適當的損害賠償數額,充實民事法上救濟手段,才是更正確的。

由於律師協會及在野黨都表達了不當壓制言論自由的疑慮,法務省在修法同時,也擬定了三年後[定期檢討](https://www.jiji.com/jc/article?k=2022061300085&g=pol&fbclid=IwAR0sINgw9S68dISnH75LgibK5dW6eA_dD5sayZvoevYmAxDDnxaZgKj97C0)的計畫。

綜合上述,日本對於網路中傷,採取的對策是放寬對虛擬人格的保護,以及加強多元化刑罰。至於成效如何,有待繼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