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7 日,紐約州議會[通過](https://www.nysenate.gov/legislation/bills/2023/S7694/amendment/A)《防止成癮性內容剝削兒童法》( Stop Addictive Feeds Exploitation(SAFE)for Kids Act)(下稱《禁止成癮內容法」》)。 為了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令其有充分睡眠,不受社交媒體的夜間干擾,該法限制社交平台,使用令兒童「成癮」(addictive)的「推薦式演算法」(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s )。 該州州長 Kathy Hochul 已表態支持該法,將於近期簽署實施。 保護兒少的立法雖非當代獨有,但在數位浪潮下,社會各界開始對兒童、青少年,如何「合理使用」社交平台,多了更深的關懷。 此次《禁止成癮內容法》的提出,不只規範了「成癮性」的概念,還有相應的管制計畫,更將重新形塑紐約州兒童使用社交平台的方式,對美國其他州、乃至其他國家的管制模式,產生相當的啟發。 當然,限制演算法與推薦內容,也會衍生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就讓我們先來了解這部法律,再來好好爬梳相關爭議! ## 到底要如何「禁止成癮」? 顧名思義,《禁止成癮內容法》將管制社交媒體上的「成癮內容」,限制其使用與傳播。 首先,所謂「成癮內容」,指的是特定線上媒體服務提供者、網站、應用軟體,依據使用者「個人」或「個人設備」的資料,為使用者挑選、推薦、或優先提供的媒體內容。 為了增加使用者使用、閱覽社交平台的意願與時間,各大社交媒體不斷開發技術,分析使用者資料並預測其行為模式,讓使用者保持待在平台上的意願、拉長閒晃在上面的時間。自 2011 年開始推廣以來,「成癮內容」已成為人們使用社交平台的主要誘因。 該法的立法說明,引用相關研究指出:「成癮內容」對兒童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日趨嚴重的影響,包含日益加劇的憂鬱、焦慮、自殺想法與自傷行為。其中,兒童面對「成癮內容」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較缺乏回應、調適能力,即可能因此損傷兒童發展並造成長期傷害。 此外,女性受到的負面影響也較諸男性明顯。 立法說明更提到,社交媒體宣稱的自律模式,其實無法改善前述問題。原因在於,「成癮內容」有其商業價值。讓使用者待在社交媒體瀏覽更多廣告,能讓社交平台取得更多資料、創造商機,也就難以期待自律。 其次,《禁止成癮內容法》禁止社交媒體公司,在未經父母同意的前提下,提供 18 歲以下兒童「成癮內容」。與此同時,兒童仍可以閱覽社交媒體上的「非成癮內容」,如依時序排列的貼文,確保兒童仍能享受社交媒體。 其三,為了判斷使用者的年齡,該法要求社交媒體公司使用「商業合理方法」(commercially resonable methods),判斷使用者的年齡。這些「商業合理方法」,必須考量特定社交媒體公司的規模與分疏化程度,以及「一般可用科技」(generally available technology)來認定。 而年齡認證的作法,也須符合紐約反歧視法與紐約州檢方的相關規定;社交媒體公司不得單純依據生物特徵來認證年齡,也不得使用多數紐約州民不具備的身份文件來判斷。 在認定使用者年齡未滿 18 歲之後,社交媒體公司應透過隱私設定或其他機制,確保使用者所能閱覽的內容皆符合前述規定。 除此之外,為了減低兒童夜間使用社交媒體的危害,該法禁止社交媒體平台在未經父母同意的前提下,於午夜 12 點到早上 6 點間,向兒童發送「成癮內容」的通知。 ## 為何有人反對?跟言論自由有關係? 一方面,許多家長團體認為,為了確保孩童身心健康,《禁止成癮內容法》與類似管制有其必要。這個論點也得到紐約州長的[支持](https://www.governor.ny.gov/news/governor-hochul-celebrates-legislative-passage-nation-leading-bills-combat-addictive-social)。
(註一)
另一方面,大型科技與社交平台公司極力主張,此類管制網站的法律規範,侵害該等公司的言論自由。也有論者認為,讓政府決定孩童「能」或「不能」觀覽特定內容,同樣侵害了孩童的言論自由,並非保護孩童福祉的最佳方式。 除此之外,以年齡判斷能閱覽特定資訊的基準,也可能侵害平台使用者的隱私權。因此,未來科技公司若拿「言論自由被侵害」作為挑戰理由,紐約州政府又會如何因應?
(註二)
首先,紐約州政府可能主張:社交媒體平台並未直接創造「成癮內容」,而是決定「成癮內容」是否要即時刊出,並決定其刊出時間、方式及次數──僅屬社交媒體的「編輯裁量」(editorial discretion),因而不構成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保護的「言論」(protected speech)。 然而,最高法院曾在 [CBS v. Democratic Nat’l Committee](https://www.oyez.org/cases/1972/71-863) (1973)、[Pittsburgh Press Co. v. Pittsburgh Comm’n on Hum. Rels.](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13/376/)(1973) 以及 [Miami Herald Pub. Co. v. Tornillo](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18/241/) (1974) 表示,社交媒體平台既然決定了「何種言論會被放在平台上」、「應以何方式置放?」等言論傳遞的做法(註三);那限制社交平台的「編輯裁量」,勢必將干預平台上的言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