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下稱 AI)技術為社會帶來巨大變革,同時引發諸多倫理、法律和社會議題。美國、歐洲已陸續推出相關法律框架與治理機制。
而臺灣的草案也於 7 月中出爐,列出許多基本原則與推動重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強調:將協同各部會推動所需法規,持續鼓勵創新,並兼顧人權與經營風險。
那麼,我們的《[人工智慧基本法](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4c714d85-ab9f-4b17-8335-f13b31148dc4)》草案,到底說了什麼?
## 為何有必要訂定《人工智慧基本法》?
用「基本法」來命名的法律,是用於宣示特定行政領域的基本方針。這種立法模式最早來自日本。我們台灣也從善如流,像自 1999 年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以來,已在不少領域,陸續制定類似規定。
而《人工智慧基本法》之所以有訂定必要,至少可以從 2018 年說起。那時臺灣將「智慧國家」列為施政目標,決心以半導體等科技優勢,結合交通、醫療、金融等產業,期許能夠躋身到尖端人工智慧國家的行列。
但發展 AI,雖能為社會帶來助益,但也可能產生負面風險,例如隱私侵害、偏見歧視、工作變遷、不公平競爭等。因此,發展的過程中,應確立 「價值標準及政策方針」等重要指標,才能兼顧創新發展與風險管理,也才有制定本法的必要。
此外,由於各國都在研究 AI 的治理規範,尤其是歐盟 AI Act 已正式通過,將來都會影響台灣相關企業;例如對台灣廠商而言,即使只是 AI 系統的應用廠商,只要歐盟使用者透過網路連線使用,即須適用歐盟 AI 相關法規。
綜上所述,台灣也必須有一部《AI基本法》作為領導統籌。
也因人工智慧系統涉及專業且橫跨不同領域,且仍持續發展中,我們現下能做的,就是盡可能去認識、學習甚至熟悉人工智慧的發展,參與相關立法討論。
## 快速幫本法抓重點!
國科會版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除參考新加坡的作法、我國若干基本法外,更高度參考英美、歐盟的立法先例,集各家之大成。
然而本法,並未規定什麼行為該被管制,抑或設立什麼特定機關組織,而是建構 AI 各應用面向的政策大方向,給予有法律效力的指引。
AI 應用的面向十分廣泛,諸如智慧交通、智慧金融、智慧醫療等,所以作為基本法,縱使完成立法,也只是法制建設的開端,後續仍應制定或修正一連串的配套措施。例如,智慧交通的部分,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等,並不因基本法上路而不用調整。
而本草案共計 18 條,立法目的在於「以人為本的前提下,促進 AI 研發與應用,維護國民基本權利,提升生活福祉、維護文化價值,增進永續發展」。以下將聚焦產業影響的面向,評析本草案內容。
有了本法,對於產業有什麼幫助?
### 1. 提供法律確定性
草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有助減少產業對政策發展的不安,為後續投資研發與應用,提供了更明確的方向。特別是本法草案第 5 條強調,相關法規的解釋與適用,原則不應妨礙新技術與服務的提供,這有利於鼓勵 AI 創新。
### 2. 推動風險分級管理
草案第 10 條要求,數位發展部推動與國際接軌的 AI 風險分級框架,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業務領域內的風險分級規範。這種做法,將有助發現「應用AI」的風險程度,及時採取對應的管理措施,實現精準監管。
雖然草案未明確禁止某些 AI 應用,但未來既然有做風險分級管理,某些高風險的 AI 應用(如面部識別、社會信用評分等)就可能面臨更嚴格的監管,甚至被禁止。
### 3. 強化人為可控性
草案第 11 條要求,政府應提升 AI 決策的可驗證性及可控性。這有助防範 AI 系統失控或被濫用的風險,確保人類對 AI 保持最終控制權。
另為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草案第 14 條也要求,在研發 AI 與應用過程中,應避免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必要的個人資料,並設計保護隱私的做法。
### 4. 促進創新實驗
草案第 6 條鼓勵建立創新 AI 的實驗環境,這可能促進「監管沙盒」等機制建立,為 AI 打造更多發揮空間。同時,第 12 條第 2 項更明確排除 AI 研發階段所衍生的法律責任,這有助於降低企業在研發階段的法律風險。
### 5. 推動公私合作
草案第 7 條鼓勵政府以公私協力方式,推動創新應用,這可能為 AI 企業帶來更多與政府合作的機會,有助於產業發展。同時,該條也強調國際合作的推動,這有利台灣 AI 產業的國際化。
另外,草案第 8 條更要求政府推動 AI 教育,提升國民素養。這有助於為 AI 產業培養更多人才,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最後,草案第 4 條也說到:政府應提供 AI 產業補助、獎勵、輔導或稅收優惠等支持措施,這將為 AI 企業獲得更多政策支持。
### 6. 促進資料開放與共享
草案第 15 條要求政府開放資料、打造資源共享與再利用機制,這有助於 AI 企業獲取更多高質量數據,促進 AI 技術的發展與應用。
### 7. 規範政府使用 AI 的模式
草案第 16 條,要求政府機關使用 AI 時,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因應措施,並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機制。這有助防範政府濫用 AI、侵犯公民權利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