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 」
這首許多人都朗朗上口的漢代情歌《上邪》,描述了一名女子用五個不可能發生的天地異變,來佐證自己的愛情。不過千年後的現在,可能要讓這名情意堅定的女子失望了,受到溫室效應影響,那些曾經不可能的異常氣候,正逐漸成為現實。
## 當氣候變化來到臨界值時,會發生什麼事?
早在 20 年前熱映的電影《明天過後》中,就開始探討溫室效應引發的劇烈氣候問題。電影中冰雹重創東京、颶風席捲夏威夷、印度降下大雪、自由女神被冰雪覆蓋,一幕幕怵目驚心的畫面震撼了所有觀眾的心靈。
為了阻止氣候危機成為現實,台灣及韓國就有人對政府提出了憲法訴訟。司法的力量能夠解決氣候危機嗎?就讓我們一起來一探究竟吧!
## 「不要欠下氣候債」,台灣公民團體提首次憲法訴訟
在台灣,一群深受氣候變化所苦的公民們,希望透過大法官的力量,要求政府做更多努力。
釋憲的農漁民代表就表示,氣候變遷已對他們的生計造成嚴重損害,如缺水灌溉、魚群洄游路徑改變造成漁源萎縮。原住民部落代表也指出,強烈降雨造成他們被迫遷村。前述那些現象,在在都侵害人民的財產及生命權。
因此他們站出來,委託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在今(2024)年 1 月 30 日提出[台灣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https://erf.org.tw/news20240130/)。
訴訟代理人律師黃馨雯表示,政府在 2023 年公告實施《[氣候變遷因應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98)》(簡稱《氣候法》),但立法者並沒有好好盡到義務。
像在《氣候法》當中,不但沒有制定短、中期的減碳目標 ,也沒有提出制定命令的參考標準,就這樣把「命令制定權」丟給環境部。
如此一來,不肯好好設計制度的結果,毋寧是把氣候變遷的危害都交給下個世代來承擔,增加人民遭遇氣候危害的風險;政府的遲遲不作為,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
## 經濟大還是環保大?韓國憲法訴訟的焦點!
無獨有偶,2024 年 5 月,韓國也展開了一場前所未有的[氣候憲法訴訟](https://news.koreanbar.or.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30820),並於8月底[判決出爐](https://mainichi.jp/articles/20240828/k00/00m/030/145000c)。政府和專家在公開辯論中,針對政府是否要積極行動,防止氣候變遷,提出各自觀點。
對聲請方即環保團體而言,當然贊成政府要積極作為。他們認為,政府目前並沒有盡到有效保護國民的義務。因為當韓國溫度不斷上升,政府應盡量制定減排目標;但政府卻並未制定必要且能改善氣候變遷適的保護措施,因此違憲。
聲請方的律師強調,如果推遲減排,還會喪失韓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造成更大損失。
例如最近微軟就宣布,如果不是 100% 再生能源製造的商品,就不會採購。如果韓國產業不利用再生能源生產商品,出口反而可能受阻;反之,如果政府出面提高產業界的碳排目標,反而會促進技術革新,開發出碳排較少的產品,將成為產業走向世界的機會。
而學者出身的聲請參考人也補充,韓國是《巴黎協定》的簽約國,協定中有所謂「區別的責任原則」,也就是應對能力強的國家,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從 GDP 看來,韓國的碳排量是在 OECD 國家中的前段班,韓國理當對減排應更加盡責(註)。
相對的,政府方則站在反對立場,主張應考量到國內製造業比率較高的產業結構。
韓國製造業佔 GDP 的 22%,碳排放的 70% 以上,集中在能源產業和製造業,但改變產業結構不但要開發相關技術,花費大量費用和時間,以致短時間內減少碳排是不可能的。
如果急速提高部分產業減排目標,企業經濟活動可能萎縮,守護環保之餘,反而會讓經濟活動受損。綜合產業考量,不能斷定目前政府制訂的目標不夠盡力,因此現行減排目標是合憲的。
## 韓國憲法法院怎麼說?
今年 8 月,韓國憲法法院總算做出了亞洲首次的氣候訴訟判決。
首先,法院認定,國內法是政府減碳義務的依據。
這部分如學者指出,韓國憲法第 10 條就規定,人民有「追求幸福權」,同法第 36 條也規定國家有促進環境衛生保健的義務。要如何具體履行,立法者有配合個案、個別設計的空間,但至少要超過有效保護的及格界線。
另如 2010 年,韓國也制定《低碳排綠色增長基本法》,同樣賦予人民因應氣候變化的義務。
其次,法院表示,既然有減碳義務,政府就該訂立有效計畫並充分執行。
因此,法院就檢視了現行法如《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認為該等規範並未明確指出未來的減排目標,並未充分保護下一代的環境權,進而認定這樣的「規範不足」是違憲的。
不過,政府制定國內法,並設定相關作為義務是一回事;但要如何設定,才能具體認定是「充分有效」呢?可惜法院這次並沒有深入探討。
對此,學者指出,政府的公權力作用包含立法或執行減排措施,且「必須足以防止氣候變化的危機,才是有意義的減排措施」。
學者認為,政府應具體提出減排目標和實現方案,或至少提出與目標相關的基本方向,比如各領域如何劃分減排目標,如何籌措財源等,不可只單純透過授權,就一味要求行政機關訂定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