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總統川普近日官司纏身,涉入了像是銷毀機密文件、操縱選舉、偽造文書、商業詐欺、妨礙名譽等[案件](https://www.npr.org/2023/07/20/1185762259/trump-criminal-civil-cases-lawsuits);其中,受到矚目的案件之一是今年(2023)年 8 月 1 日,Jack Smith 特任檢察官,於華盛頓 DC 特區起訴的案件(下稱推翻選舉案)。
推翻選舉案,是美國史上第一次,以「總統試圖推翻選舉為由」提起的刑事訴訟,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對川普極力爭取競選的 2024 美國總統大選,勢必造成衝擊。
以下,本文將帶領各位一睹為快!
推翻選舉案的爭議為何?
檢察官 Smith [起訴主張](https://www.bbc.com/news/world-us-canada-66263089),川普密謀推翻 2020 年美國總統大選結果,促成隔年 1 月 6 日的侵入國會事件,構成密謀欺詐美國(conspiracy to defraud the US)、密謀妨礙官方程序(conspiracy to obstruct an official proceeding)、妨礙官方程序(obstruction of an official proceeding)與密謀妨礙人民行使權利罪(conspiracy agains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回顧 2020 年 11 月 3 日,美國總統大選開票,川普以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232 票輸給民主黨候選人拜登的 306 票。在此前後,川普多次宣稱選舉結果不公,並在社交媒體上呼籲支持者站出來推翻選舉結果。
2021 年 1 月 6 日,一批川普支持者衝入美國華盛頓 DC 國會山莊,試圖阻止國會清點選舉人團票數並確認拜登當選。他們攻擊警察,破壞現場,現場一片混亂,數人死亡、超過百人受傷,更造成鉅額財物損害。當下,川普並未立刻調動國民軍平息暴動。
附帶一提,這起事件,除了對川普啟動刑事調查外,國會也著手進行彈劾。
侵入事件一週後、也是川普卸任一週前,於 1 月 13 日,眾議院即以煽動叛亂(incitement of insurrection)為由,經 232 票:197 票決議通過彈劾川普案——這是繼 2019 年 12 月 18 日彈劾案之後,川普第二次被彈劾,成為美國史上第一位「被彈劾兩次」的總統。
眾議院隨即成立「特殊調查委員會」調查前述侵入國會事件,並將彈劾案呈送參議院,由後者認定「川普是否有罪,應被彈劾」。
要通過川普的罪名,必須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的參議院議員投下「有罪」票(相當於 67 票)。而川普彈劾案,最終只獲得 57 張「有罪」票,也讓罪名不成立。
美國總統能拒絕刑事調查嗎?
川普的起訴,以及後續的審判,其實要建立在川普「能夠」接受刑事調查的前提之上。
也就是說,如果川普能享有「豁免刑事調查」的權利,那就很難用法律追訴他。以下,將從美國憲法開始,討論總統接受刑事調查的可能性。
首先,美國憲法未明文規定「總統豁免權」。[該國憲法](https://uscode.house.gov/static/constitution.pdf)第 2 條第 4 項僅規定,當總統被眾議院彈劾,且被參議院決議有罪(convict)時,應予免職。
同法第 1 條第 3 項第 7 款更進一步規定,被參議院「決議有罪」的總統,應依法接受起訴、審判與處罰。先前談到的彈劾案,就是依照這些規定進行。
不過,由於美國憲法已直接規定總統被彈劾、決議有罪後,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調查、審判與處罰,也就意味總統不會享有「豁免刑事調查」的絕對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也採類似的看法。歷來判決,最多只有著墨總統的民事責任豁免權;反之,總統任職期間,因其公務或非公務行為所生的刑事案件,並不享有絕對豁免權(註二)。
在[ Clinton v. Jones](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20/681/) (1997) 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抵維持上述見解,但更進一步提到總統「僅在極特殊」的前提下,才有免除民事訴訟調查的豁免權。
回到當年,本案被告 Paula Corbin Jones 是 Bill Clinton 擔任阿肯薩斯州長期間的一名州政府僱員。 Jones 指稱, Bill Clinton 曾多次對她提出令人不適的性要求(sexual advances),她多次拒絕,導致受到上級的不利對待。 Jones 向地方法院起訴,而法官以總統豁免權為由,駁回了本案,並指示所有調查必須於 Clinton 總統卸任後才可以進行。隨後上級巡迴法院駁回了這個見解,敗訴的 Clinton 便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是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或是行政機關經常處理高度機密的特質,都不該讓不適任的總統,免於司法程序的監督。
因此,總統最終也不能隨便在民事案件中主張豁免。
其實,除了上述民事案件外, Nixon 與 Clinton 兩位總統當時也都另外受到刑事調查,而法院並未以「刑事豁免權」為由停止那些調查程序。也就是說,美國法院實務已建立一套相對穩定的見解,不支持總統享有絕對的刑事調查豁免權。
推翻選舉案的後續發展?
起訴川普這件事,除了刑事豁免權之外,也衍生其他法律議題,引發學術與實務界的[廣泛討論](https://www.politico.com/news/magazine/2023/08/02/trump-indictment-roundup-00109391)。
有人從案件的事實層面:諸如川普有沒有試圖影響選舉?川普在 1 月 6 日國會暴動中的角色為何?川普的行為與支持者闖入國會有沒有因果關係?這部分涉及檢察官的調查與舉證,相信在後續法院審理時會有更多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