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台灣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者困境
文:湯旻瑄(政大法律系)、陳昱蘋(政大法律系)、林汶諭(政大法律系)
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網路打破了時間與空間上的侷限性,帶來便利生活的同時,卻也成為新型犯罪的溫床。南韓在今年年初爆發的 N 號房事件造成全球譁然,然而在台灣,同樣的問題也層出不窮。2020 年 9 月底,疑似藝人熊熊之私密照外流事件激起大眾的熱烈討論。據了解,相關影片是從知名情色論壇「創意私房」流出,其以付費的方式,提供會員偷拍照與親密影像,藉此牟利。警方表示,這類情色網站還會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交友軟體誘使女子進行性交易,在過程中伺機偷拍,再將影片販賣給情色網站牟利。
「萬箭穿心,習慣就好。」事後熊熊在 IG 上寫下這段話,一字一句都揭露被害者在面臨數位性暴力時,內心的苦痛及絕望。面對這種情況,政府理應採行具體措施來保護被害者,以及嚴格制裁加害者,但以目前台灣的法令,能給予受害者的協助實在少之又少。
法律上的困境
目前我國對於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刑責散布在刑法各罪章,根據影像取得手段、是否以影像威脅受害者、是否散布影像而有不同刑事責任。
非合意拍攝(偷拍、駭客) | 合意拍攝 | 以影像威脅受害者
散布 | 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 | 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 | 恐嚇罪強制性交罪恐嚇得利罪等(因威脅內容不同決定適用條文)
未散布 | 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
註:妨害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電腦使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個人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事實上,許多私密影像都是受害者與加害人在親密關係中同意拍攝,在關係破裂後加害人才將影像散布。因此實務上最常以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來處理。法定刑普遍不高,而在法院實務運作下,大多僅宣告 6 個月以下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對加害人而言欠缺嚇阻力與預防犯罪效果;對鼓起勇氣提告的受害者而言,「散布猥褻物品罪」目的在保護社會法益,與受害者個人的性隱私完全無關;同時自己的身體從此被評價為「猥褻物品」,更是情何以堪!
在現階段缺少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文書會揭露被害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偵查審判當中亦缺少受害者保護措施,使受害者需要直接面對加害人,造成被害者內心二度傷害。律師陳明清曾表示,「出去庭外就有些人走過來就是說,『對不起、我錯了、想和解』,或是三五個聚在一起就說,看到本人長這樣。」司法程序的欠缺,使被害者被迫與加害者見面;公開個人資訊,更多人知道該事件,可能吸引民眾去點閱影片,造成傷害範圍擴大。
影片無法強制下架
網路資訊轉傳之風甚囂塵上,與此同時,當事人的性私密生活也被無限放大。受害者面對的不僅是影片持有者的金錢或情感勒索,更要面臨網路上數以萬計的旁觀者排山倒海的議論。「如何將被散布的影像下架?還沒被散布的影片能否銷毀?」種種疑惑與不安始終是當事人揮之不去的心病。唯有下架,才能避免影像持續被散布觀看,這卻是目前法律所欠缺的。
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可作為 18 歲以下兒少性私密影像洩漏下架的法源依據;然而若是被害者為成年人即無該條例適用,想要下架必須等到「散布猥褻物品罪」有罪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 235 條沒收影像;或以「有害兒少身心發展」為由向 iWIN 申請下架。
iWIN 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成立,主要任務在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的網路內容。受害者向 iWIN 申訴後,由 iWIN 與網路平台業者溝通,請業者協助下架;若業者拒絕則會移送權責機關處理。iWIN 行政申訴組長韓昊雲在接受訪問時提到,國內業者只要通知到一定會移除,所以只要是境內都不用擔心。然而很大一部分的影片被散布在境外平台,境外平台非我國法規所及。iWIN 雖然能向國外平台業者溝通,但若對方不下架則無可奈何。
FB、Twitter、IG等國外大型平台都設有內部檢舉機制,尚能將私密影像下架;其餘色情網站、色情論壇除了透過 iWIN 盡力聯繫外,尚可透過民間組織協助移除,但都不具有強制力。只要平台不理會,影片就繼續流傳在網上。
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治條例草案
截止今年有 4 組立委針對,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隱私影像行為提出專法草案,制定專門刑責與配套措施。
賴品妤、林楚茵:《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蘇巧慧:《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洪孟楷、陳玉珍、李貴敏:《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陳賴素美、蘇巧慧、呂孫綾、江永昌、張宏陸等:《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於 107 年提出)
特別的是草案中「禁制令」的設計,核發後可命相對人(持有影片者、散布影片者)交付性隱私影像、刪除已上傳的影像;網路平台業者得知有未經同意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時,需在 24 小時內移除並保存證據,同時須採取停用散布影像帳號等必要措施。除此之外,司法、行政機關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以保護被害人隱私。
草案的制定當然是保護被害者的一大步,但被害者的困境卻無法完全解決。以影片下架為例,草案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在 24 小時內移除影片,但對於最難以移除境外平台影片不具強制效果;境內平台部分要求在 24 小時內下架,盼能以即時下架避免影片流傳範圍持續擴大,惟如此強硬的規制卻非全無疑點。「網路世界需要一些管制,但要給予業者一些彈性、不能管死,舉例來說要求業者 24 小時內下架,如果網站是只有兩個人架的,是不可能及時處理的,他們會索性放棄。業者放棄在國內架設平台,轉而設立境外平台,問題反而難以解決。」iWIN 韓組長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