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所牽涉的案件非常多,而這些案件有許多備受爭議的議題。這篇所要討論是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 6482 號刑事判決,也就是陳前總統的二次金改案。而二次金改案可以分為國泰併世華及元大併復華兩部分,而本文以元大案為例。

講古時間

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施行後,我國金控公司之數量明顯偏多,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學者專家呼籲政府對金控公司執照之核發應審慎處理,當時財政部亦鼓勵金控公司以外之金融機構朝整併方向發展,而非新申請設立金控公司。

元大證券來不及在財政部凍結金控公司執照申請前成立金控公司,因而想要透過合併復華金控避免被市場潮流取代。而為了打敗同樣想合併復華金控的中信集團,元大馬家便透過杜麗萍打聽「應該捐助多少政治獻金」。

而吳淑珍向杜麗萍手勢比 2,隨後表示:

> 「國泰一直都很支持他們,只要選舉給的錢都是二億(元)、三億(元),林明成也是給一億(元)」

杜麗萍聽吳淑珍億來億去的,就問吳淑珍:

> 「這樣是否是要 2 億?」

吳淑珍聽了就笑了,她說:

> 「元大在市場上買復華金控,他們會儘量幫忙」

隨後,吳淑珍立刻將元大馬家同意給付 2 億元賄賂之事告知陳水扁。杜麗萍返回也立刻將吳淑珍要求 2 億元上情轉達予元大馬家,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馬志玲等人聽聞吳淑珍要索 2 億元,當場脫口而出「這簡直是在敲竹槓」,並憤言「為何臺灣的企業家這麼可憐」。

然經會商後,仍決定給付,遂再透過杜麗萍回復吳淑珍表示元大馬家願意付 2 億元,而達成期約賄賂,最後在 93 年 11 月 30 日以 7、8 個水果紙箱內裝 2 億元現金送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在審判過程中,吳淑珍承認確實曾收取元大馬家所交付之 2 億元現金。

93 年 11 月 24 日至 26 日期間某日,陳水扁指示馬永成電話聯繫財政部長林全,表示元大馬家已經取得比國民黨更多之 25% 復華金控股權,希望爭取公股支持進入復華金控董事會,請林全安排接見馬志玲說明這個情況,林全部長即安排 93 年 11 月 29 日與元大馬家馬志玲等人在財政部見面。

在 95 年 11 月 9 日元大以成為復華金控子公司之方式合併,96 年 6 月 29 日合併完成後之復華金控改選董事,於 7 席董事及 3 席獨立董事中元大僅丟 1 席,至此元大馬家取得復華金控公司之穩固經營權,並進而於 96 年 8 月 1 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將復華金控更名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簡述係以台灣高等法院於 99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77 號依證據認定之事實簡化改寫)

法官的難題

由於吳淑珍坦承收錢,如果法院所依據的證據都是真的而可以證明是因為貪汙而收錢且陳前總統從頭到尾都知道這件事,那陳前總統貪污的事實就無可爭辯了。

既然如此,那為什麼當年引起紅衫軍走上街頭的案件到今天都還是爭議不斷呢?[像是有人質疑錢是吳淑珍拿的,根本沒有證據證明陳前總統是共犯](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64608995875654/)(非本文主題不予討論);[杜麗萍後來接受媒體訪問說特偵組逼他做偽證](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402420)(本部落格無能力考證,對此不持立場)。

但其中最具爭議的莫過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改變了以往的見解:以「實質影響力」來認定陳前總統的職權範圍,進而認定陳前總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在這個案件中,陳前總統主張:

> 「__總統之法定職務權限,不具經濟事務之決策權,本案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及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均非總統之法定職務權限,該等事務,既非總統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或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__⋯⋯總統之法定職務權限不及於金融機構合併案,本案系爭款項,或與被告陳水扁全無干連,為被告陳水扁所不知悉,或為結婚送禮,或為政治獻金,各該關係人亦無行賄之意思,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陳水扁知犯罪事實或共犯關係之存在。」

意思是就算檢察官的證據真的證明我有拿錢,但是我答應別人要做的事情不是我的當總統的職權範圍所能做的,就像是台北市長拿錢喬台東的事情,雖然道德上有瑕疵,但理論上不會構成貪污。

換句話說,法官在案件中必須回答一個問題:

__公務員(本案為總統)跟人家約定拿錢辦「事」的事情不落入法定職權範圍的話,還會構成貪污嗎?__

為什麼要討論職權範圍?

在進入本文前,我們要先看看法律對於貪汙罪的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要成立這個犯罪必須是公務員以職務行為當做商品,與行賄者約定從事特定或故意不從事特定職務行為然後進行交易,也就是我們常常在媒體上聽到的__「對價關係」。__

![對價關係](//images.ctfassets.net/3jfbqsyeg8et/5UdCoLb95C8mz3H1ixfucU/29622748fc411ef8ced28b8bddd4a541/2014_12_overview-1.png)

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顧名思義,就是拿「錢」辦「事」的「錢」與「事」,如果不給「錢」就不辦「事」的話,就是有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