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華航資方要求空服員簽署勞基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條款,並片面將空服員報到地點從松山機場改為桃園機場,嚴重惡化空服員勞動條件,而當時的華航企業工會毫無作為,不滿企業工會的空服員遂組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功發起罷工並使資方退讓。

罷工結束後,趁著社會輿論及關注退燒,華航資方展開秋後算賬。2017年6月23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台鐵、北捷等運輸業工會齊聚於交通部前,抗議「罷工一年、過勞沒有改變」,而當天擔任主持、演出行動劇的華航工會幹部林馨怡、張書元、朱良駿於活動結束後,遭到華航一連串的打壓——林馨怡、張書元被華航空服處的「客艙組員評議會」建議解雇,朱良駿更被華航總公司的「人評會」決議一大過兩小過。

華航公司打壓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情節重大

「不當勞動行為」一用詞來自日本,意思是:資方手握人事懲戒、工作規則制定等生殺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被「不當運用」,成為老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因此這種妨礙勞工行使團結權的雇主行為被統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主要規定在工會法第35條以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主要分為「給予工會身分給予勞工不利益待遇」、「侵害或妨礙工會團結權」與「違反誠信協商原則」三種類型。

在本案中,華航公司派人至現場監看朱良駿等三人參與的623工會活動,隨後將三人當日發言做成逐字稿,逐字檢視三人發言,其中只要觀點與公司不同(例如工會認為紐約航班飛時長達17小時但空服員無法獲得充足休息而有過勞疑慮,公司則認為符合派飛方法而沒有違反民航法規),便將三人的發言貶為不實言論。有趣的是,在623工會活動中,林馨怡擔任主持人帶領群眾高呼「罷工一週年,過勞沒有變」、張書元演出行動劇,穿著空服員制服接受群眾潑灑紅色顏料,象徵運輸業勞工血汗工作,竟也遭華航指責為不法言論。

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調查,三人於623工會活動及FB上之發言均有依據,是正當的工會活動及言論,而且華航具備澄清與反駁的可能性,即使認為工會言論有誤,仍可以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澄清,因此有義務忍受工會的言論。儘管如此,華航卻將三人送交懲戒評議程序,雖然最終懲處建議尚未生效,但此過程令勞工心生恐懼、擔憂工作不保,造成寒蟬效應、使員工不敢參加工會活動。換言之,此舉等同削弱集結勞工之力量,使工會法「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等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故裁決會最後認定華航公司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且情節重大,並要求華航公司將裁決主文公布在公司所屬網站,讓所有員工知道公司打壓工會的行為是不對的!

華航敗訴後執意續行懲戒程序的爭議

一、華航堅持己見、不認為打壓幹部,無視裁決會裁決

華航公司對空服員做出大過以上之懲處,程序上要先經過「客艙組員評議會」為懲處建議,再送「總公司人評會」決議,最後交由總經理簽核生效。(華航公司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是在幹部三人遭「客艙組員評議會」為懲處建議,朱良駿並由「總公司人評會」做出懲處決議之階段。)

裁決結果出來後,原以為華航公司會適可而止,停止不當之打壓行為。沒想到,華航公司完全不甩勞動部,收到裁決結果後,繼續懲處程序,將張書元、林馨怡案件送「總公司人評會」,並做出林馨怡解雇及張書元記過調職之決議。意即,現在幹部三人的懲處案,均已完成華航內部程序,總經理隨時依據工作規則簽核懲處令。然而,華航公司面對外界質疑,卻辯稱懲處尚未生效,故沒有打壓工會。

事實上,本來就不需要懲處確定生效,才是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本次裁決會就認定,工會幹部三人之懲處雖尚未生效,但從評議會詢問時間之長、詢問人之多及詢問之問題之尖銳等整體過程觀察,明白顯露華航公司對三人將從重懲戒,造成三人心理極大壓力,讓工會幹部處於將遭解雇或調職的不安情緒中,並引發後續的寒蟬效應,這樣已是明確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了。

二、資料東拼西湊,華航根本先射箭再畫靶

根據華航公司的評議會會議記錄(裁決時華航自行提出),當初華航懲處三位工會幹部的理由及依據,「完全沒有」提到幹部三人所謂紀律問題,相關懲處建議是基於幹部三人於623工會活動及其FB上之發言,與工會幹部之工作表現、紀律完全無關。

但華航公司敗訴後,自知理虧,後續將張書元及林馨怡送總公司人評會時,才臨時把林馨怡數年前遭客人投訴之記錄加 上去,改稱是因為林工作態度有問題因遭懲處。事實上,三位工會幹部值勤記錄數年來一向優良,而空服員每年服務上千名乘客,偶爾遭一兩名客訴在所難免,顯然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從此過程可看出,所謂紀律問題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先決定懲處工會幹部再找理由,並藉此模糊焦點。

工會言論為何必須獲得保護?

三人在「客艙組員評議會」面對的情況是,華航公司當天先要求三人「寫考卷」,就公司認為有疑義之發言逐一說明,其後接受客艙組員評議會之詢問。該會議由華航公司1位協理主持,9位經理列席,會中與會人員就三人之發言詳細提問。整個過程歷時8、9個小時,最後評議會並做出數個大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