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大法官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解釋終於出爐,現行民法被認定違憲。大法官顯然將締結婚姻關係視為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婚姻也被定義為「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因此,任何以生育能力或倫理秩序作為排斥同婚的理由,都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幸福來的突然,可是回歸到現實面,我們還是有很多配套措施需要思考。

畢竟「成家」除了結婚之外,還有很多其他事情要煩惱,也因此大法官留下了公民審議之「立法形成」的空間。的確,誰說「家」一定只會有一個爸、一個媽?還記得2013年的偶像劇【兩個爸爸】嗎?溫蒂家裡有兩個把拔,每當他們吵架、和各自女朋友鬧彆扭的時候,溫蒂總是很為難。不管溫蒂的兩個把拔是不是同志伴侶,如果有天他們各自要結婚了怎麼辦?如果有一天,其中一個把拔不想繼續照顧溫蒂了,或發生意外了,溫蒂又該怎麼辦? [圖片:123.png]現實生活中,喬爹與歐爸是一對男同志伴侶,他們各自有過一段異性婚姻,現在則共同撫養著三個小孩,雖然一家五口同住一個屋簷下,在法律上卻沒什麼效力。先不管「收養與否」背後複雜的單身或性傾向歧視的問題,要是非婚姻關係組成的家庭鬧掰了,法律制度如何能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受到保障呢?

雖然同婚釋憲案的結果出爐了,但我們的立法者和社會大眾對於非異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可能瞭解的還不多。另一方面,想結婚或組成家庭的同志朋友們,對台灣的《家事事件法》可能也很陌生。只是,如果有一天家長們不小心吵架了、鬧分手了、有人過世了,家裡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 [圖片:1234.png] 前陣子筆者在Queerology上介紹了一本小書《暴風雨後的彩虹》(Rainbow after the Storm),最近中譯版(繁中版簡中版)上線了。包括Maria Moscati在內等三位作者,主要是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的精神,創作出這本送給兒童與調解實務工作者的小冊子:[note]Maria Moscati之前還有出版過另一本《同性伴侶與調解:實務手冊》(Same-Sex Couples and Mediation: a Practical Handbook),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note]

關於會影響兒童自身權益的事項(包括參與司法和行政程序),兒童都應該要有表達意見以及被傾聽的權利。如果兒童還沒辦法流利地表達想法,也至少要有「透過代理人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的機會」。

法制化的家事調解制度

在台灣,家事「調解」的機制一直要到2009年新增了民法第第1052條之1的規定後,才算正式地明文制度化,以改善原本離婚訴訟必須迂迴處理大大小小問題的缺失。根據這項新規定,離婚調解一旦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了。

此時,法院應該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過,這裡的戶政登記只是行政意義上的「報告登記」,所以不管有沒有登記,都不影響婚姻已經消滅的事實。除法院通知外,當事人其中一方也可以拿著調解筆錄去戶政機關辦理,不需要兩個人一起。

早年,經常可以在在調解現場聽到「嫁雞隨雞、嫁狗隨狗